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嗎
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可以炒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⑵ 我問的是股份公司大股東和股價的變動關系當一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變了,他的估價為什麼會變化/
大股東發生變化,一般是重組過後,新的股東介入並置入了其手下的資產,從而使上市公司業績發生變化。
股改後,大股東與二級市場的投資人,利益趨同,只有把公司做好了,股票就會上升,大股東也就能從中賺錢了,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不過裡面有沒有貓膩就不好說了。
還有種可能就是,本來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宣布給上市公司注入旗下優質資產,其實也是股改後才有的是,理由就是把公司做好了,股票就會上升,大股東也就能從中賺錢了。
不知這樣的回答 是不是你想要的.
⑶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3)一個公司股票的大股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⑷ 請問 有沒有大股東同時控股兩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有的話 能告訴我么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同一控股股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同一股東的情形.
儀電控股,下面有飛樂股份、飛樂音響、金陵股份、廣電電子、廣電信息5個上市公司
⑸ 如果一個人把一個企業的股票全部買了,那麼這個人會成為大股東嗎
這個人叫獨大股東了...在現在市場里是不存在這種的...公司的股票一般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我們一般投資者只能買賣流通股,流通股占公司的比例一般都是比較小的,所以一般說的大股東都是流動股里的大股東,你就算全買了也不會成為這家公司的最大股東的....當然也有例外的股票!!但是法律不會允許你把股票全部買了的!!!!
⑹ 一隻股票的最大股東就是企業本身,對這支股票來說是利好嗎
其實主要看的是大股東控制了幾個上市公司,以及大股東的實力強不強。如果一隻股票的大股東就只有企業自己的話,也可以說是比較好的。這種公司會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去。相信樓主看中的肯定是一隻中小板的股票!另外我說下!
在美國股市選股的原則是:一看個股,二看行業,三看大市。
但是在中國,這套方法必須倒過來.在中國:一看大市,二看行業,三看個股。
所以,首先我們來看看大市。目前2079點,就點位來說,應該說下跌的空間已經不可能太大了。而且管理層隨時都有可能發布大的利好政策。個人覺得只要能跌破2000點,就馬上進場買票!至少一個大B浪的反彈是可以期待的。
⑺ 一個大股東最多能持有多少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般個人股東沒有限制。機構股東,如社保基金單個投資賬戶不能持有一家上市公司10%以上股權,外資機構不得持有10%以上股權及以他政策限制股東。
⑻ 一個公司的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
公司忠實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指大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職員。
在保護小股東利益方面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大股東忠實義務」。在英美公司法上,對公司擁有受託者地位的大股東有忠實義務。
他們在執行公司的業務時應為公司利益誠實地履行其義務。當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沖突時應優先考慮公司的利益,不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大股東的忠實義務的定位左右著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因而是契約性保護機制的核心條款。
其理論依據在於:首先,大股東擁有公司的支配權,通過支配權行使獲得了優越的地位,保持優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負忠實義務;其次,大股東通過支配權參與公司的經營,與董事、高級職員一樣有著受託者身份。小股東願意將錢投進來與大股東合作,這本身就是對大股東的信賴,因此大股東不應辜負這種信賴,當然應負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