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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7-17 14:37:44

⑴ 食品安全標准包括哪些內容

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中, 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
體健康物質會直接影響生命健康和安全,因此必須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
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
准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直接關繫到他們的生長發育、健康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
殊要求,需要制定標准;
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的作用,應該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統一的標准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工藝,實施食品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需要制定統一的標准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鹼等指標;食品的感官要求,
如味道、顏色等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檢驗方法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方式方法,檢驗規程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操作流程程序,採用不同的檢驗方法或規程會得到不同的檢驗結果,所以對檢驗方法或規程須作出統一規定。

⑵ 食品標准主要有

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食品安全標準的形式有哪些?包括:通用標准;產品標准;生產經營規范標准;檢驗方法標准。那麼食品安全標准與其他食品標准有何關系?由於我國多部門管理標準的歷史原因在食品行業既有質量標准,也有強制的食品衛生標准或食品安全標准。其中,過去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食品衛生標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後頒布的食品安全標準是以保障消費者健康為目的的食品標准;而其他與健康無關、涉及食品質量、等級、規格的標準是以規范行業生產為目的的食品標准。食品安全標准決定了產品能否生產銷售;食品質量標准則決定了產品是否能夠為企業獲利。高的質量標准意味著好的產品質量、高的產品價格,不同的質量、不同的價格給了消費者更多的選擇,但產品都應符合相同的食品安全標准。食品質量標准應該均為推薦性標准。

⑶ 食品分類國家標准

食品分類系統用於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只適用於使用該標准查詢添加劑。該標準的食品分類系統共分十六大類。每一大類下分若干亞類,亞類下分次亞類,次亞類下分小類,有的小類還可再分為次小類。如果允許某一食品添加劑應用於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於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說:如果食品大類可用的食品添加劑,則其下的亞類、次亞類、小類和次小類所包含的食品均可使用;亞類可以使用的,則其下的次亞類、小類和次小類可以使用,但是,大類不可以使用,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 食品安全標準是指什麼執行的標准

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的強制性標准,應當包括八項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目前,我國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食品中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指標進行了規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對肉製品、水產製品、即食蛋製品、糧食製品、即食豆類製品、巧克力類及可可製品、即食果蔬製品、飲料、冷凍飲品、即食調味品、堅果籽類製品等食品中沙門氏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腸埃希氏菌O157:H7、金黃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種致病菌限量規定。《食品中農葯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4)對蔬菜、水果、穀物、油料和油脂、糖類、調味品、飲料、食用菌、肉類、蛋類等12大類387種農葯進行了限量規定,涉及3650項農葯限量指標。《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規定了水果及其製品、穀物及其製品、豆類及其製品、堅果及籽類、乳及乳製品、油脂及其製品、調味品、飲料類、酒類、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類食品中黃麴黴毒素B1、黃麴黴毒素M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展青黴素、赫麴黴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標。《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規定了鉛、鎘、汞、砷、苯丙[α]芘、N-二甲基亞硝胺等13種污染物在穀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飲料、酒類等20餘大類食品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適當添加食品添加劑,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長食品的保質期,滿足人們對食品品質的新需求。但如果濫用食品添加劑,則會危害人體健康,目前我國制定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 2760-201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准》(GB 14880-2012),規定了我國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名稱,每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等內容,同時還明確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食品生產者應嚴格按照標准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此外,制定了《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14)、《硬脂酸鉀》(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劑產品標准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規格標准。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對營養成分有特殊的需求,各種營養成分必須科學搭配,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足,多了也可能導致營養過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滿足特定人群的營養需求,又要保證食用安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標准。
四、對於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我國制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等與衛生、營養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准。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為規范食品生產過程,我國制定了《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以及《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2010)、《乳製品良好生產規范》(GB 12693-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9923-2013)等具體食品良好生產規范。《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規定了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采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則,各類食品的生產都應當適用該標准。《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規定了食品采購、運輸、驗收、貯存、分裝與包裝、銷售等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各類食品的經營活動都要適用該標准。《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等具體產品的良好生產規范,是在《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基礎上,提出的針對該具體產品特有的生產規范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與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敗變質等安全指標密切相關,如水分、雜志、酸價、過氧化值等;二是體現食品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質、嬰幼兒配方食品中的各類營養物質等;三是產品特徵指標,如醬油中的氨基酸態氮、天然礦泉水中的界限指標等。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不是所有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都與食品安全有關,因此只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檢驗方法與規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標准。食品檢驗方法標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檢驗方法,是基礎和產品標准中各類限量指標的配套檢測方法。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為兜底條款,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⑸ 食品安全的標準是什麼執行的標准

食品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的執行標准,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准要求的企業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准要求的企業標准。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5)食品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並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託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

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