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何認定國有企業
1、從企業資本構成的角度看,「國有公司、企業」應包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全部歸國家所有、屬《企業法》調整的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指《公司法》頒布前注冊登記的非規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頒布後注冊登記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多個國有單位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從企業控制力的角度看,「國有公司、企業」還應涵蓋國有控股企業,其中,對國有股權超過50%的絕對控股企業,因國有股權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應屬「國有公司、企業」范疇;對國有股權處於相對控股的企業,因股權結構、控制力的組合情況相對復雜,如需納入「國有公司、企業」范疇,須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判斷標准。
㈡ 國有企業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規
一、總體
1、《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
2、《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
3、《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4、《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產權管理登記
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2、《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清產核資與財務管理
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3、《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四、資產評估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
4、《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5、《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五、國有資產處置與產權轉讓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3、《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4、《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6、《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7、《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8、《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9、《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10、《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11、《關於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12、《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14、《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15、《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六、勞動關系處理與職工補償安置
1、《失業保險條例》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3、《工傷保險條例》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6、《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7、《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8、《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9、《<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10、《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1、《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12、《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七、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3、《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4、《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
5、《關於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6、《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2)國有企業法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搞好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是當前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
本書收集整理國有企業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決定2項、法律20項、行政法規18項、部門規章10項、規范性文件76項以及司法解釋8項,共計134項。
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制訂:
1、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3、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4、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間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國企改制政策的時候,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國有企業改製法律依據包括很多,有國有資產管理法、公司法、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及關於國企改制工作的意見等。國企改制的目的是通過股份制改革,幫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㈢ 什麼叫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拓展資料: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企的性質,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質就是企業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而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就是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因而,所謂國企的性質,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㈣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4)國有企業法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㈤ 國有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是什麼
國企的性質,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質就是企業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
而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就是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因而,所謂國企的性質,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全民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一種主要具體體現形式。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以國家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體現的。
另一面是由社會分工所決定的不同生產職能的專門化承擔者。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是這種全民所有制經濟中媒介勞動者與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實際結合的經濟關系環節。
廣大勞動者的雙重身份就是通過這個經濟組織結合起來而具體實現的。所以,我國國企本質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它是通過勞動者與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的結合,具體實現全民所有制生產關系的。
(5)國有企業法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的特點
1、國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也有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國有企業要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擔負國家經濟管理(調節社會經濟)的職能。
對於有些重要行業和產品,明知在一定時期內不能營利,也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等到以後其經營能夠營利或盈利率較高時,民間社會願意投資了,這時國家倒往往可以減少投資,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國有企業雖然是一個組織體,但它只有或主要為國家一個出資人。這不同於合夥、合作企業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於私人獨資企業。
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一般並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代表國家所有權人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同所有其他企業一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它們所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國有企業依據和適用國家制定關於國有企業特別法,雖然它們也適用一般企業法的許多一般性規定。
國有企業法同一般企業法比較,在企業設立程序、企業的權利義務、國家對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其規定有所不同。
㈥ 國有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請教國有企業的概念和私有企業的概念?
國有企業是指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入並為國有企業所有,依法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這是對國有企業從本質上下的定義。筆者認為國有企業從廣義上說包括國家投資興建的股份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一些適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並由國家投資的企業形式。但從狹義上說,國有企業僅指《企業法》所規范的企業形態。 從概念上說,傳統的民營企業是舊體制下的私有企業,是指私人獨資和私人有限公司。當然,這些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作為一個機構法人再投資產生出更高層次的民營企業,即建立在法人基礎上以民營法人投資為主體的民營企業,但他們還屬於私營企業。 持這種觀點意味著民營企業就是私人企業,民營化就是私有化。而在傳統的按所有制劃分的企業形態中,集體企業是公有性質的企業,因此,集體企業不在民營企業范疇內,事實上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幾十年時間里,都把民營企業與私有企業等同起來,使民營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局限。 從實踐上看,如果把民營企業與私營企業等同起來,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因為,至今中國的很多產業政策,包括資本市場政策以及人們的觀念上,對私有企業仍具有歧視性對待,因此把民營等同於私有對民營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事實上,民營企業只是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應包含公有性質和社會所有性質的各種類型企業,私營企業只是民營企業的一種形態。因此,我們必須在實踐的策略上把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分開,在各種場合盡量多宣傳民營和私有的區別,這對中國民營企業(包括私營企業)的發展具有實實在在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