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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特徵

發布時間: 2021-07-20 10:24:44

1. 保險有什麼特點

一般來說,保險有三個特點:
1.「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社會保險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的保障下,在全社會范圍內聚集投保人來建立社會基金,然後為一些發生意外風險的投保人提供經濟保障。這具有一定的「杠桿效應」,實現了「花小錢辦大事」的目標。正因如此,保險也成為撬動社會和諧的重要工具,保險代理人一定程度上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使者。
2.保險商品具有投資性
保險產品與其他商品不同的是,當投保人繳納了保險產品的費用後,交易不是結束,反而使剛剛開始。因為保險人向投保人做出一項承諾,該承諾的實質內容是: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將依照承諾做出保險賠償或給付。這從一定意義上講,保險產品是投資未來的商品,是將未來風險轉嫁出去的方式之一,這便具備了一定的投資性質。
3.保險商品具有不確定交換性
所謂不確定交換性,也可以成為機會性,即保險產品的交換概率並不是1。這是因為保險合同的履行結果取決於風險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既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合同有效期內,風險事故發生,則投保人獲得數額可能大於投保額的資金;如果風險事故未發生,則投保人不會得到任何形式的貨幣賠償。

2. 保險的特徵

3. 保險的特點

保險的特點如下:

(一)定額給付

我們都知道大部分財產保險具有補償性,也即一旦遭遇意外是參照參保者的實際損失和保險規定來給付保險金的。可很多人身保險不是補償合同,而是給予一定的金額,只能依據事先約定好的金額來給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對人身保險的金額進行審核時,通常是參照投保人投保的金額,投保人的個人經濟狀況、收入情況等方面來分析確定的。

(二)保險期限長

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比較長,其保險期限短期則數年,長則十幾年、數十年或人的一生。

(三)具有儲蓄性

人身保險具有經濟保障、儲蓄性。這類長期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准備金,這種准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來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

(四)沒有超額投保、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用貨幣是很難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險通常沒有超額投保和重復保險問題。若被保者的傷害是由第三者導致的、被保者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也可以向肇事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保險公司對此沒有代位求償權。

綜上所述,人身保險具有定額給付、儲蓄性等特點,社會保險具有社會共濟、責任分擔、政府主導的特點。

4. 保險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保險的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的互助性。保險是多數人在互助共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聚積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的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在於,多數投保人通過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對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進行補償。因此,互助共濟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
2.保險的補償性。保險是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的補償性表現不盡相同,前者就是對損失按照賠償原則進行經濟補償,後者則是按約定金額進行給付。
3.保險的射幸性。也稱為保險的損益性。在保險中,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則是不確定的,取決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否發生。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只收取保險費,而無保險責任。這就是保險的射幸性。
4.保險的自願性。也稱為保險的契約性,它是指保險需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而發生,而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以合同自由為最高原則,保險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
5.保險的儲蓄性。這主要體現在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的特徵之一是將現實收入的一部分通過保險的方式進行儲存,以備急需時或年老時使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財產保險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財產物資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經濟補償制度。財產保險是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四大類在內的財產保險體系。
財產保險的一個很大特點是損失補償,它強調保險人要按照約定賠償損失,而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利益。這就是保險原則之四——損失補償原則。

6. 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特徵:

1、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法律關系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

2、是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公司無論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

(6)保險的特徵擴展閱讀: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7. 保險商品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商品具備三大特徵:長期性、確定性和靈活性。

一、長期性。

保險一般注重長期收益,保單利益常常涉及兩代甚至三代人。可以讓客戶在未來的時間擁有一個相對確定的現金流,讓不確定的未來獲得相對確定的財務支持。這是一種智慧,更是一種大愛的體現。

這個特徵運用的原理是平準型現金流的規劃,也就是俗話說的「削峰添谷」。當家庭條件好的時候或者在創富能力強的時候多做一些儲備,在出現特殊情況或者創富能力下降的時候變現並形成反哺型的現金流。

二、確定性。

兩全型保險產品一般具有固定的生存金收益及穩定的增值收益,保險利益是可預估的。

三、靈活性。

保單的靈活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經濟環境中發現投資機會時,最高可以貸款保單的現金價值的80%,只要您的投資收益率大於貸款利息,便可用收益抵付貸款利息。

2、在保單貸款後,您的保單可以繼續有效,剩餘的現金價值依然享受貸款前的全部利益,生存金、紅利等利益不受影響。客戶可以通過保單貸款功能的運用,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7)保險的特徵擴展閱讀:

保險產品的構成要素:

1.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所承擔責任的風險范圍,即保險產品中約定的風險發生後,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范圍。

2.保險費率

保險費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費用,以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報酬。保險費率是指單位保險金額中保險人應收取的保險費。在保險實務中,保險費率通常是以千分數來表示的。保險費率的確定是依據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損失概率、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期限和保險人的經營管理費用等因素來綜合加以考慮的。

3.保費交付方式

保險費的交付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合同成立時投保人一次交納,即躉繳;另一種是投保人分期交納保費。

4.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范圍,或者說是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有效期間。保險期限是保險產品的重要內容,也是確定保險事故的重要依據。財產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限較短,通常為一年;人壽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限較長。

在實踐中,保險人一般允許續保,即投保人可在舊保單期滿後繼續繳納保險費,並規定續保期限。

5.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給付方式

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事件時,保險人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賠款或保險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方式在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中存在一定的區別。

在財產保險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可以一次性領取保險賠款。在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可以採取以下3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一次性領取保險金;以年金方式分期領取保險金;將上述兩種方式混合使用,即保險金的一部分一次性領取,剩餘部分以年金形式領取。

8. 保險具有以下特徵的是什麼

社會保險和其他保險經濟行為相比較,有以下基本特徵:
(1)社會保險首先是國家和社會基本政策的直接體現,是維持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穩定和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的戰略性手段。它要求社會效益重於經濟效益,不能以經濟效益的好壞決定社會保險項目的取捨和保障水準的高低。必要時國家可以暫時犧牲局部的經濟效益,確保社會保險政策的實施,以求整個社會的穩定。
(2)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障制度。所謂強制,是指凡屬於法律規定范圍的成員都必須無條件地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納費義務。社會保險的納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確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均無權自由選擇與更改。只有強制徵集保險基金,才能獲得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實現基本國策的要求。
(3)社會保險是所有社會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險對所屬成員具有普遍保障責任,不論其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政府和企業作為保險人一方即應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社會保險財務出現赤字時,國家財政負有補償的責任。
(4)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只能以一定時期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基準,既不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變,更不會滿足遇險勞動者的全面生活需求。社會保險承擔對喪失勞動能力和失去勞動機會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責任,但不排除個人的責任。
(5)社會保險是國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手段。社會保險待遇給付一般不與個人勞動貢獻直接關聯,分配原則是基本生活保障的實際需要。此外,社會保險分配政策的制定,是以有利於低收入階層為原則的,因為同樣的危險事故,對於低收入勞動者所造成的威脅大於高收入勞動者。
啥時候才給我買養老保險。。。悲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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