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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股票除權

發布時間: 2021-08-08 12:48:13

『壹』 急啊!股票除權當天沒有分紅送配啊.突然大跌了.請解釋一下.我是新手

一、分紅方案的公布

董事會提出分紅預案。

分紅預案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股東大會表決的分紅方案報交易所和證監會審批。

確定正式分配方案,並在證券報刊上正式公布股權登記日和除權除息日。

二、送配中的重要日期

股權登記日
指截止在該日閉市後,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享受該上市公司分紅送配的權利。股權登記是由交易所根據股權登記日當天閉市後,股份的登記情況自動登記的,投資者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除權(息)日
除權日指除去送配股權利的日期;除息日指除去派息權利的日期;除權除息日指除去送配股和派息權利的日期。相應的,該日的股價將由交易所自動調整為除權(息)價。
上日收盤價-股息+配股價×配股比例
除權除息價=---------------------------------
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該日的開盤價將以除權除息價為參照,即將除權除息價視為上日收盤價。
在該日及該日以後買進的股票,不再享有上市公司的分紅送配權利,此時買進的股票稱為"已除權"或"不含權"股票。根據股票同股同權的原則,除權(息)日一定是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配股繳款日,繳款截止日

配股繳款開始日至繳款截止日稱為配股繳款期,享有配股權利的投資者應該在配股繳款期交納配股款,過期不辦理視為放棄配股權。

紅股上市日
指上市公司所送紅股可上市交易(賣出)的日期。上交所證券的紅股上市日為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即除權日;深交所證券的紅股上市日為股權登記日後的第3個交易日。

配股上市日
指配股可上市交易(賣出)的日期。

三、分紅

分紅即上市公司向股東送股,包括送紅股和轉增股。紅股是由上一年的利潤轉成的股份,轉增股是由公積金轉成的股份,對股東而言,都是上市公司的送股。
上交所分紅流程:
股權登記日(r)閉市後,上交所自動登記各股東應得送股數量,並將已做指定交易的股東應送股數量傳到指定的券商處(沒做指定交易的股東的送股股份統一由上交所託管),由券商給客戶增加相應的股份數量。客戶不需做任何操作。

股權登記日的下一交易日(r+1),即除權日,紅股上市流通。

深交所分紅流程:

股權登記日(r)閉市後,深交所自動登記各股東應得送股數量。

r+2日閉市後,深交所將送股數量傳到相應券商處,由券商給客戶增加相應股份數量。客戶不需做任何操作。

r+3日,紅股上市流通。

註:
若投資者在分紅期間辦理了轉託管,其紅股仍在原託管券商處。

國有股、法人股及高級人員所分紅股由深圳結算公司自動產生,股東於r+3日起可到深圳結算公司列印紅股股份計帳單。

四、派息

派息即上市公司派送股息,也即紅利。有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分紅派息方案中,紅利含稅,如10派2元(含稅),是指每股派現金紅利0.2元,其中包括投資者應納的所得稅。所得稅均由上市公司代繳,所以投資者實際得到的低於0.2元。如不特別註明紅利含稅,則公告中的紅利是代扣稅後的數額,也即投資者的實際所得。
派送紅利無需投資者辦理任何手續,由券商直接將紅利轉入投資者資金帳戶。深證紅利r+5日到帳,上證紅利在除息日後1、2日內到帳。

註: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的紅利暫時託管在上交所。要領取紅利,投資者只要選擇一家券商辦理指定交易即可,在辦理指定交易後的第二個交易日,投資者就能在指定的券商處領取現金紅利。

國有股、法人股及內部職工股(未流通部分)股息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登記機構或上市公司派發。

五、配股

享有配股權利的投資者(截止股權登記日閉市擁有該股股份者)在配股繳款期應親自辦理配股繳款手續,過期不辦理視為放棄配股權利。

幾個配股概念
配股:社會公眾股可配的股份稱為"配股"。上交所的配股代碼以"700"開頭,即將原證券代碼"600×××"改為"700×××",如"600600"的配股代碼為"700600";深交所的配股代碼以"8"開頭,即將原證券代碼"××××",改為"8×××",如"0001"的配股代碼為"8001"(下同)。
轉讓:國家股、法人股可配股份按一定比例轉讓給個人購買的部分稱為"轉讓"。個人受讓的這部分股份目前不能上市流通,而且轉讓價格需要加上一定的轉讓手續費,即轉讓價格=配股價格+轉讓手續費。上交所的轉讓代碼以"710"開頭;深交所的轉讓代碼以"3"開頭。
轉配:個人受讓的國家股、法人股的配股稱為"轉配"。轉配部分股份目前不能上市流通。上交所的轉配代碼以"701"開頭;深交所的轉配代碼以"3"開頭。
轉轉:個人受讓的國家股、法人股的配股按一定比例再轉讓給個人購買的部分稱為"轉轉"。轉轉部分股份目前不能上市流通。上交所的轉轉代碼以"711"開頭;深交所的轉轉代碼以"3"開頭。

配股程序
投資者可利用磁卡、電話等自助委託系統,在正常交易時間進行配股繳款。操作程序同正常交易委託流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應確認是否有配股權,即截止股權登記日閉市是否擁有該股股份。

委託股數應是配股股數,即股權登記日擁有的股數乘以配股比例的數量。券商可通過交易所傳來數據給投資者提示出可配股數。

配股可多次委託,但累計超過可配股數的委託是無效配股委託。

委託價格應是配股價格,價格錯誤是無效配股委託。

配股繳款不能撤單。

個人受讓的國家股、法人股目前暫不上市流通,何時流通待國家規定。

配股繳款結束後,配股上市日期由交易所安排。配股流通股份在上市前一天由券商加入投資者股票帳戶中。投資者只需在配股繳款手續辦理完後,通過交割確認配股委託是否有效即可。

『貳』 辭職後但未轉讓股票的股東有權和在職員工一樣享受配股和分紅嗎

你持有股票,就享有股票的權益,你要是1元退了,才是傻子呢,你去法院告他們吧。

『叄』 反向除權是什麼意思

據上交所消息,由ST華源和ST華源B變身而來的上海大名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於10月11日起恢復上市交易。在恢復上市的首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即時行情中顯示的前收盤價為開盤參考價。開盤參考價由大名城公司及其保薦人平安證券負責計算並向市場公告。

由於該股票在暫停上市期間進行了股本縮減和股權讓渡,恢復交易的開盤參考價是在公司A股、B股進行了縮股,導致流通股份減少的基礎上計算出來,其性質類似於反向權益分派,需要對其前一交易日收盤價進行反向除權處理。根據平安證券的計算,該股票A股恢復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為5.83元/股,B股恢復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為0.313美元/股。這是上海證券市場上首例反向除權的案例。

『肆』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4)讓渡股票除權擴展閱讀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伍』 什麼叫反向除權

由於該股票在暫停上市期間進行了股本縮減和股權讓渡,恢復交易的開盤參考價是在公司A股、B股進行了縮股,導致流通股份減少的基礎上計算出來,其性質類似於反向權益分派,需要對其前一交易日收盤價進行反向除權處理。
舉例比較容易理解,比如,一隻20塊錢的股票,如果10送10,那麼除權下來就10塊錢一股。如果每股送5塊,那麼就變成了15塊錢一股。

『陸』 公司上市前員工增資配股權力可以轉讓嗎

你好朋友,公司上市前員工增資配股權力可以轉讓的

『柒』 重組要讓渡股票公平嗎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股票讓渡相當於股票轉讓。
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資產重組的過程幾乎是重組方自拉自唱,中小散戶沒有任何的話語權,只要重組方的重組方案能夠獲得證監會的批准,這一重組計劃也就能夠順利實施。在早期的資產重組過程中,由於股票並未實現全流通,中小散戶也不敢購買即將退市的ST股票,於是很多主力資金都會在停牌之前買入大量的流通股,然後在重組完成後通過二級市場獲得投資收益,但是這一邏輯在實現了全流通之後已經行不通,股票數量的重要性已經超過了股票價格。
在不少投資者看到資產重組帶來的股價巨大漲幅後,很多中小散戶也都選擇在公司停牌前買入ST股票,等待資產重組的完成。於是主力資金就沒辦法拿到大量廉價籌碼。但是重組方並不擔心,他有兩個妙招可以掠奪中小投資者的財富,一個就是低價發行更多的新股,由重組方認購;二是強迫中小投資者讓渡股票給重組方。
中小投資者在支付了高價發行、高價上市的新股之後,有些上市公司高管把公司經營得越來越差,但是中小投資者並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還得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照百分比無償讓渡給重組方。不僅如此,重組方還要低價增發大量股票攤薄中小投資者的股權。例如銀廣夏的4.96元增發8.7億股,較其以前的總股本6.86億股還要多出不少,銀廣夏停牌前股價7元,按照4.96元的股價增發一倍多的股票,那麼其「除權」後的股價當然要低於6元,這正是銀廣夏股價復牌後出現4次跌停的重要原因。
但是股民不是好欺負的,ST創智中小投資者的壯舉,寧可在股東大會上否決掉公司的重組方案讓公司直接退市,也不同意重組方的不合理要求。雖然這一壯舉防止了重組方對於中小散戶利益的掠奪,但是中小散戶也受到了嚴重的損失,這或許也是銀廣夏投資者同意給重組方讓渡股份和低價增發的原因。
為了資本市場更加公平,管理層對重組方這種強行讓渡股份和低價增發的重組方案應該加以限制。

『捌』 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則有哪些

一、認定原則
(一)妥善把握商法規則和民法規則的銜接適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而特別法的適用應當優於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動的法律適用,首先考慮適用商法規則,如果商法未作規定,則依照民法規則補充適用的原則,適用民法規定。比如,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設專章規定,但公司法對商事合同的訂立及效力未作明確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考慮適用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則。因此,要正確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就必須做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銜接適用工作,避免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法存在高度關聯,而盲目排斥合同法相關規則的適用。
(二)辯證運用商法思維和民法思維
商法是由民法衍生而來,兩者具有關聯性,但商法思維和民法思維又各有側重。商法思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維護商事交易的效益,即應當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等價值;而民法思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恰恰相反,即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益等價值。因此,商事法官要注意避免將商事糾紛簡單等同於民事糾紛處理,而應遵循商法思維和商事審判理念,適度側重從保護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著眼,尊重商事主體訂立商事合同的自由,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如股權轉讓往往涉及多方利害關系人,一旦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其影響將波及多處,故應慎重把握。同時,商事法官又應將民法思維和商法思維辯證地統一起來,不能忽視商事審判還始終承擔著維護交易公平的使命。
二、審判思路
出資瑕疵本身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現代公司法原理,被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的瑕疵出資股東,若非經過合法的除權程序,應認定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並享有股東權利,因而亦有權處分股權。換言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瑕疵本身原則上不影響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具體分析如下:
1、出資瑕疵即無股東資格既缺乏法律依據,又有損公示效力。按照通說,投資者適當履行出資義務是其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但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是否構成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國公司立法大多未予明確,我國公司法也不例外。此外,被記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往往被認為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同時也是公司外部的民商事主體判斷公司股東構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現行立法未作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若以出資瑕疵為由徑直否定股東資格,將損害上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利於維護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
2、現行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瑕疵出資責任的規定隱含了瑕疵出資股東具有股東資格的前提。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瑕疵出資股東應對公司承擔差額補充責任、對其他出資無瑕疵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是以瑕疵出資股東仍具備股東資格為邏輯前提的,主張出資瑕疵即無股東資格將使相關民事責任追究喪失依據,最終會損害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這顯然與維護公司存續和保護利害關系人合法利益的現代商法理念相悖。
3、部分公司實踐發達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確認了瑕疵出資股東具有股東資格並享有股權。譬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282條第1-2款規定,未支付股款的股東,相繼的受讓人和認股人對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負連帶責任。又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對於在申報時股份中尚未繳付的款項,購買人與轉讓人共同承擔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