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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庭什麼梗

發布時間: 2021-07-20 02:05:10

㈠ 法庭上的法錘代表什麼意思

在英國和其他的西方國家,法庭之上的儀式都是非常發達的。進入法庭之後,你會發現自己到了—個非常奇怪的地方,你看到法庭之上的法官穿的服飾,半夜撞見的話你肯定會嚇死。英國的法官以及從前英聯邦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的法官,頭上戴著一個披肩假發,律師戴著小假發,法官和律師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這種裝飾下的開庭,給人一種非常禮儀化的感覺。法官手中握一個錘子,這也成為法官的一個標志,他要說話之前會先敲三下,說完話以後再敲三下,然後就休庭了。所有這些儀式化的場面給人以深刻的印象,好像和我們常人想像的很不一樣。但是如果我帶大家到我們的法庭之上,尤其是到我們過去的法庭之上,當然現在絕大多數的基層法庭可能仍然還是這樣,你看到法官之後,會突然覺得像是到了軍事法庭。法官穿的是很軍事化的服飾,當然不是完全的軍服,比如戴著大蓋帽,穿著一身制服,但制服本身又缺少一根武裝帶,不像警察和軍人。有肩章、有帽徽。為什麼中國的法官會穿這樣一套服裝,而西方的法官會穿和中國法官那麼不一樣的服飾?不同的服飾背後揭示了什麼樣的道理?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

我們看法官的不同服飾背後揭示的第一個道理非常有意思。西方所有國家的法袍都是黑色的,只是有些國家的法官戴假發,而有些不戴。歐洲中世紀和近代早期許多國家都戴假發,但到近代資產階級革M以後,由於民主主義思潮的興起,假發在許多地方都被廢除,只有英國還恪守自己幾百年來的傳統。大家記得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批評假發說,他最恨的就是英國式的法官的假發,陰森恐怖的小眼睛從假發後面閃著藍光的場景,簡直受不了。美國也廢除了假發和法袍,但後來法袍恢復了。假發、法袍這樣的服飾營造的氣氛是凸顯了法官這種角色的極端重要性,這種職位的極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發屬於官職式假發,表示自己的官職,它要營造的氣氛是生怕你看不出來這是假發。所以這種假發戴上去以後給人一種特別非人化的感覺,也就是說,戴上假發的人看上去就不是個人了,它要把法官當作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我想這種營造有它特別的深意。

㈡ 翻譯:這段英文是什麼意思

本僱傭條款受英國法律管轄並以英國法律解釋. 合約各方意無反悔地接受英國法庭的獨有管轄權.

㈢ 為什麼法官出庭時總要帶上銀白色的假發有什麼意義嗎

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戴假發是英國法庭最有特色的傳統之一,在一些受英國司法制度影響深遠的前英國殖民地地區,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具有不列顛特色的文化烙印,比如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國的法官和律師為什麼要戴假發呢?許多研究歷史的人提出了種種不同的解釋,但都很難說服所有的人。
有人說,在中世紀時,過度的勞累和疾病使得司法人員們過早地掉光了頭發,為了在公眾面前掩飾自己的「聰明絕頂」,假發遂流行,約定俗成成為英國法庭的一景。
有人說,法官戴假發是表示自己的德高望重,而律師戴假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掩飾和保護作用,因為他們擔心自己的辯護結果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認可。但這與其說是合理的解釋,不如說是與律師有過節的人編出來詆毀他們的笑話。因為根據最近的一份調查表明:有57%的律師對戴假發表示不滿,恨不得把它摘掉,原因是這些由馬鬃編成的假發套造價非常昂貴卻很不衛生,一般一頂假發就要用一輩子,有一個律師世家有一頂發齡達94年的老古董,傳了四代人,堪稱傳家之寶。
根據歷史學家和民俗學家的研究,英國人戴假發的流行時尚傳統大約始於十二世紀,當時並不只是法官和律師的專利,上層社會的人都將戴假發視為一種時尚,是出席正式場合或沙龍聚會時的正規打扮,是社會地位的象徵。
假發時尚自法國國王路易十三開始,17世紀尤甚,不少行業也將其作為標志。但法國大革命和美國革命戰爭滌盪污泥濁水,革命黨移風易俗,一掃各種地位、等級的標志,現在只有英國和少數幾個國家的法院系統保持這種習慣。英國的法官以及從前英聯邦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的法官,頭上戴著一個披肩假發,律師戴著小假發,法官和律師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這種裝飾下的開庭,給人一種非常禮儀化的感覺。據說,法官穿上黑袍、戴上假法,就可以掩去其本來面目,去除私心雜念,成為法治的化身,成為真、善、美的化身。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批評假發說,他最痛恨的就是英國式的法官的假發,陰森恐怖的小眼睛從假發後面閃著藍光的場景,簡直受人不了。美國也廢除了假發和法袍,但後來法袍恢復了。假發、法袍這樣的服飾營造的氣氛是凸顯了法官這種角色的極端重要性,這種職位的極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發屬於官職式假發,表示自己的官職,它要營造的氣氛是生怕你看不出來這是假發。所以這種假發戴上去以後給人一種特別"非人化"的感覺,也就是說,戴上假發的人看上去就不是個人了,它體現了要把法官當作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

㈣ 如何查找英國案件的法庭記錄

英國.法庭,是一個網路流行詞語,常與德國骨科這個詞一起使用,屬於腐文化中的一個詞。一般在網友討論妹控等亂.倫事.件時作為吐糟語使用。
該詞梗源自於大概情節就是英國某12歲正太看完了一些不可描述的小視.頻之後並沒有進入賢者狀態,反而喪.心.病.狂推了妹然後被父親控.告告上法庭,但後來妹妹稱跟哥.哥是真愛,最後法.官於心不忍,無罪釋放了正太。法庭最終宣布:不會拆散這個家庭。
說到該詞就不得不提及一個相關詞彙叫做「德國骨科」:2012年3月1日,有網友在在微博上發布了一條消息:某個漢化組的某個翻譯因為上了實妹,被家裡人打斷了腿……通俗點解釋就是故事的男女主角是一對親兄妹,因為相互苟合被父親當場抓.住,哥.哥不幸被打斷腿,被打傷了腿之後去德國養傷了......該梗就此流行起來。
除了形容上面說到的兄妹戀之外,也常常用來調侃一些兄控、妹控的屬性。英國.法庭梗出來之後網友們紛紛調侃「德國骨科已經過時了,現在是英國.法庭的時代」。
引用示例
問:「跟妹妹談戀愛要注意什麼?」答:「拿到英國國籍。」
德國骨科現在已經不流行了,英國.法庭才是王.道!!
骨科大.法好,法庭保平安!

㈤ 問:法官在開庭審查案件時頭上戴個帽子是什麼意思

這是沿襲英國的傳統習慣的!

官和律師在法庭上戴假發是英國法庭最有特色的傳統之一,在一些受英國司法制度影響深遠的前英國殖民地地區,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具有不列顛特色的文化烙印,比如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國的法官和律師為什麼要戴假發呢,許多研究歷史的人提出了種種不同的解釋,但都很難說服所有的人。
有人說,在中世紀時,過度的勞累和疾病使得司法人員們過早地掉光了頭發,為了在公眾面前掩飾自己的「聰明絕頂」,假發遂流行,約定俗成成為英國法庭的一景。
有人說,法官戴假發是表示自己的德高望重,而律師戴假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掩飾和保護作用,因為他們擔心自己的辯護結果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認可。但這與其說是合理的解釋,不如說是與律師有過節的人編出來詆毀他們的笑話。因為根據最近的一份調查表明:有57%的律師對戴假發表示不滿,恨不得把它摘掉,原因是這些由馬鬃編成的假發套造價非常昂貴卻很不衛生,一般一頂假發就要用一輩子,有一個律師世家有一頂發齡達94年的老古董,傳了四代人,堪稱傳家之寶。
根據歷史學家和民俗學家的研究,英國人戴假發的流行時尚傳統大約始於十二世紀,當時並不只是法官和律師的專利,上層社會的人都將戴假發視為一種時尚,是出席正式場合或沙龍聚會時的正規打扮。
行家指出,司法界所用的假發與普通假發是有區別的。在英格蘭,司法假發的每一邊有三個捲曲而王室人員卻只有兩個,這是否代表著一種很微妙的隱喻意義不得而知。但蘇格蘭人卻老愛和英格蘭人鬧別扭,因為在蘇格蘭,情況剛好顛倒過來,王室人員用三個捲曲的假發而司法人員只有兩個捲曲。
假發的製作成本昂貴在於人工而不是材料,因為馬鬃的取得並不難,而假發的製作可是個精細活,而且沒辦法通過機器或生產流水線進行批量生產。
生產一個假發需要一位熟練的工匠花大約44個工時的勞動,包括編織和打卷。成品一般有四個顏色:白色、金黃色、淺灰色和灰色,在一些英國的老殖民地,如西非和加勒比海地區,白色非常流行,而在英國本土,金黃色和灰色最為流行。
一般一個法官的假發要超過1500英磅(摺合人民幣約18,000元,哇噻,不便宜哦),而最普通的假發,也不低於300英磅。
一般人寧願忍受生虱子,也不會像女士們更換帽子一樣經常換假發,其原因並不在於捨不得買多頂假發。而是基於一種說法:假發戴得越久,越老越臟,顏色越深,說明你吃法律飯入行的時間越長,而在司法界,資歷和年齡可是個寶,如同醫院老醫生最吃香一樣。從某個意義上,頭齡越老的假發也就成為律師們招攬生意的百年老字型大小了,而法官的老古董假發則是富有審判經驗的招牌。
一位法學院學生在取得律師資格之後,家人或朋友給他的最好的禮物就是由某位名家製作的假發。許多從事假發製作的匠人都是子承父業,甚至是世家,其製作假發的歷史,比某些英國貴族的家族譜系還長。
定製假發也是一個需要耐心等待的過程,因為許多名匠的預約期已經是在幾年之後,即使能馬上定製,在製作過程中,你的腦殼需要至少被尺子量過十二次,這並不是匠人們故意折騰你,而是精緻工藝的要求。
當然你也可以買一個現成的,但畢竟不如量體裁衣般溫柔地吻著你那聰明的腦袋,更何況隨便買來的假發在許多法律人看來,如同穿牛仔服出席一個莊重的宴會一樣無禮。英國人素以保守精神著稱,司法界更是如此,司法要求的是精確甚至刻板,強調的是穩定與平衡,而對個性化的東西兼容性較小。
許多假發匠人世家對於每一個售出的假發都有記錄,要求購買者簽名備案,幾百年下來,在這些記錄中可以找到許多名人的親筆簽名,因為許多知名政治家在成名之前大多是從事律師工作的。
假發的保管也是個細致活,一般每一套假發都配有一個通風的鐵盒子或木盒子,有些盒子甚至是另一件獨立存在的藝術品,價值遠超過於假發本身。最早時,在英國人頭上還經常長虱子的年代裡,假發在保存時會被撒上一些葯粉,用來防虱子。
最後一個與中國有關的問題是:在很長的時間內,假發所用的原材料馬鬃絕大部分來自於中國,這也是鴉片戰爭前中英貿易中中方出口商品中除茶葉外的一項重要交易品,因為歐洲馬匹的鬃毛不易進行紡織而且容易折斷,而鬃毛在生產過程中需要不斷的漂白和清洗,也只有中國馬所產的鬃毛能經歷過種種考驗。

提起英國的法官或律師,腦海里自然而然的浮現出那灰白的稍帶捲曲的假發。對於英聯邦的法制傳統之外的人,雖然假發已成為英聯邦法律人符號特徵,但這樣的裝扮並不會油然生出庄嚴肅穆的威風,相反,常常是一種怪怪的感覺,讓觀者不時的替他們捏著一把汗,擔心會不會隨著大律師頗有風度的鞠躬而滑脫下來,當庭出個洋相。美國第三任總統托瑪斯?傑斐遜就曾說,「(英國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窺視的老鼠」。這個儀表還嚇得一個出庭作證的孩子大哭不止,導致英國專門審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特別法庭完全取消了假發。

假發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古埃及和古羅馬帝國的文獻就有相關記載。然而在歐洲上層社會的流行,一般認為是1620年前後,路易十三為了掩蓋自己的禿頂而戴假發,引起經常出入宮廷的貴族效仿,隨後風靡歐洲,以至於連婦女都戴著各式的假發出席社交場合。到十七世紀六十年代,這一時髦又由英王查理二世傳到英倫三島。十七世紀的英國人薩繆爾.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記,真實的記錄了假發在英國流行的歷史。1663年11月2日,佩皮斯得知國王和公爵都將戴假發的傳聞,第二天就急不可耐的將頭發剃光,定作了假發。佩皮斯寫道:「告別自己頭發還是有些許傷感,但一切結束了,我就要戴假發了」。由此可見,假發在英國流行,榜樣起了很大的力量。

榜樣之外,假發的流行還有一個原因。據壟斷英聯邦假發行業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廠(Ede & Ravenscroft)介紹,由於十七世紀的歐洲缺乏供暖系統,人們不便洗熱水澡,為了防止寄生蟲的滋生,最好的辦法就是留短發而以長長的假發替代。

早期的假發使用人的頭發製作,如債務人用頭發抵債、甚至是死人的頭發。那時的法庭上,各種假發的氣味混合簡直令人窒息,使得法官們出庭有時不得不自帶一束鮮花來稍稍化解一下。這種狀況直到1822年漢弗萊?拉芬斯克洛夫(Humphrey Ravenscroft)發明了利用馬尾製作假發的工藝才結束。

英聯邦法律人出庭或者參加重大典禮活動都佩帶假發,完全是當時的流行使然,並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數百年過去了,假發不再時髦,卻成了法律人遵循傳統的守舊形象。而且假發不衛生、太熱、扎人、甚至有些滑稽可笑。然而要說改變也很難。人們習慣性的將假發與地位、身份乃至正義聯系起來。事務律師獲得出庭權以後,就因為沒有戴假發的資格而向上議院提出了好幾次不成功的陳情,而不少被告人也優先選擇可以佩帶假發的出庭大律師為他們辯護,據說是否戴假發還直接關繫到對陪審團的說服能力呢!

查理二世的時代雖然早已過去,但看起來當初的時尚--至少在假發這一點上--仍然從墳墓中伸出手來牢牢的束縛著當代的英聯邦法律人。澳大利亞在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取消了假發。但到1987年,據說是由於發生了多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襲擊,於是又恢復了假發。筆者以為,澳大利亞的這一做法,更多的是傳統心理作怪,或者說是傳統論者為了保住頭上的假發,拿這些襲擊說事兒而已,絕對難說是對症下葯。因為在英國,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司法人員佩戴假發的慣例後,似乎並沒有類似澳大利亞的惡果發生。2003年,英國又進行了一次是否取消假發的調查,發現多數資深法官和事務律師希望取消假發,而下級法官和出庭大律師則堅持傳統。更有68%的公眾希望法官---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佩戴假發,說明假發在英國民眾代表司法正義的符號作用仍然很強。

爭論歸爭論,假發看來不會很快地在英聯邦的法庭上消失。唐納德遜勛爵(Lord Donaldson)的一句話概括了這場爭論, 「既然假發至少過時一個世紀了,那也不用急著取消。」

正義需要通過儀式體現出來,正是通過這種鮮明而具體的符號意象和強烈的心理暗示,假發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正義的希冀。然而,建構現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沒有捷徑。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歷史法學派認為人民自身在緩慢的促進法的成熟,法律除了認可這一歷史創造的成果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角色。歷史法學派不再是主流,但法律現象中少不了歷史的積淀。中國律師袍可說是已經夭折了吧?至少在地方上,今年以來著律師袍出庭的現象可說是鳳毛麟角,這或許是必然的結果。當初的決定更多的是應景成分,沒有顧及到歷史、文化的因素。筆者以為,正是使英聯邦法律人頭頂上的假發揮之不去的那種力量,讓中國的律師袍迅速地離去,消失在歷史的隧道中。 我也是學法律專業的 大致就是這樣啦

㈥ 香港大律師進入高院要戴大律師假發,請問這蘊涵什麼意思

延續英式做法

因為香港50年不變

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戴假發是英國法庭最有特色的傳統之一,在一些受英國司法制度影響深遠的前英國殖民地地區,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具有不列顛特色的文化烙印,比如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國的法官和律師為什麼要戴假發呢,許多研究歷史的人提出了種種不同的解釋,但都很難說服所有的人。
有人說,在中世紀時,過度的勞累和疾病使得司法人員們過早地掉光了頭發,為了在公眾面前掩飾自己的「聰明絕頂」,假發遂流行,約定俗成成為英國法庭的一景。
有人說,法官戴假發是表示自己的德高望重,而律師戴假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掩飾和保護作用,因為他們擔心自己的辯護結果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認可。但這與其說是合理的解釋,不如說是與律師有過節的人編出來詆毀他們的笑話。因為根據最近的一份調查表明:有57%的律師對戴假發表示不滿,恨不得把它摘掉,原因是這些由馬鬃編成的假發套造價非常昂貴卻很不衛生,一般一頂假發就要用一輩子,有一個律師世家有一頂發齡達94年的老古董,傳了四代人,堪稱傳家之寶。
根據歷史學家和民俗學家的研究,英國人戴假發的流行時尚傳統大約始於十二世紀,當時並不只是法官和律師的專利,上層社會的人都將戴假發視為一種時尚,是出席正式場合或沙龍聚會時的正規打扮。
行家指出,司法界所用的假發與普通假發是有區別的。在英格蘭,司法假發的每一邊有三個捲曲而王室人員卻只有兩個,這是否代表著一種很微妙的隱喻意義不得而知。但蘇格蘭人卻老愛和英格蘭人鬧別扭,因為在蘇格蘭,情況剛好顛倒過來,王室人員用三個捲曲的假發而司法人員只有兩個捲曲。
假發的製作成本昂貴在於人工而不是材料,因為馬鬃的取得並不難,而假發的製作可是個精細活,而且沒辦法通過機器或生產流水線進行批量生產。
生產一個假發需要一位熟練的工匠花大約44個工時的勞動,包括編織和打卷。成品一般有四個顏色:白色、金黃色、淺灰色和灰色,在一些英國的老殖民地,如西非和加勒比海地區,白色非常流行,而在英國本土,金黃色和灰色最為流行。
一般一個法官的假發要超過1500英磅(摺合人民幣約18,000元),而最普通的假發,也不低於300英磅。
一般人寧願忍受生虱子,也不會像女士們更換帽子一樣經常換假發,其原因並不在於捨不得買多頂假發。而是基於一種說法:假發戴得越久,越老越臟,顏色越深,說明你吃法律飯入行的時間越長,而在司法界,資歷和年齡可是個寶,如同醫院老醫生最吃香一樣。從某個意義上,頭齡越老的假發也就成為律師們招攬生意的百年老字型大小了,而法官的老古董假發則是富有審判經驗的招牌。
一位法學院學生在取得律師資格之後,家人或朋友給他的最好的禮物就是由某位名家製作的假發。許多從事假發製作的匠人都是子承父業,甚至是世家,其製作假發的歷史,比某些英國貴族的家族譜系還長。
定製假發也是一個需要耐心等待的過程,因為許多名匠的預約期已經是在幾年之後,即使能馬上定製,在製作過程中,你的腦殼需要至少被尺子量過十二次,這並不是匠人們故意折騰你,而是精緻工藝的要求。
當然你也可以買一個現成的,但畢竟不如量體裁衣般溫柔地吻著你那聰明的腦袋,更何況隨便買來的假發在許多法律人看來,如同穿牛仔服出席一個莊重的宴會一樣無禮。英國人素以保守精神著稱,司法界更是如此,司法要求的是精確甚至刻板,強調的是穩定與平衡,而對個性化的東西兼容性較小。
許多假發匠人世家對於每一個售出的假發都有記錄,要求購買者簽名備案,幾百年下來,在這些記錄中可以找到許多名人的親筆簽名,因為許多知名政治家在成名之前大多是從事律師工作的。
假發的保管也是個細致活,一般每一套假發都配有一個通風的鐵盒子或木盒子,有些盒子甚至是另一件獨立存在的藝術品,價值遠超過於假發本身。最早時,在英國人頭上還經常長虱子的年代裡,假發在保存時會被撒上一些葯粉,用來防虱子。
最後一個與中國有關的問題是:在很長的時間內,假發所用的原材料馬鬃絕大部分來自於中國,這也是鴉片戰爭前中英貿易中中方出口商品中除茶葉外的一項重要交易品,因為歐洲馬匹的鬃毛不易進行紡織而且容易折斷,而鬃毛在生產過程中需要不斷的漂白和清洗,也只有中國馬所產的鬃毛能經歷過種種考驗。

提起英國的法官或律師,腦海里自然而然的浮現出那灰白的稍帶捲曲的假發。對於英聯邦的法制傳統之外的人,雖然假發已成為英聯邦法律人符號特徵,但這樣的裝扮並不會油然生出庄嚴肅穆的威風,相反,常常是一種怪怪的感覺,讓觀者不時的替他們捏著一把汗,擔心會不會隨著大律師頗有風度的鞠躬而滑脫下來,當庭出個洋相。美國第三任總統托瑪斯·傑斐遜就曾說,「(英國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窺視的老鼠」。這個儀表還嚇得一個出庭作證的孩子大哭不止,導致英國專門審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特別法庭完全取消了假發。

假發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古埃及和古羅馬帝國的文獻就有相關記載。然而在歐洲上層社會的流行,一般認為是1620年前後,路易十三為了掩蓋自己的禿頂而戴假發,引起經常出入宮廷的貴族效仿,隨後風靡歐洲,以至於連婦女都戴著各式的假發出席社交場合。到十七世紀六十年代,這一時髦又由英王查理二世傳到英倫三島。十七世紀的英國人薩繆爾.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記,真實的記錄了假發在英國流行的歷史。1663年11月2日,佩皮斯得知國王和公爵都將戴假發的傳聞,第二天就急不可耐的將頭發剃光,定作了假發。佩皮斯寫道:「告別自己頭發還是有些許傷感,但一切結束了,我就要戴假發了」。由此可見,假發在英國流行,榜樣起了很大的力量。
榜樣之外,假發的流行還有一個原因。據壟斷英聯邦假發行業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廠(Ede & Ravenscroft)介紹,由於十七世紀的歐洲缺乏供暖系統,人們不便洗熱水澡,為了防止寄生蟲的滋生,最好的辦法就是留短發而以長長的假發替代。
早期的假發使用人的頭發製作,如債務人用頭發抵債、甚至是死人的頭發。那時的法庭上,各種假發的氣味混合簡直令人窒息,使得法官們出庭有時不得不自帶一束鮮花來稍稍化解一下。這種狀況直到1822年漢弗萊·拉芬斯克洛夫(Humphrey Ravenscroft)發明了利用馬尾製作假發的工藝才結束。
英聯邦法律人出庭或者參加重大典禮活動都佩帶假發,完全是當時的流行使然,並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數百年過去了,假發不再時髦,卻成了法律人遵循傳統的守舊形象。而且假發不衛生、太熱、扎人、甚至有些滑稽可笑。然而要說改變也很難。人們習慣性的將假發與地位、身份乃至正義聯系起來。事務律師獲得出庭權以後,就因為沒有戴假發的資格而向上議院提出了好幾次不成功的陳情,而不少被告人也優先選擇可以佩帶假發的出庭大律師為他們辯護,據說是否戴假發還直接關繫到對陪審團的說服能力呢!

查理二世的時代雖然早已過去,但看起來當初的時尚--至少在假發這一點上--仍然從墳墓中伸出手來牢牢的束縛著當代的英聯邦法律人。澳大利亞在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取消了假發。但到1987年,據說是由於發生了多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襲擊,於是又恢復了假發。筆者以為,澳大利亞的這一做法,更多的是傳統心理作怪,或者說是傳統論者為了保住頭上的假發,拿這些襲擊說事兒而已,絕對難說是對症下葯。因為在英國,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司法人員佩戴假發的慣例後,似乎並沒有類似澳大利亞的惡果發生。2003年,英國又進行了一次是否取消假發的調查,發現多數資深法官和事務律師希望取消假發,而下級法官和出庭大律師則堅持傳統。更有68%的公眾希望法官---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佩戴假發,說明假發在英國民眾代表司法正義的符號作用仍然很強。
爭論歸爭論,假發看來不會很快地在英聯邦的法庭上消失。唐納德遜勛爵(Lord Donaldson)的一句話概括了這場爭論, 「既然假發至少過時一個世紀了,那也不用急著取消。」
正義需要通過儀式體現出來,正是通過這種鮮明而具體的符號意象和強烈的心理暗示,假發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正義的希冀。然而,建構現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沒有捷徑。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歷史法學派認為人民自身在緩慢的促進法的成熟,法律除了認可這一歷史創造的成果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角色。歷史法學派不再是主流,但法律現象中少不了歷史的積淀。

㈦ 香港法庭提堂是什麼意思

提堂即被安排一個時間到法庭面對應訊。

沿革: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之後,為體現一國兩制,根據《香港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時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

(7)英國法庭什麼梗擴展閱讀:

釋法爭議:

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終解釋權。基於香港終審法院對劉港榕案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釋,但沒有最終解釋權。因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范圍的條款。由於香港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可推翻香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

㈧ 國際私法中,肖永平老師提出了「外國法院說」這一概念,但是我不是很懂,請問什麼意思

所謂「外國法院說」是英國法律制度的一種反致或轉致特色。
福果案(Forge''s Case)在該案中,福爾果是一八零一年出生在巴伐利亞的非婚生子,五歲時隨其母去法國,並在那裡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在法國留下一筆動產,但未立遺囑。福爾爾果沒有子女,母親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親的旁系血親要求繼承。依巴伐利亞法律,他們是可以作繼承人的。法國法院根據自己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巴伐利亞法律。但根據巴伐利亞的沖突法,繼承應適用死者事實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國法。據此,法國法院接受這種反致,認為這筆財產依法國民法為無人繼承財產,應收歸國庫。
很顯然,法國法院採用反致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內國法的適用,並因適用內國法而獲得經濟利益。
編輯本段反致產生的原因1、因各國對本國沖突規范指引的外國法的范圍理解不同,一些國家認為被指定的外國法包括該外國的沖突法。
2、由於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規定了不同的連結點。
3、在具體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關系發生。
編輯本段反致類型廣義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
直接反致又稱「一級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審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時,按照本國沖突規范應適用某一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沖突規范和指定此案件應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法院據此適用了本國的實體法。(二)轉致甲→乙→丙
轉致又稱「二級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國沖突的規定,應當適用某外國法,而依該外國沖突規范的規定,須適用第三國法,如果法院地國最終適用了該第三國的實體法,這種適用法律的過程就叫做轉致。(三)間接反致甲→乙→丙→甲
間接反致又稱「大反致」,指對於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國沖突規范的規定,應當適用某外國沖突規范的規定,應適用第三國法律,但是,依第三國沖突規范規定,卻又應適用法院地法。最後,法院地國適用了其內國實體法,這種法律適用過程叫間接反致。(四)包含直接反致的轉致甲→乙→丙→乙
這種情形是指,對某一案件,甲國或甲地區法院根據本國或本地區的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乙國或乙地區的法律,而乙國或乙地區的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丙國或丙地區的法律,但丙國或丙地區的沖突規范反向指定應適用乙國或乙地區的法律,最後,甲國或甲地區法院適用乙國或乙地區的實體法律處理了案件。這種情形是轉致的一種特殊情形。(五)完全反致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又叫做雙重反致,完全反致或雙重反致是相對部分反致或單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國沖突法中的一種獨特作法,故又叫作「英國反致學說」。完全反致是指英國法院的法官在處理某一案件時,如果依英國法而應適用某外國法(包括蘇格蘭法和北愛爾蘭法等),應假定將自己置身於該外國法律體系,像該外國法官依據自己的法律來裁斷案件一樣,再依該外國對反致所持態度,決定最後應適用的法律。特別注意: 狹義的反致
狹義的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乙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認為應當包括乙國的沖突規范,而按照乙國的沖突規范的規定應當使用甲國的准據法,結果甲國法院依據本國實體法作出判決案件的一種制度

㈨ 這是美國法庭,法官背後牆上的英文是什麼意思出處在哪裡有什麼典故。

Reason is the life of the law; nay, the common law itself is nothing else but reason. ---Coke

法律的生命是推理,不僅如此,而且普通法本身除了推理外別無他物。――科克

愛德華·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9.3),英國16、17世紀著名普通法學家。他主要討論的法律問題並不是一般性的法律問題,這與霍布斯、菲爾默、洛克、哈林頓等人不同,而只是英國法律問題。同時也只討論英國法律問題中的一部分,即普通法(主要適用於國王法庭)。
法學觀點
對於適用於其他英國法庭的法律,他也不怎麼關注。他對這些法律也熟悉,但認為他們是"外來法"(foreign law)。英格蘭法(english law)──"the law of the land"一般只指英國普通法,而不是如其論敵正確地添加的"the law of the Chancery, the Ecclesiastical law, the law of the Admiralty … the law of the Merchants, the Martial Law, and the Law of State."他還不僅僅認為普通法庭的法律是"the law of the land",而且致力於使其系統化,他認為英格蘭法律是自足的。所以他才採用了君士坦丁的"institutes"名稱。他提出普通法高於其他法律。這一點與詹姆斯正好相悖。被任命為王座法庭大法官後,他堅持自稱為"英格蘭的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這令詹姆斯十分不悅。他認為普通法是延綿不斷的。但他最重要的貢獻是把普通法看成是英格蘭的"基本法",是其未成文的憲法(constitution)。事實上,科克並未提出新理論,他接受詹姆斯的前提,只是把法學的重點從一般性的法律轉到英國法,且用歷史的方法來研究它。對於這一點,詹姆斯也沒有辦法,因為詹姆斯也強調法律的延續性,他需要給君主的合法性找到一個歷史基礎。
後人評價
真正做到了在其位謀其職,干一行愛一行。做為attorney general,完全忠於國王;做為普通法法官,完全忠於普通法;做為議員,堅決支持議會的獨立。在內寺十分受歡迎,在其職業生涯很早的時候就被認為是一個傑出的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