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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發布時間: 2021-08-02 04:53:25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頒布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但當時尚未頒布。後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對原文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正,由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頒布的意義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頒布實施,是檔案工作諸多改革中最大最重要的事件,它標志著我國的檔案工作從此走上了「以法治檔」的軌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明確了國家管理檔案的范圍,規定了我國檔案工作的利用和公布辦法,規定了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檔案的權力和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我國法制建設取得的一項新的成果,它的頒布實施對我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它是我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於檔案事業的第一部法律,是協調國家機關、集體單位和公民三者在檔案方面關系的法律准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問世,使檔案事業的建設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改變了過去僅靠政策、行政措施等手段來推動檔案事業的做法,標志著檔案和檔案工作從此進入了法制管理的軌道,推定了國家檔案事業的全面發展。同時,它又增強了全社會的檔案意識,保證了檔案財富的完整與安全,使檔案資源得到有效利用,更有利於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⑵ 檔案法的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行政處罰法》、《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三)公正、公開、及時;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檔案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六條 國家檔案局負責對發生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於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對檔案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交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條 檔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檔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二條 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
(四)屬於查處的機關管轄。
第十三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迴避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迴避未被決定之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調查筆錄、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及其他依法可作為證據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六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並製作檔案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
第十七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 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調查終結的檔案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檔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檔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檔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認為應當給予當事人或者受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的,向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對於案情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檔案行政處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檔案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檔案行政處罰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對單位處以伍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三日內提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聽證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結束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按照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內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作出罰款決定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檔案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和案件備案制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年向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一次本地區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對重大檔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三十二條 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結束後,承辦人應將所處理案件的全部材料歸檔。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解釋權歸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全國人大制定並通過的,其法律解釋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對歸檔制度有哪些規定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 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 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 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何時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於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於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對《檔案法》進行了修改。
具體情況可見以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6-07/05/content_1479973.htm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6-07/05/content_1479968.htm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並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實施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那一條規定個人是不能提檔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請注意說的是「任何個人」。所以即使是你去提的檔案,檔案也要交由單位保管,不能由個人保管。因此,提檔案只能以單位名義辦理,不能以個人名義辦理。

⑻ 巜檔案法》中關於個人檔案管巜檔案法的有關規定_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 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 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 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 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嚴禁倒賣牟利, 嚴禁私自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保密的檔案及其復製件,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需要攜帶、 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 必須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同意並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查驗放行。
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前款檔案出境的, 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經同意並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檢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