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臨時稅務登記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納稅人須知 第七條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按照規定不需在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在三十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六、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七、本證如有遺失,納稅人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公開聲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
八、臨時稅務登記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者其他存款帳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帳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B. 臨時稅務登記注銷
臨時稅務登記證也要注銷的,如果不去辦理正常的注銷手續,有一定的時間不申報,會被稅務機關作為非正常戶注銷的,這樣你就入了稅務局的黑名單了,下次再做買賣就不行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C. 什麼時候需要辦「臨時稅務登記證」
以下幾種情況企業需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D. 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下列三種類型的臨時登記可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並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一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
(2)臨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房產證、租賃合同或預售房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人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註: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須與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一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
(2)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一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一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
(2)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一份;
(3)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E. 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是什麼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二、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范圍及時限(一)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 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納稅人申請上述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除外),辦理設立登記應填報《稅務登記表(適用於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納稅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並提供下列資料,比照單位納稅人向相應的聯合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 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上述納稅人所需提供的證件資料復印件(A4)一式兩份,國、地稅各留存一份,納稅人須簽字加蓋公章,並簽屬 「與原件相符」字樣(同一證件資料如頁數較多,可僅在首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簽字蓋章,同時騎縫加蓋公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