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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4-19 13:39:46

❶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規范性強制性規定的法律區別結果分別是什麼

應該是效力性強制規范和管理性或者取締性強制規范。前者指一個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所以這個行為一定是無效的,比如說賣淫就不能產生合法的效果。而後者則是指一個法律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但不一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比如說黃牛賣車票。前者是絕對無效的,或者在行為作出後可以有效。所以說,買黃牛的車票不違法。

❷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區別

效力性——禁止,並且如果你做了被禁止的這個事,法律還規定你做的事是無效的,比如脅迫他人訂立合同。
管理行——告訴你不能這么做,但是如果你這么做了,法律還是認為這事是有效的,但是會對你做出處罰,比如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表決而對外擔保。

❸ 合同法中哪些條款屬於效力性強制性法規哪些屬於管理性強制性法規

決定合同效力的,也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這里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條款並不在《合同法》中。
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
遼寧開智律師事務所 那 偉 張麗榮
實踐中,合同糾紛經常出現當事人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無效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確屬無效合同,那麼,如何適用該條確定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應一概無效呢?因大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於各法律、行政法規中,絕對化的適用該條,不僅將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且因以該條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中,其中不乏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惡意主張,如此也將導致惡意主張人獲取了不當利益,不利於社會正常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穩定安全。什麼樣的規定才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惡意主張無效能否支持,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適用違反強制性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應當慎重,具體從違反的強制性規定必須是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當事人主張無效主觀上不能具有惡意兩方面進行衡量後,再作出認定。現就此觀點闡述如下:
一、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一)合同違反禁止性規定中的取締性規定是相對無效,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才絕對無效。
強行性規定包括強制性規定與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必須為某種行為;禁止性規定則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不得為某種行為。其中禁止性規定又分為效力性規定和取締性規定。
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
取締性規定又稱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違反該規范的,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只有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才能無效。
(二)禁止性規定中效力性規定與取締性規定的區分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是效力規定還是取締規定,應當探求其目的而定,即「非使違法行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不能達其立法目的者,為效力規定;而僅在防止法律行為事實上之行為者,為取締規定。二者的具體區分標準是:
其一看法律規范的內容。如規范中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該規范屬於效力性規范。
其二看合同違反的禁止性規定是針對一方當事人還是針對雙方當事人。如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則不屬於效力性規定。因為禁止規范是作為對該方當事人的「約束條款」來規定,只有違反方才應負該規范所確定的行政責任,另一方不需負行政責任,既然不需負行政責任,自然也就不應在民事上承擔不利後果。
其三看合同規范所禁止的對象。如果規范所禁止的對象是行為效果,則是效力性規定;如規范所禁止的對象不是行為效果,只是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為的外部條件如經營資格、經營時間、經營地點等,而允許有資格經營者或允許依其他手段、方式或時間、地點作出行為的,因此時規範本已不在於禁止行為效果的發生,而在於規范人們的行為舉止,這類規范是管理性規范。
其四看規范所禁止的目的和違反規范的後果。如規范的禁止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且違反該規范必然導致直接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後果的,該規范屬於效力性規范;如果該規范雖也有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違反該規范只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當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該規范屬於管理性規范。
二、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主觀上存在惡意的,合同不應認定無效。
(一)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涵義
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了獲取訴訟利益、逃避違約責任、減少損害等目的,在訴訟中主張合同無效的行為。惡意主張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惡意起訴無效合同,指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以訂立合同時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故意提起合同無效之訴以達到恢復原狀、減少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的更大損失之目的。其二是惡意抗辯,則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以所爭執合同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為抗辯理由,以達到減少損失、謀取訴訟利益之目的。
(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應支持的理由。
首先,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對該原則的遵守同時也體現了民事主體基本的商業道德,而惡意主張通常都表現為一方在原先簽約基礎與事實發生變化後,因合同的履行對其不利,就公然承認自己違法,以此來主張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合同無效逃避合同義務,其行為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此類行為予以支持,無異於鼓勵不誠信,將促使人們在因市場行情變化而使履行合同帶來的不利利益大於因承擔合同無效責任而喪失的利益時,選擇後者,即以合同無效為借口而逃避合同的義務,此舉必然會助長市場經濟活動中不講信譽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於不顧的現象,給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其次,支持惡意主張違背了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以誠信和公平原則為主要內涵的社會公共利益,提倡社會公共道德。確認合同無效是國家對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活動進行的干預,目的是防止、制裁違法行為。設立無效合同制度,不僅要維護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實施,而且還必須體現社會公共利益中的誠信和公平願望。而在惡意抗辯情形下,違法行為人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確認合同無效使其獲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以致從根本上違背了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如果惡意抗辯得到支持,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支持,相反違法行為人不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還將獲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惡意主張不應支持。
再者,惡意主張是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無效合同惡意主張因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合同秩序,是一種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一方在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之後,可以根據履行的結果選擇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不利便主張合同無效,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有利則認為合同有效,此舉如果能夠得到支持,則將會起到縱容不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後果。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人完全可以為所欲為,從而使合同無效制度成為其追求某種不正當甚至違法利益的手段。如果支持惡意主張,實際上就是肯定當事人可以通過違法行為獲利,是對相對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的重大打擊,將會縱容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相對人也將喪失對正常交易的起碼信賴。在我們的社會活動中,如果惡意主張一方的訴求一概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這種損害誠信和公平社會原則的立法和司法是不可能實現鼓勵和穩定交易理想的法律效果的,而且也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的。
(三)主觀惡意的認定
1、主觀上是故意,即由於惡意主張人明知其主張行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積極主張合同,並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2、合同無效事由發生之前,主張人就對合同無效存在故意的情形才能構成惡意抗辯。對於該故意產生在合同無效事由已經發生之後(包括因過失導致合同無效後轉變為希望合同無效的),不應認定為惡意抗辯,只能認定為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因為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事由發生之時抗辯人並不希望合同無效,仍有意於合同的有效及履行(包括對合同無效事由存在過失的情形)。
3、主張人明知合同無效導致合同相對方利益受到較大損失。如果合同無效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或只有輕微的損失,只需認定合同無效,而沒有認定惡意主張的必要。
綜上,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作出限縮規定,不僅將充分鼓勵交易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無效合同范圍大大縮小,而且也可以遏制惡意主張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和促進誠信原則,進而保護了市場秩序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❹ 什麼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確認,這里所謂的「強制性規定」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的種類應該包括如下幾種:(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第二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為效力。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強制性規范進一步區別為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或取締性規范)。

所謂效力性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所謂管理性規范或取締性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對於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的區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❺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二者主要區別在於追求的目的不同:不確認違法行為無效不能達到立法目的的,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僅在防止法律事實上之行為的,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前引奚曉明院長講話與王闖法官意見,也不同程度闡釋了這一觀點。

❻ 什麼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屬於。你提問的說法錯誤,應該叫強制性法律規范。這條法律規范中,使用的應當術語,是對權利的一種約束,屬於必要完全的義務,屬強制性法律規范。

❼ 什麼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什麼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有什麼區別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對於二者區分方法,學者界討論不一,以下給出王利民教授的方法:
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7)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的種類應該包括如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確認,這里所謂的「強制性規定」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