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同時持有兩家公司的股份,兩家公司又屬於同行業!有可能涉及同業競爭。
中小投資者交易不受限制。公司高管及重要親屬要公告。
❷ 小股東可不可以進行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法律上尚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標准。
判斷指標: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並行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於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例如華潤集團下的華潤超市和深萬科下的萬佳百貨,一個是立足於生活小區的小型超市,一個是綜合性的商場,從市場定位、客戶對象等還是有區別的,並且華潤集團和深萬科一直以來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業發展,無論要誰兼並誰都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深萬科在公告中這樣表述:「華潤萬方和萬佳業務雖然同處零售行業,但因雙方業態和經營模式及商品種類存在很大差異,並沒有構成直接對立的利益沖突,華潤將按照有利於萬科長遠發展和有利於萬科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避免在零售業務方面與萬佳發生沖突,並將就零售業務的發展,與萬科探討多種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簡單判斷同業競爭關系,也不能一味簡單的要求避免任何層面上的同業競爭關系。在能夠通過解釋、說明的方式取得監管機構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
❸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律師協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為:2、同業競爭的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❹ 請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占股35%)兼任監事,不在職,可以同時做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東及監事嗎謝謝
請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占股35%)兼任監事,不在職,可以同時做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東及監事嗎?謝謝
只要其他股東不反對,就可以。
❺ 上市公司的股東能不能持有與這家上市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
這個是肯定可以的。但對法人股東來說有一定限制。
比如,你個人持有海螺水泥,是股東,對吧?同時你也可以買入華新水泥,也是股東,這個也沒問題吧。但你看好這個行業的時候,手上持幾家同行業上市公司的股票,這個沒有任務問題。
你如果是一個機構投資者,比如,基金、喜歡炒股票的企業。這個也不是什麼問題。但有一種例外。
A公司同時持有B,C兩家公司的股份,B,C經營類似或同樣的業務,只不過區域不同。如果B或C想上市,那麼A就必須把有競爭關系的另一家公司股權轉讓出去或並入上市。這個在證監會的相關文件里有,叫作同業競爭。如果A公司是專門的財務投資者,應該不在同業競爭之列。
有空看看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
希望能幫到你!
❻ 第二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是不是構成同業競爭
看情況吧,若這個公司並無實際控制人,即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差不多,那麼這個可以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否則,應該不算吧
❼ 急!持股擬上市主體5%的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設立的同業競爭企業要處理嗎
沒有必須或者不必須清理,關鍵是這家5%股東在報告期以及報告期往前或往後都不能夠和發行人或者發行人其他股東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不能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並積極地配合發行人做相關業務獨立性的核查,說得清楚、證明充分,鏈據完整,對發行沒影響。
❽ 一PE同時持有兩家擬上市公司5%~10%股份,且兩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是否存在上市障礙
從法規層面,限制的是發行人與持股5%以上股東的同業競爭,而對於財務投資人投資同類上市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並未明確規定。但是這種同業的投資對被投企業來講是有利益沖突的。所以理解是證監會考慮這個問題還是會個案分析,看這種持股同類企業對發行人的實際影響程度。 查看原帖>>
❾ 大股東旗下與現有上市公司構成同業競爭嗎
不購成。同業競爭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從事的。
而子公司當然可以和上市公司營業范圍相同,子公司本身是納入上市公司報表范圍內的,不會因為關聯交易不公允而產生上市公司報表問題。
而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出現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會影響上市公司報表。只不過其母公司的合並報表會抵消關聯交易。
❿ 上市公司子公司與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業態相同,算不算同業競爭
道理很簡單啊。打個比方說有一家上市公司是賣電視機的。如果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新設立一家和上市公司並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賣電視機的。那你認為,假設這兩家都是賣電視機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產生了沖突怎麼,搶客戶怎麼?從控股股東的角度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呢,還是維護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以前很多情況下,控股股東往往偏向於新公司,為什麼?因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東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東(包括股市投資者)分享的。所以,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法律規定,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不得從事與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業務。不能另立山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