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股票市場上買一個公司的股票,雖是股東,可沒有表決權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因此當投資者購買了一個公司的股票即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東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行使相關權利,也就是說,股東表決權的多少是由所持股份的數量決定的。
⑵ 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一、《公司法》規定如下:
(一)《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理解你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確實沒有表決權;
(三)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確實不能參與公司利潤分配;
(四)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理解,上市公司原則上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但除了143條規定的4種特殊情況。你問題中所謂的「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就是指的4種特殊情況中的任意一個,一般的上市公司是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因此4種情況都很少見;
(五)上市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上市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都是上市公司股東的,因此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資產,無論何種形態,都歸上市公司股東所有),只不過這部分股份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股份。因為同股同權,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應該行使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是法人,不是一個有著實體意識的自然人,無法做出任何決定行使股東權利。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而論,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即上市公司行所持股份的股東權利並不是由任何一個人行使的,而是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的。也就是說,雖然這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股權由上市公司持有,但真正行使股東權利的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好了,圈轉回來了,上市公司所持的本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與上市公司是否在中間持有基本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一味的追求同股同權的概念,上市公司為了讓股東來決策如何行使這部分股權的權力而按例行公事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反而失去了決策效率。
那麼現在我們退一步,如果這部分股權沒有決策權,不參加分紅,那上市公司股東是否受到了利益侵害呢?仔細想一下,沒有,根本沒有,刨除上市公司自己持有的股權,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沒有變化;這部分股權是否參與紅利分配,上市公司股東沒有少分1分錢,因為上市公司因為持有本公司股份分得的部分仍需按照紅利分配比例分配給上市公司的股東。
所以,按照效率優先的原則,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也不參加紅利分配,這本身是考慮到效率,但規則原本就是為了一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行使權利作出的解釋。
全文均為自創,公司法引用僅引用了解釋你的問題所需引用的部分,相關的詳細法律請自行搜索,公司法還是很容易找到的。因為這個問題不大容易說清楚,不知道我解釋是否易懂,如需進一步解釋,可以留言交流,謝謝~
⑶ 不是所有的股東都有表決權嗎
不是所有的股東對所有的事項都有表決權。比如,優先股持有者不享有對經營事項的表決權;在公司對股東或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表決中,被擔保的股東或控制人對此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另外還有根據公司章程各股東對不同事項是否享有表決權或表決權數。
⑷ 無表決權股股票的定義
在實踐中,公司普遍發行表決權股股票,特殊情況下發行無表決權股股票。這類股票多限於優先股股票,特別是累積優先股股票,其實質是以收益分配和剩餘資產清償的優先權作為無表決權的補償。在得不到優先紅利時,無表決權股票便有表決權。一般無表決權股票被限制在股份發行總數的20%以下。由於持有公司經營權是股東權的基本內容之一,是股東地位平等的體現,因此,有些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不允許或有條件地允許存在無表決權股股票。
又稱「無權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