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才能算非法入室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按照刑法第24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B. 非法入室打人屬什麼罪
非法入室打人涉及兩個行為:
1、非法侵入住宅;
2、故意傷害。
非法侵入住宅是進行故意傷害的一個過程,因此被故意傷害的行為吸收不另行構成犯罪,綜上應當以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打人沒有造成輕傷或者重傷,那麼警察會處以治安處罰,但對方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非法入室擴展閱讀:
案例: 李迎春非法侵入住宅一審刑事判決書
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迎春因不滿自已的丈夫與她人有男女關系。於2015年6月13日晚,李迎春強行闖入李某2家,對李某2實施辱罵、毆打行為,造成李某2身上多處受傷。經鑒定,李某2的傷情程度屬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迎春非法侵入她人住宅,並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迎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迎春案發後賠償對方損失已履行完畢,取得對方的諒解,又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及被告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對被告人李迎春適用緩刑不致於發生社會危害性,故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迎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C. 非法入室會拘留多少天
非法入室看發沒發生盜竊和傷害等界定。如果只是入室什麼都沒做的話,大概拘留月把的,如果發生盜竊和傷害1-3年和3-10年不等了,如果入室殺人,基本就是死刑。
D. 非法強行入室打砸該怎麼定罪
如果所謂「入室」並非進入他人住宅,而是進入單位或者他人的商店等經營性場所,那麼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關於打砸的問題,也叫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所故意毀壞的公私財物價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會被按照刑法275條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所造成的損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行政責任。
希望能幫到你!
E. 非法入室罪如何上告
非法闖入可以立案,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所罪是違反住所成員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所,或者經請求進入住所後拒不退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住所,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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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盜之後要保護現場。單位職工,居民發現本單位,住家被盜後要注意保護現場,以便公安機關通過現場勘查發現、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各種痕跡、物證。還要積極提供可疑線索,提供偵查方向,以便及時破案。
F. 非法入室罪量刑標准2015
量刑標准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立案標准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相關問題
關於許諾進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後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採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范圍,行為侵入了超出范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內涵不同。非法搜查罪是以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為目的,侵害的對象包括他人身體和住宅還有擁有權力的特定空間,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為目的。
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違背了權利人的意願,只是非法搜查罪所包含的內容要豐富得多,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簡單得多,就是侵犯了權利人住宅的安寧權。
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為的形式構成,無論「侵入」還是「拒不退出」均構成本罪。非法搜查罪則是指行為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行「搜查」的行為,不單指住宅。
按照刑法第24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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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
罪與非罪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