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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傷

發布時間: 2021-04-22 03:42:46

1. 上班時間受傷算工傷嗎

首先,根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其次,你這是屬於典型的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後,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 上下班途中工傷賠償是怎樣的

1、上班途中車禍造成的工傷,如果已經認定為工傷的話,按規定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上下班途中算工傷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國家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第8條對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該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4. 上下班路上發生意外算工傷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5. 上下班多少時間內算工傷

是否工傷跟下班時間長短沒有關系,對於工傷認定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其他情形不構成工傷。

6. 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如何報銷

1、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2、如果你符合條件,你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之後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的。如醫療費用報銷,誤工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繼續支付等。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 關於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14,工傷認定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一、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並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雖然你與企業並無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實質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你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最大的隱患就是安全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對勞動者造成傷害,勞動者及其親屬十分關注賠償問題。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非法用工造成傷亡應當一次性賠償。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是否非法:

非法用工若出現傷亡,就要依法確定用工性質。

《辦法》第2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也就是說沒有營業執照不具備法律規定要件的單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圍,同時還包括依法成立的單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把握賠償費用范圍:在非法用工中受傷致殘或死亡,人們關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這一條很清楚地告訴人們,賠償范圍有三項,即治療費、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對於鑒定之前的費用,根據《辦法》第4條規定,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也是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賠償計算:

《辦法》第7條規定:「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這個基數到勞動保障部門就可以查到。有了賠償的基數,具體的計算則根據第5條規定。也就是受傷致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標准,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分別按照賠償基數的16倍至1倍支付。對於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途徑:

一些人在得不到賠償的時候容易沖動而採取違法的手段以得到賠償,這是不可取的。在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為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規定了多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一般說來有四種:

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對於非法用工緻殘者,要按照辦法第3條規定的「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有了勞動能力鑒定書,索賠就有了准確的依據。

二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解決或用人單位拒不進行一次性賠償,就要按照《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三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本身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要想讓用人單位主動一次性賠償很難。因此,必要時按照《辦法》第9條「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後不服,還有第四種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7)上下班工傷擴展閱讀

工傷認定需提交的資料如下: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8.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有哪些條件

雖然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但這屬於比較特殊的工傷情況,因此在實際進行認定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條件與普通工傷的認定條件不一樣。那到底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對於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認定工傷此類的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1、關於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時間上要求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根據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范圍內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但也要考慮遲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可能是因為職工遲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職工遲到或者早退而進行處分,但不能因此否認該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也就是此時職工仍有可能構成工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確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上下班與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關系。職工在用人單位規定上下班時間下班,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當然應當認定工傷,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下班,比如職工違反工作紀律遲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仍應認定為工傷。這是因為在工傷保險中,國際通行的兩大原則是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因素。
根據江蘇省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6號文件)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路線或者最近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也可以是地下路線,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線(高架)或者過江河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繫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順道買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但如果下班後故意繞行或者與回家的路線方向大相徑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個小時,但中途購物花了3個小時,則明顯違背了連續性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3、關於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說職工發生機動車事故時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辦事,那樣可能因公外出受到傷害或者因履行職務受到意外事故傷害,都可能構成工傷,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則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但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二、上班途中遭車禍怎麼追償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或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順序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民事賠償或商業保險賠償、社會工傷保險補償的順序處理。除了醫療費和喪葬費不重復支付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應獲得法院支持。如果勞動者先按工傷事故處理、請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即取得了勞動者向對工傷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索賠的權利、可以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也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此時法律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與一般工傷認定條件不太一樣,這個時候要結合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所要承擔的事故責任,然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工傷。一般要是勞動者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話,自然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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