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南京公積金如何算
央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 2.75%
五年以上 3.25%
若您需要了解當地貸款是否有優惠,可以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可以通過招行計算器嘗試計算,詳見:招行主頁,右側理財計算器。http://www.cmbchina.com/Customerservice/customerserviceinfo.aspx?pageid=calculator
❷ 請問當前南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貸款條件
1、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
2、所在單位公積金新開戶不足6個月的,單位連續欠繳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辦理緩繳手續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貸款。
3、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為扣繳公積金的職工,在申請貸款時須憑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連續繳存半年以上的《繳存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貸前審批手續。
4、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級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省監獄管理部、華東石油管理部繳存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須憑公積金繳存銀行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方可按夫妻雙方可貸額度辦理。
5、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6、購買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20%的《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收據》。
7、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且所購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均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按揭協議書》。
9、提供能夠在處置抵押物時接納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諾書。
10、同意辦理有關公證和抵押手續。
只要你第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你購買第二套住房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南京市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❸ 關於南京市公積金貸款(逐月還貸)的問題!
1、逐月還款,公積金賬戶必須沉澱12個月.第13個月的月繳存額是用於你次月沖還你的月還款的,如果只有12個月的月繳存額,次月是不會發生代扣的。
2、逐月還款,如果公積金調整之後,沉澱資金不調整。
3、逐月還款,如果賬戶除了沉澱資金還有餘額,每次扣款仍是只扣月繳存額,不足的仍由自己還。逐月還不是必要還足你的月還款額,僅是減輕你的還貸壓力。從相對公平角度考慮,你的所謂除沉澱仍多多餘的錢將用於其他人貸款用,正如你貸款時用其他人錢一樣。
4、每月15日扣款,扣的是除12倍月繳存額沉澱之外滿足一個月的月繳存額的錢(所謂的第13個月的月繳存額,可以是當月的(如果你們單位15日前能把你的月繳存額繳到位的話),如果公積金是20多號才到賬,本月你只能用自己的錢還,次月再代扣了。
5、如果月繳存額大於月供了,每個月都有結余,繼續選擇逐月還款的話,這部分錢不能用來提前還貸,從相對公平角度考慮,你的所謂除沉澱仍多多餘的錢將用於其他人貸款用,正如你貸款時用其他人錢一樣。
拓展資料
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的條件是:單位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以上(或連續3年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正常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和保險;提供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同時提交銀行要求的相關文件,如購房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積金繳存的證明等。
資料來源:網路:公積金貸款
❹ 南京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一般是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最低不少於8%,不高於12%。個人和單位是繳納一樣多的,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4)南京市公積金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按還貸能力計算公式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
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按房屋價格計算公式
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或私產住房。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
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70%。
❺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是一回事嗎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是不一樣的。
一、江蘇省住房公積金比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比例和范圍都是不一樣的。
二、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❻ 現在南京市公積金個人比例是多少
南京市公積金個人比例:
一、繳存比例
目前,南京地區職工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繳存比例分為三種:機關及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為12%;外商、港澳台商企業的為10%—12%;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繳存比例為8%—12%,企業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狀況,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獲批後即可參照執行。
二、繳存基數
南京新的公積金繳存基數標准為下限1320元,上限13700元,從2012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按單位和個人繳存的比例1:1核算,理論上說,每月繳存金額上限可達3288元(13700元×12%×2),最低211.2元(1320元×8%×2)。
(6)南京市公積金擴展閱讀:
依我國《公司法》有關法規的規定,公司公積金的作用主要有:
1、彌補虧損。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即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都可用於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
4、特殊情況下可用於分配股利。一般來說,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為維護股票信譽,在已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❼ 南京市公積金標准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6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在職職工為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領取工資的勞動者。
(三)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不包括單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員。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六條 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一)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二)職工身份證。
(三)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七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
(二)經辦人身份證。
第九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准文件。
(二)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為職工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部分由單位和職工本人申請、受委託銀行確認、管理中心審核後,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劃回繳存單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4月至6月進行調整。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並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一)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工資、稅務報表。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單位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條 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在當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三)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只須提供(一)、(二)項材料。
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然後再按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未按規定補繳,應當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合並、分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施行之日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明細賬。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轉移 封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自與職工中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出手續:
(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
(三)職工身份證。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新單位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暫未就業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或新就業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該職工或新單位賬戶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入手續:
(一)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錄用職工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
(四)職工身份證。
第三十條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領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登記。恢復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啟封登記。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五章 查詢 對賬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到受委託銀行查詢列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網路、簡訊等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❽ 南京市公積金和省公積金的區別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省直公積金中心是指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監督活動。市直公積金主要是市行政區域內。
省公積金和市公積金區別:
1、市公積金得先把購房全款湊齊過完戶之後再去申請貸款,而省公積金就不需要這樣。
2、有些省在首套房上,省市公積金貸款都一樣,但在第二套住房上,省公積金是按房子來看的,第二套房用公積金,首付50%;而市公積金是按使用公積金的次數來看的,如你第一套住房沒有用公積金,那第二套住房你的公積金貸款是按首套住房來算,即首付30%。
3、主管部門不一樣,省公積金為省級公積金中心,市公積金為市級公積金中心管理。
4、使用區域不一樣,省公積金可以在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市公積金只能在所在市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