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任縣南留寨沙廠報光新聞
武道高手,
甚至一些瀛洲的散人修士都不是問題,
這非富卻貴的大人物又是……
秦傲風又催促道:「哥哥你且去准備一下吧,
B. 央視鐵肩膀邢質斌28年0失誤晚年失節,央視怎麼對待她呢
能當央視主持人的人,一定有很高的修養和才幹。例如新聞聯播主持人,想必大家還是會想到熟悉的面孔。大概大家對邢質斌並不陌生,她的主持事業專業又成功了。
她退休後遭遇了晚年危機所以以「新聞聯播」的形式出現的山寨廣告,只是專門加了企業名稱。但邢質斌卻身著紅衣,還是用一種播音的方式為企業念廣告語。用自己標準的播音室播報了三條新聞,其中一條還是為公司董事長拜年,向全國消費者和經銷商致謝。
此後,她還被網友曝光出曾有三無減肥產品代言的視頻。這種代言也讓她多年來的好口碑幾乎毀掉了,也有網友質疑她只想靠名氣賺錢,鬧得「晚節不保」。當時輿論的風起雲涌,邢質斌也慢慢消失在大眾的視野中,再也沒有高調露面。
現在的邢質斌已經是個73歲的老人了,不再像當初那樣嚴肅認真了。相反,平靜而平靜的多了一些,顯得親切而親切。經過這些是非是非和輿論的爭論,也許她更想過內心的平靜和安定的生活。
C. 任縣人民法院環境污染開庭案例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將於6月19日正式實施。美國進口普衛欣天貓
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盤雨宏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由於國內環境保護的措施存在漏洞,才會導致環境不斷惡化。如今環境污染問題得不到徹底治理,與我國環境污染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健全息息相關。
從嚴打擊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為進一步強化對環境的保護,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範環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經廣泛徵求意見並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本《解釋》。
記者了解到,《解釋》中體現了從嚴打擊的特點。其中第二條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認定標准作了明確規定,例如「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除此之外,《解釋》當中還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門檻,比如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現在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了。這些內容都很好地詮釋了從嚴打擊。
孫軍工還表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以《解釋》的公布實施為契機,繼續保持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准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懲處環境污染犯罪活動。「同時,我們將進一步通過司法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通過發布審判信息、庭審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社會及時公布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取得的成果,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不斷作出新的貢獻。」孫軍工稱。
環保意識需提高
記者從法律部門了解到,一直以來,中國辦理環境污染犯罪一直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即: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司法解釋的出台看似有效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盤雨宏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指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必須摸清環境污染的根源。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的原因多樣化,首先是因為中國人口數量大,環境承載力負荷大,加上人們早期的環保意識薄弱,造成了國內環境污染嚴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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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一直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快速發展,等到經濟發展到一定規模才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危害性,才開始想法設法走可持續化發展路線。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產業結構不合理,資源沒有有效配置,也對環境產生了嚴重的破壞。」盤雨宏說。
那麼加大懲處力度,提高環境犯罪的法律標準是否就可以有效地遏制環境犯罪?
盤雨宏認為,有了明確的環境犯罪的法律標准,加大懲處力度確實能夠有效遏制環境犯罪,但要徹底防範環境犯罪還在於個體單位本身是否守法的前提。「比如有些犯罪是執行死刑,但是也不能徹底杜絕該類犯罪,所以要通過環境教育普遍提高環保意識,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約束個體的行為。」
D. 富錦長春嶺事件結果
百姓的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問題的核心還不是讓這些老爺們給逼的嗎?官逼民反,自古有之。難道只有富錦才有這樣的問題嗎?全國都一樣,官商勾結的事還少嗎?
就拿巴彥縣來說吧。縣委書記王曉春為了個人私利,官賣的差不多了,就開始賣土地。就此我也反應一下巴彥縣的個別問題。
縣委書記被敲詐 民政成為犧牲品
損公肥私官作主 民憤不平無人問
最近,在巴彥縣發生了一則受人關注的新聞,也算得上一個「笑話」,但這個新聞笑話卻一反常態無人敢在公眾場合公開議論,特別是帶點「官銜」有個一官半職的人員,更是盡力迴避談論此事的「是與非」。
2010年春節後,巴彥縣民政局20多名職工幹部聯名上書。「要求局領導向縣委、縣政府反眏,停止政府將民政小區院內綠地按劃撥的形式無償批給一個老上訪戶進行商業開發,如果縣里規劃必須開發,也應由民政局負責開發。原因是該小區屬民政局及職工幹部於1992年共同集資100萬元,與巴彥鎮政府簽訂協議動遷原巴彥鎮黎明小學開發的,小區院內綠地使用權應歸民政局和小區業主,按劃撥土地無償批給開發商用於商業開發是明顯不合理的,這樣的決定開發商當然滿意,但民政局和小區業主的權益卻沒有得到保障。半月後,局長出於職工幹部思想穩定考慮,先後召開了「班子會」和職工幹部會進行研究討論,隨後向縣領導進行了匯報,據說遭到縣領導的批評。2007年,在縣政府不能安排辦公用房的情況下,民政局為了解決婚姻登記處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辦公用房問題,同時順便解決部分職工住房問題,曾多次向縣里提出申請,要求在民政小區(與縣政府現在批的是同一地點)進行二次開發,受到縣領導百般阻撓,至今兩個辦公室條件仍未得到改善,實在小的可憐,多次受到省市業務部門的批評。事隔兩年,還是那個地方,公用不可以,為了個人攥錢進行商業性開發「卻加大了領導力度」,而且不按要求進行公開招標,專門批給擅長「敲縣領導竹杠的專業戶」。不能不使滿城百姓都問為什麼?
巴彥縣有個精通「敲領導竹杠」的能人,此人姓趙,改嫁三次嫁給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張某,張某原任縣社主任,現在只是把職務掛在政府辦。2008年秋季縣城集中供暖施工,張某不慎走路掉進准備埋設供暖管道的溝里,趙某找到了「敲竹杠」好機會,不知抓到了縣領導什麼把柄,威脅縣委張書記不給錢就告你,最後硬是弄到手67萬元,而且將一個據說初中還沒畢業的孩子安排在縣委辦上班,事後張某安然無恙,只是受到點驚嚇。2009年,縣委王書記的親家得到兩塊土地出讓權用於房地產開發,趙某又遇到「敲竹杠」的好機會,「能給你親家批就得給我批」,民政小區院內的廉價土地成了他們「交易」的「犧牲品」。
對待邪惡勢力的庸才,去能成為採取組織手段的能人,看來這頂烏紗帽的作用太大了,這樣的縣官怎能實現一方社會的公平公正,置群眾的呼聲於不顧,一意孤行,一味維護開發商和個人的私利,開發商現已開始收款售樓。
不知道巴彥是縣還是國,是不是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轄內,還有沒有天理,在共產黨的治理下還有沒有說理的地方?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能不能管得了他們,會不會到巴彥縣來管一管?
縣領導的這種作為真是可笑!!!
E. 王輝的空餉事件
而自1992年開始在京晉兩地經商至2007年進入政界的15年間,王輝在縣民政局「從來不上班」,卻一直領著工資,是為「吃空餉」。這也是她在文水被議論的一個焦點所在。
此前,已是副縣長身份的王輝這樣解釋1992-2007年間在民政局「不上班、吃空餉」的狀況:「也不是每天不上班。那幾年鼓勵大家下鄉多一些。有的下鄉,有的下海。我不算下海,我下鄉多。我每年都包著村。」
對於當選為副縣長,王輝則稱:「都是我命好。當時正好有這個機會。去年文水出了個大事,縣委書記、縣長都被免了,縣委沒有女同志,政府這邊也沒有,而且還缺一個『非黨』的。我進政府,就是『一頂二』。」 1990年,20歲的王輝進入文水縣民政局工作。當時擔任局長職務的是席士彪,席現退休在家。2012年4月11日,席示彪表示,他是在1990-1996年間擔任局長一職,「王輝就是一般職工,沒多久就去北京做生意去了。那時要求不太嚴格,也沒辦什麼手續」,而工資「一直發著,領到我退休」。
文水縣殯儀館館長王效忠也畢業於山西省行政管理學校,比王輝高一屆。「1992年12月4日結婚後,王輝就沒再到局裡上過班」。
1993~1998年,王效忠任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王回憶,1996年局裡根據上級要求對公務員進行考核,「不參加工作半年以上的就不再考核」。對於王輝,他如實填寫為「不上班」,被局長制止,「要繼續保留著,領導這么說:把工資留在局裡面,給大家發點福利什麼的。」
接任席士彪局長職務的是和林瑞。2012年4月17日,他在接受采訪時回憶稱,他去民政局時,王輝已經不在了,「做生意去了」,「什麼手續都沒有辦。」和林瑞記得,在他任局長期間,「工資不是全領,他們回來的時候領一部分,另一部分給職工搞福利」。和林瑞說:「在我之前,他們是全領。」
和林瑞的後任、在2002-2008年任局長的陳越明則表示:「王輝是原來跟著我的職工,她在民政局不是幹部,也不是公務員,屬於事業編制,1992年就走了。在當上政協副主席之前,她在局裡什麼職務都沒有。我2002年2月當局長時,她已經在北京做了10年生意,每年都領工資,我當局長期間也領。」 王輝與丈夫王建中在北京主要是做「鐵藝」生意。「鐵藝」即用鋼鐵鑄造陽台護欄等用於建築、家居、園林的裝飾。
根據山西雪恩集團官網信息,該公司成立於1999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王建中,注冊資金為13500萬元,主要從事生態文化旅遊、生態農業、房地產開發。據媒體公開報道,王輝還曾在京經營體育器材,曾擔任北京雪恩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2年4月18日,王輝通過電話表示,山西雪恩集團「是我愛人搞的一個企業」,「我只是偶爾幫著他做一些」。但是,檢索網路,可以發現多篇新聞報道以「山西雪恩集團董事長」的頭銜稱謂王輝。而山西雪恩集團的工商資料顯示,其法定代表人直到2007年9月13日才由王輝變更為王建中。
2007年是王輝由商界進入政界的關鍵一年。時任文水縣民政局局長的陳越明回憶,就在這一年,縣里讓他推薦王輝做縣政協副主席候選人,「讓我給上報她已經是科級幹部,但是她啥也不是,我不給她寫。2007年底,她就通過縣領導把人事關系從民政局辦到開柵鎮去了,我聽說,她出去後很快就成了副科、正科級。」
2010年4月8日,在文水縣政協七屆四次全委會上,王輝當選為縣政協副主席。一位在場的縣政協委員對這次選舉印象深刻,他表示:「選王輝當政協副主席是縣里的一個政治任務,市領導對縣委書記說,如果她選不上,你這個書記就別當了。選不上,政協主席也當不長。」
時任縣政協主席的王志剛證實了上述說法。2010年4月11日,他表示,那次選舉只有王輝一個候選人,「就是一個政治任務。」當時縣委書記說:「選王輝,就是選縣委。」
到了2011年6月選副縣長時,類似的場景再次出現。朱麗彬說:「各鄉鎮的書記都兼著鄉鎮的人大主任,哪個區丟了票,出了問題,就把你免了。」王志剛也說:「文水是13個團,把鄉鎮書記叫去了。要不是那樣,她根本選不上。」 2012年4月22日,某報刊總編助理更新其新浪微博:「報刊發表《吃空餉15年,山西女商人變身副縣長》反響強烈,呂梁表態要展開調查。但我卻接到山西線人電話『王輝派人給接受過采訪的人送東西,要求我們改口,拒收東西,對方稱,不改口就製造交通事故,撞死你』。」
當天下午,王克勤更透露了此事的線人證人:「在《吃空餉15年,山西女商人變身副縣長》中接受采訪的線人證人:文水縣殯儀館館長王效忠;縣民政局連續三任局長席士彪、和林瑞、陳越明;縣環保局任紀檢組長王新忠;縣前政協主席王志剛;政協常委朱麗彬。」
F. 任縣對四級殘疾人有什麼照顧
非常多,稅收減免,車票半價,平時補助等,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康 復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一條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葯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
第十五條
各省實施細則同實施。
編輯本段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條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條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政府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二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編輯本段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五條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六條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八條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編輯本段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編輯本段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四十三條 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四十四條 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五條 政府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編輯本段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 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編輯本段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研製、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 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五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五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八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 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殘疾人組織對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及時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山西女商人空餉變身副縣長、湘潭神女違規提拔,選擇一個能體現思維獨特性和異向性的角度進行新聞述評
42歲的女人王輝,自2011年6月當選為山西省文水縣副縣長——這位山西雪恩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雪恩集團」)前董事長——即陷入當地政界與坊間的爭議中。
王輝,1970年生,1990年山西省行政管理學校畢業,之後進入文水縣民政局工作。
工作僅僅兩年,即於1992年到北京經商,與丈夫王建中一起成立山西雪恩集團。
經商15年後,於2007年底又進入文水縣政界。
第三年,即2010年4月,升任縣政協副主席。
第四年,即2011年6月,改任副縣長。
本報記者調查獲知,自1992年開始在京晉兩地經商至2007年進入政界的15年間,王輝在縣民政局「從來不上班」,卻一直領著工資,是為「吃空餉」。這也是她在文水被議論的一個焦點所在。
一位與王輝相熟的當地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她的爭議大一點,從不上班,回來卻當了領導!」
15年空餉:三任局長的證詞
1990年,20歲的王輝進入文水縣民政局工作。當時擔任局長職務的是席士彪,席現退休在家。4月11日,席告訴本報記者,他是在1990-1996年間擔任局長一職,他記得王輝進民政局的那年,同時進來的還有另外一個女生,「王輝就是一般職工,在辦公室工作,沒多久就去北京做生意去了。那時要求不太嚴格,也沒辦什麼手續」,而工資「一直發著,領到我退休」。
文水縣殯儀館館長王效忠也畢業於山西省行政管理學校,比王輝高一屆,由於都來自文水,在校期間二人相識。1989年王效忠畢業,進入縣民政局工作,一年後,王輝也到了,王效忠記得那時的王輝也就是做些收發報紙、文件登記之類的工作。由於比自己的婚禮早了三天,他對王輝的結婚日期記憶很深刻,那是1992年農歷十一月十一(公歷1992年12月4日),「結婚後,她就沒再到局裡上過班」。
對於王輝為何離開民政局,一位同在北京做生意的文水人介紹說:「不是因為工作,也不是因為有什麼矛盾。她老公在家開了一個加工廠,那段時間我們都到外面做生意,他看到北京是個大市場,也就來了,王輝也隨著來了北京。」
1993-1998年,王效忠任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王回憶,1996年局裡根據上級要求對公務員進行考核,「不參加工作半年以上的就不再考核」,對於王輝,他如實填寫為「不上班」,被局長制止,「要繼續保留著,領導這么說:把工資留在局裡面,給大家發點福利什麼的。」
接任席士彪局長職務的是和林瑞,4月17日,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回憶,他去民政局時,王輝已經不在了,「做生意去了」,「什麼手續都沒有辦。」當時在民政局與王輝有著同類情況的還有司機成維根,也是去北京做生意。和林瑞記得,在他任局長期間,「工資不是全領,他們回來的時候領一部分,另一部分給職工搞福利,他們領大頭,花他們一小部分,那時工資水平不高,也就1000多一點,一年就花他們3000來塊錢」。
和林瑞說:「在我之前,他們是全領。」
在和林瑞任局長期間,即1996-1999年,現在文水縣環保局任紀檢組長的王新忠是民政局會計,他告訴本報記者,當時王輝與成維根的工資「一直都在發放」,「我在的時候,他們兩個都在我那裡領,有時家屬代領,有時他們本人領。」
和林瑞的後任、在2002-2008年任局長的陳越明則告訴本報記者:「王輝是原來跟著我的職工,她在民政局不是幹部,也不是公務員,屬於事業編制,1992年就走了。在當上政協副主席之前,她在局裡什麼職務都沒有。我2002年2月當局長時,她已經在北京做了10年生意,每年都領工資,我當局長期間也領。」
4月18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已是副縣長身份的王輝這樣解釋1992-2007年間在民政局「不上班、吃空餉」的狀況:「也不是每天不上班。那幾年鼓勵大家下鄉多一些。有的下鄉,有的下海。我不算下海,我下鄉多。我每年都包著村。」
H. 邢台至任縣102路車最後一趟什麼時間
線路名稱:102路 票價:2元
眼科醫院—水產公司—豫東市場—邢台縣醫院—邢州路北口—電信大廈—好兄弟食品公司—世紀名都—界家屯—三合庄—晏家屯—蘇家屯—王家屯—心河路口—李道村—東湖床品公司—河頭村—華通公司—太平庄—任縣菜市場—於家屯村口—任縣縣政府—郵政局—周庄—任縣商品街—任縣醫院—匯昌東方花園—任縣武裝部—東關客運站
冬季首班6:30、末班18:00;夏季首班6:10、末班18:40
從任縣到邢台的最後一趟車是6點50
I. 任縣郭村有什麼新聞
郭村的兩個人民調節員豬狗都不如!網上媒體把他兩個誇的也太好了吧!真是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