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股東減持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大股東減持對股票產生兩個不利的影響
一是稀釋了二級市場的資金總量,因為大股東們減持1%,往往也會帶來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資金流出證券市場,尤其是那些從財務投資角度減持籌碼的大股東們更是如此。一旦大股東們的減持行為具有持續性,那麼,將抑制A股市場的牛市氛圍,降溫A股市場。二是從產業資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資本,因為連控股股東都開始減持,那麼,作為金融資本的中小投資者為何還要苦苦支撐呢?所以,大股東們的減持相當於提供了一個估值新標尺。
當然,減持也有兩個積極的影響。一是盤活了A股市場的籌碼,提升了A股市場的籌碼流動性。畢竟部分大股東的減持並非是因為股價嚴重高估,而是控股股東為財務問題而做出的減持動作。二是大股東們的減持籌碼一旦被市場所消納,且股價再度積極走高,那麼極有可能強化A股市場的牛市氛圍,就如同前期的中信證券、蘇寧電器等個股在限售流通股解禁後的持續減持聲中一路上漲一樣。
操作上要區別對待
一方面要考慮到減持的確對股價有一定的壓力,尤其是一些基本面一般的個股,大股東們的減持極有可能改變股價的短線運行趨勢。但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減持並非是個股股價趨勢的唯一可變因素,只要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積極改善,未來的動態市盈率仍然處於合理估值范圍內,那麼就沒有必要擔心大股東、小非們的減持。
⑵ 法人大量拋售股票意味著什麼
法人(能獨立承擔……的經濟組織)不能拋售股票。
應該是問股東大量拋售股票:
首先,集中拋售大量股票必然要拉低市場的股價。
第二、後期影響和拋售大量股票的股東數量和種類有關,
限期股(高管股、職工股、激勵股),在解禁後被集中拋售,雖然會拉低股價,但後期影響較小(需和企業和市場的其他狀況結合),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莊家(在股市以盈利為第一目標的大股東)拋售大量股票,可能是逃跑套現(市場動盪不明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技術操作需求(倒庄、降低成本、做曲線、吸引散戶……)
本身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大股東(必須經證交所批准)集中拋售大量股票將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是企業的存活。除非股價異常高位需要大股東拋售股票平抑股價外,這些不會集中大量拋售的。
個別股東的拋售,和限期股相似有影響但不大。
股東拋售的作用,對市場的影響力按散戶、高管、股東、主要股東、莊家、大股東的次序,逐步遞增。
⑶ 大股東可以隨意買賣股票嗎
可以,不過要發公告,作為上市公司在股價高位的時候有可能拋售兌現,在股價低迷的時候可以增持;
上市公司股東,有俗稱「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大非」則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場還因IPO和增發而源源不斷地湧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為首發原股東限售股、首發戰略配售股份兩種.
首發原股東限售股指開始發行前原有股東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長達三年.所以大股東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後才能賣.
根據證監會去年9月份發布的新規,若發行人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為12個月,而此前鎖定期為36個月.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發行股票上市時,向某些特別選定的對象發行的占發行數量相當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況下,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鎖定期限為3至6個月.而在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時,針對戰略投資者的定向增發也要求有一定的鎖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鎖定半年.。
⑷ 一間公司的大股東老闆是怎麼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的他們是知道內幕的
一般在法律規定的限售期內和股東承諾的限售期內,大股東老闆是不能出售手中股票的。
在這之後則不受法律的約束了,可以隨意拋售。
現在大股東拋售時需要關注的唯一問題是,不可以利用公司的內幕消息,比如重組消息,報表消息等故意透露給相關機構、媒體等達到借股票上漲拋售,這種性質屬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
其他情況下,及時自己知道公司的一些經營情況,拋售股票也不屬於違法,因為你沒有通過你的信息來操縱股價。是可以的。
⑸ 為什麼大股東拋售股票,會使價格下跌
因為賣的單多,買的單少,造成買盤斷檔,和普通商品的供求關系一樣,供大於求,價格就會下跌,供小於求,價格就會上漲。
⑹ 一個股票的大股東大量拋售股票會產生什麼後果
不管是誰大量拋售股票肯定會使股價下跌,當莊家如果想出貨的話,肯定先拉高股價,在市場製造消息來吸引散戶入場,等股價拉高散戶入場後,就不記成本的把手中股票拋給散戶。將散戶套牢後,股價持續低迷,莊家在低位找機會吸收散戶的籌碼,然後在拉高。。。。
⑺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7)大股東投資公司拋售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⑻ 大股東如何將股票賣出的
大股東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變現股票的方法:
1.市場出售(Market sale)
2.大宗交易(Block trade)
3.私募(Private placement)
4.承銷發行(Underwritten offering)
市場出售是最容易理解的出售老股的方式。每個市場都允許投資者在開市時向公眾出售股票,前提要滿足了披露等監管要求。通常這是向市場出售股票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而且非常適合流動性強的大公司,因為可以在不影響股價的情況下出售更多的股票。這種出售方式最為保密,除非售股股東持股量超過了當地法規要求披露的限額。所以這種方法不適用於希望變現大量持有股票的大股東。使用這種方法出售大量股票最大的缺點是持續的拋售壓力(特別是如果大股東的售股意圖被市場所知,則壓力更大)和市場呆滯(投資者停止買入,因為他們知道將會有更大的拋售壓力,從而可能會出現更好的買點,而且如果當地法規允許賣空,則還會有投資者做空的壓力)將拉低股價。除此以外,如果出售股票量過大,執行當天股票交易量不夠,這也可能對股價造成負面影響。所以,售股股東所能獲得的金額的確定性不高。
大宗交易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變現的另一種常用方法。幾乎所有市場都允許在特定時間段內執行大宗交易。從根本上講,大宗交易是一種指令匹配系統,使大宗股票(有時是一個股票籃子)的買賣指令能夠匹配並得以執行,或者是在就價格和數量談判達成一致的各方之間進行股票的轉讓。通常會有最低數量和價格的限制,而且會有某些披露要求(如果買賣雙方是關聯方,則必須予以披露)。例如,在香港,在開市前30分鍾(上午9:30-10:00)和開市期間(上午10:00-12:30和下午2:00-4:30)可以進行大宗交易,最低數量為600手,而且進行交易的證券公司必須確保交易對方不是關聯方。而且沒有價格限制。在台灣,可以在開市期間上午9:30-9:40和11:30-11:40和午間休息下午1:35-1:50執行大宗交易。數量必須至少為500,000股和1,500萬元新台幣,價格必須在當天最高買價和賣價或前一日收盤價的2%以內。(就美國上市公司而言,簡單概括的說,按照規則144,未登記的股票可以在以下條件下公開轉售:(1)已由股東實際持有至少一年;(2)欲銷售的股票,連同在過去3個月的銷售量,未超過公司已發行的股票量的1%或平均4周成交量;及(3)須通過經紀人發售。然而,根據規則144(K),若持有未登記股份至少已經二年不必遵守上述限制。)
向少數幾家選定的投資者進行私募也是出售老股的一種方法。價格通常是事先談判約定的,而且售股目標只選擇專業投資者。然後將股票從賣方賬戶轉至買方賬戶。這種做法類似於並購交易。除非在大量股票出售時發生控制權溢價,否則大多數時候價格也不會定得太高。規模較小、流通股較少的股票或有其它限制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方法。在使用這種方法時保密性是至關重要的,這樣才能避免對股價造成沖擊。在某些市場上,私募配售是無需登記和進行本地公開發行便可配售股票的一種方法。例如,在日本無需向股票交易所及其證券監管機關Kanto進行任何股票登記,便可向不超過49家機構投資者出售國際股票。在美國,大股東可依私募規則轉售股票。值得一提的是,依此私募規則出售的股票轉手後仍為限制性股票,有轉售限制。
⑼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