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入門技巧 » 囚犯確認死亡復活

囚犯確認死亡復活

發布時間: 2021-07-24 05:53:53

⑴ 犯人判處死刑後,如何執行

寧波執業履行為您解答:
我國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和死刑立即執行,如何執行就要按這兩種情況執行。
1、死刑緩期二年,宣判後移交監獄執行,給予兩年的緩期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由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的),一般由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方式比較多,現在主流的是注射死刑,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葯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鍾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

⑵ 現在的死刑犯怎麼處決的打那裡屍體怎麼處理

中國的死刑執行程序,沒有特別規范的做法。很對地方的執行方式 和20世紀30年代軍閥時期的死刑執行方式沒什麼區別。

死囚被捆綁到執行地後,先由法醫及檢察官共同確認死囚的身份以及身體狀況(法醫要確認死囚此時還沒死),然後,由法醫確認槍斃射擊的位置(死囚心臟的准確位置),然後由執行武警近距離射擊,擊穿死囚心臟。
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和法師再次確認死囚的身份和身體狀況(法醫確認死囚此時已經死亡),然後在死亡證明上簽字。
確認完後,武警上前解開死囚屍體上的繩子。然後殯儀館的工作人員上前收屍。在看押幹部的陪同下,一起將屍首送往殯儀館火化。火化完成後,將骨灰轉交給 家屬,沒有家屬認領的,就由殯儀館就地處理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殮活家屬拒絕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⑶ 囚犯在監獄死了屍體怎麼辦

監獄里的管理是很嚴格的,應該不會讓犯人有自殺的機會.如果的確是死亡了,那監獄一定會通知家屬的,監獄現在出現這種事情都是非常謹慎的,現在是法治社會,誰都怕家屬鬧騰.覺得不會出現私自處理,或者挪用器官的事情.北京某監獄管理局醫院的太平間是我們八寶山殯儀館的服務站.所有的犯人遺體處理手續是很復雜的.必須由家屬核定簽字才能進行火化.

⑷ 囚犯確認死亡後復活,癲癇症是會致命的一種疾病嗎

一名囚犯在獄中突然發病,三名醫生先後確認他已經死亡。囚犯被裝進屍體袋裡運到法醫解剖室,准備解剖確定死因,法醫拿著手術刀上前,剛要打開屍體袋,突然聽到屍體袋裡傳來呼吸的聲音……這不是最新恐怖片的開頭,而是發生在西班牙北部城市奧維多(Oviedo)的真實一幕。一名被三位醫生確認死亡的囚犯,突然在解剖台上「復活」了!

癲癇是一種常見的神經內科類疾病,它主要是對於人體腦部所造成的損害,讓患者朋友的記憶障礙、智力下降、性格改變,又可促使發作次數增多,對行為的影響。對於患者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響,甚至對於一些患者來說有生命危險。

⑸ 服刑人員去世 ,身後事怎麼處理

如果服刑人員有遺產,其繼承人可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相應的財產。

⑹ 監獄 里犯人突然死亡,怎樣確定是非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一些意外傷亡,不是正常規律導致的死亡,需法醫檢驗之後方可以確定;原因不明的死亡先被列為非正常死亡,在確定死因之後可能被重新歸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非正常死亡必須進行法醫檢驗,以確定死因。地方公安機關通行規定:對懷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檢驗以查明死因。死者親屬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事後應給予復檢。另外,家屬要求保留屍體的,經批准後應允許保留一段時間。

⑺ 中國的死刑執行方式是由官方指定還是由犯人自選

由法院決定的。

犯人只能申請,至於決定權在法院。

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兩個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確宣布放棄槍決的,這些中院不用罪犯選都是執行注射。

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

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

許多中院不願意執行注射的原因在於:執行成本大。執行一個注射死刑,必須具備專門的執行車或者專用刑場。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許多的中原都不願意出這筆冤枉債。

至於注射的針劑,樓上說錯了。死刑葯劑統一由最高法提供,執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員到北京領取死刑執行命令的同時領取注射葯劑。一份葯劑400元左右。

至於畢麗梅的事是很少發生的。一般一槍不死的,執行法警都會現場補槍之後,由法醫確認死亡了才會交給火葬場的。

最高法院已經在昆明召開向全國推廣注射死刑的會議,相信不久的將來槍決最終會被廢除。

⑻ 死刑犯人處死之後都怎麼處理

死刑犯人處決後的執行程序如下:

一、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執行後的處理: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拓展資料

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⑼ 河北省監獄犯罪死亡處理規定

您好!這里有一份江蘇省的規定,應該和河北省的規定大同小異。供您參考。
監獄服刑人員死亡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監獄服刑人員死亡處理工作,保障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監管場所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江蘇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監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服刑人員死亡分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體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導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殺或者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的死亡。
第三條 處理服刑人員死亡,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人道的原則。
第四條 監獄應當做好服刑人員死亡的處理工作。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民政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獄服刑人員死亡處理情況實施法律監督。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監獄服刑人員死亡的處理事宜。
第二章報告與通知
第七條 監獄發生服刑人員死亡,應當立即通報駐監檢察室和服刑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監獄應當立即報告省監獄管理局,省監獄管理局按規定向省司法廳和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報告情況;駐監檢察室應當立即報告本院監所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報告情況。
第八條 監獄應當立即通知死亡服 第三章調查和審查
第九條 服刑人員死亡後,監獄應立即開展以下調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服刑人員死亡前15日內原始監控錄像,對死亡現場進行保護、勘驗並拍照、錄像;
(二)調查詢問相關服刑人員;
(三)對了解情況的相關民警及醫務人員進行詢問;
(四)封存、查閱死亡服刑人員的入監體檢、就醫記錄、健康檔案、會見及親情電話錄音,禁閉和械具使用審批表、民警談話記錄、值班記錄等可能與死亡有關的檔案資料;
(五)登記、封存死亡服刑人員的遺物、遺囑等;
(六)查驗屍表,對屍體進行拍照並錄像;
(七)組織進行死亡原因鑒定。
第十條調查工作結束後,監獄應將調查結論書面通報檢察機關,告知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監獄發生服刑人員死亡報告後,應立即派員到現場,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檢察程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監獄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監獄通報的調查結論後,應當立即審查,對監獄作出的調查結論和死亡原因無異議的,不再進行調查,及時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監獄;有異議的,應當進行調查,並及時將調查結果通知監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服刑人員死亡過程中,認為需要屍檢的,應及時組織屍體解剖,並通知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到場,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確認。死亡服刑人員無近親屬或者無法通知其近親屬,以及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不影響屍檢,但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屍體解剖過程應當進行全程錄像。
第十四條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對監獄作出的死因調查結論有異議、疑義的,可以在接到死因調查結論3日內,書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調查的要??,應當進行調查,並及時將調查結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
第十五條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調查結論有異議、疑義的,可以在接到死因調查結論後3日內書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對復議結論有異議、疑義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人民檢察院應於受理後7日內將復議、復核結論通 style="text-indent:32.15pt;"> 第十六條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要求屍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接到申請後,人民檢察院應及時進行屍體解剖,並將法醫鑒定意見告知監獄和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
第十七條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的法醫鑒定意見有異議、疑義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鑒定;提出委託其他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屍檢的,監獄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並由人民檢察院辦理委託或者組織會檢事宜。屍體解剖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到場。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提出另行鑒定的,只可鑒定一次。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是否再鑒定由人民檢察院視情決定。
屍檢結束後,鑒定機構應及時將司法鑒定意見書送達監獄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 在死因調查過程中需要進行死因鑒定的費用由監獄或者人民檢察院承擔。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要求重新鑒定且鑒定意見與原鑒定意見一致的,重新鑒定的費用由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承擔。
第四章屍體及遺物處理
第十九條 死亡服刑人員屍體應當交由監獄所在地的殯儀館火化處理。殯儀館憑監獄出具《死亡證明》、《火化通知書》火化屍體。
火化前,監獄應當將火化時間、地點通知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並允許其探視。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不得在探視現場進行拍照、錄像。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屍體火化。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對監獄調查結論無異議的,監獄在72小時內火化屍體。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復議、復核結論無異議的,監獄在收到復議、復核結論後24小時內火化屍體。
第二十一條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要求延期火化的,應當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監獄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期。屍體延長保存期限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二條 對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後,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仍不同意火化屍體的,監獄可以按照規定火化屍體。
第二十三條 服刑人員因傳染病死亡的,屍體及遺物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死亡服刑人員系少數民族的,屍體處理應當尊重其民族習慣,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死亡服刑人員系港澳台居民、外國籍及無國籍人的,屍體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死亡服刑人員屍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費用由監獄支付。
第二十六條 屍體火化後,骨灰由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領回。對屍體火化時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不在場的,監獄應通知其領回骨灰;逾期6個月不領回的,由殯葬部門按照無主骨灰處理。
第二十七條 死亡服刑人員的遺物由其近親屬領回或者由監獄寄回。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接通知後12個月內不領取或者無法投寄的,按無主物品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調查處理服刑人員死亡工作中,監獄警察、檢察人員以及從事醫療、鑒定等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規定履行職責。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虐待在押人員,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服刑人員死亡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予國家賠償的,由監獄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對不屬於賠償范圍但死亡的服刑人員家庭確實困難、符合相關救助條件的,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第三十條 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及相關人員在參與服刑人員死亡處理中,有無理糾纏、聚眾鬧事,沖擊監獄機關、圍堵殯葬服務場所,圍攻工作人員,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依法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處理罪犯死亡的暫行規定》(蘇司獄[2003]2號)同時廢止。

⑽ 服刑期間對繼承權利有異議,通過什麼途徑解決

根據《監獄法》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如果對死因無異議或已確認的,監獄部門出具死因證明,可以火化處理。服刑人員的有遺產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由繼承人繼承。《監獄法》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