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警察的逮捕
1、「我的朋友昨天在工作時有一些警察找到他說有事要問他跟著去了就被拘留了。另外有個朋友也說是被警察騙進來的然後就拘留了。警察這樣做對嗎?」
答:沒有看出來警察有違法違規辦案的情形,至於另一個朋友說警察騙還只是一面之詞,警察有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權利、執行時因案情需要,可以不立即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2、「進去後警察說有人告他們敲詐勒索。已經關了3天了不讓任何人見。警察為什麼這樣做,他們是沒有證據嗎?」
答:《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為3~14天(含檢察院審查時間),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可以延長至37天。 所以,你所說的「關了3天」並無不妥;
根據第六十一條規定:證據也不是必要條件,只要符合七種情形都可以拘留。
至於「不讓任何人見」主要是因為法律未規定刑事拘留期間的探望權利,由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家屬是否能見。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
3、「如果有證據為什麼不直接帶上銬子逮捕而騙進呢? 」
答:公安機關沒有逮捕的權利,逮捕都要報檢察院批的,然後又必須由警察執行。
⑵ 被通緝了警察抓捕的流程
流程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准,作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
3、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徵並附被通緝人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並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憑通緝令羈押。原通緝令發布機關應當立即進行核實,依法處理。
7、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范圍內通知撤銷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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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三個條件
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實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通緝。
兩種類別
一種是由公安部定期下發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員的相關資料,各地公安機關等根據光碟上的資料進行追逃;另一種是在公安內部的專網「公安網」上進行上網公布。因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等還沒有加入「公安網」,所以,如今是兩種網上追逃形式共存。
只有公安系統的內部網路才能查到,個人所有的犯罪紀錄都能查到
⑶ 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與逮捕是兩個概念。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你想問的是不是立即刑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⑷ 警察抓人要那些條件
警方可以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並不是說一經公安機關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要被無限期的關押下去,這是有期限規定的,相應的逮捕也需要一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
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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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紀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⑸ 警察抓人要出示逮捕令嗎
一般情況下,警察抓人時一定要出示拘留證或逮捕證,但特殊情形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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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適用條件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准低於定罪的標准,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
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⑹ 警察什麼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檢察院的逮捕令。憑借逮捕令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這個與一般的抓捕不同,有時候為了不使犯罪分子有逃脫的機會,通常情況下實施抓捕後,再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令。
⑺ 警察逮捕人時候要出示哪些證件
警官證和逮捕證,要是抓正在作案的嫌疑犯就無需逮捕證的,因為那是拘留調查而已。
⑻ 如果警察逮捕他,他們會怎麼做
如果自己做錯了事情一定會受到或者得到相應的懲罰警察逮住他們之後一定會公事公辦如果沒有錯誤的話一定會給他們自由的
⑼ 警察抓人能不用逮捕令嗎
不能,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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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