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不是很理解
最低賣出是37.5 不等於最高買入37.7所以不矛盾,第一條條件並不滿足。而是滿足第二條
B. 股票市場上,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有何區別,兩者又分別代表什麼意識。謝謝
你好,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是股票交易的兩種競價方式,它們存在以下區別:
1、在時間上
集合競價一般為交易時間的9:15-9:25,14:57-15:00,9:15-9:20可以接收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9:20-9:25分可以接收申報,但不可以撤銷申報;而連續競價一般為交易時間的9:30-11:30,13:00-14:57,在這個時間段,未成交的委託單,投資者可以撤單。
2、交易方法不同:
每個交易日上午9:15至9:25電腦撮合系統對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進行集合競價處理。
連續競價,即是指對申報的每一筆買賣委託,由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買入申報高於賣出申報時,或賣出申報低於買入申報時,申報在先的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C. 關於股票交易
價格成交分為兩種,一種是集合競價,一種是連續競價。
先說集合競價時的價格成交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深證證券交易所的集合競價時間也一樣,但是在14:57-15:00時還有一次集合競價時間。
集合競價指的是在規定的一段時間里把已經接受的申報用一個價格同時成交。所以在這段時間里把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最終價格。比如:
買入數量(手) 價格(元) 賣出數量(手)
無 10.5 100
無 10.4 200
150 10.3 300
150 10.2 500
200 10.1 200
300 10.00 100
500 9.90 無
600 9.80 無
300 9.70 無
下面是各個價格可以成交的成交量的表格
累計買入數量(手) 價格(元) 累計賣出數量(元) 最大可成交量(手)
無 10.5 1400 0
無 10.4 1300 0
150 10.3 1100 150
300 10.2 800 300
500 10.1 300 300
800 10.00 100 100
1300 9.90 無 0
1900 9.80 無 0
2200 9.70 無 0
根據上面的表格我們可以看出在10.20和10.10這兩個價格的成交量最大且一樣,則上海交易所的開盤價為兩者的中間價10.15,深證交易所的開盤價為上一交易日最近的一個價位.這就是開盤價的形成過程
然後就是在9:30-15:00的價格形成過程,和你說的不完全一樣,也舉個例子:某股票即時揭示的賣出價格及數量分別為
賣三 15.60元 1000股
賣二 15.50元 800股
賣一 15.35元 100股
即時揭示的買入 價格及數量為
買一 15.25元 500股
買二 15.20元 1000股
買三 15.15元 800股
這時候如果你下了一個委託是買入600股15.50元,那麼應該會以15.35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大概的就是這樣了,還有什麼問題再問我吧
補充問題在第二個例子中可以看出個大概
D. 股票買賣價格問題
原則買入時就低
賣出時就高
成交時還按時間排序
因為100股先申報的,所以你買入時就有100股按它的價成既有100股按15.35元成
E. 股票成交的原則怎麼理解
你好,股票成交的基本原則:
1、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F. 股票成交的問題
不能成交 .
每一筆買賣委託輸入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後,當即判斷並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餘部分繼續等待。
假設有一隻股票最近交易量慘淡,幾乎沒有買賣。該股票現價10元,我想賣出一手,設定賣價10.1元。由於沒有買單,掛單一直存在。但是如果有且僅有一人以9.9元掛單買入2手,除此之外無人買賣,是否可以成交?若成交股價變動如何?
不可以成交;
現價 10元,也就是 有人在10元 處 掛了 委託賣單,有人掛9.9 買入,是不可能成交的.
成交的時候 是你 賣方報價 為准.....
想學的話,就從 <證券交易>這本書裡面去學習...該書是 證券從業人員 考試教材,,
裡面說的 很清楚..
成交原理就是 買賣雙方都報價,委託單進入 交易所交易主機,交易所交易主機 根據情況 進行 配對,撮合成交..
現價 10元,代表著 委託單 有 10.01元 賣單,買方有 10元 買單....
買方的最高出價 是 10元,而 賣方的最低 願意 賣出 價 為 10.01元.
對方賣出底線是 10.01元,你出 9.9元,怎麼可能 買得到?肯定不能成交..
雙方處於一個 膠著 狀態,在這種情工況下,買賣雙方中 就會 有人 動搖,可能 買方中 有些人 就會把 出價 提高到10.01 元 買進,股價就上去了 一分錢...
或者說 賣方 有人 願意 降低價格 賣出,於是在10.00賣出,這樣 就會和 買方願意出價 10元 的 人 成交,成交之後 如果 10.00元 買單有剩餘,10元賣單 都沒了,那麼現價 還是 10元,如果成交之後 10元 買單都沒了,10元 賣單 還有 剩餘,那麼此時 買方最高出價 就成了 9.99元,而賣方的 最低賣出價 就是 10.00元,現價 就 變成了 9.99元..
你對著 軟體 看 5 檔行情,慢慢想一想 就明白了..
這就好比買東西,只有你出的價格 比別人要賣的價格 相同 或者 高於 它的價格 才能買到..低於 賣出價格 肯定不能成交...
連續競價階段的特點是,每一筆買賣委託輸入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後,當即判斷並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餘部分繼續等待。
1.連續競價時的申報方法為:無論買入或賣出,按現行規定,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股票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但新股在上市當日無此限制。國債連續競價的價位為在前一筆成交價的基礎上漲跌幅度不超過10%。
2.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市場即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位;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市場即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位。
G. 股票類問題,求解答!
A,競價原則為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H. 股票的成交價格是怎麼算出來的
連續競價期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撮合成交。
I. 股票交易現價是怎樣造成的 連續競價階段交易規則,價格優先而後時間優先,卻並無數量優先啊 ! 主力、游資
股票競價規則:
競價方式:證券交易一般採用電腦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競價時間:集合競價:上午9:15~9:25
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開市價:當日該證券第一筆成交價;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收市價: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開盤開放式集合競價的時間仍為每個交易日的9:15開始至9:25。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收盤前3分鍾,即從每個交易日的14:57開始至15:00(目前僅在深市主板實施)。
連續競價交易規則:
第六十七條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在這個階段應該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
因為首先是按照時間序列進入成交,先成交了才會出現新的買賣單
在同一時間出現的買賣單,則按照買價高的在先,賣出價格低的在先這一原則
也可以這樣理解:誰先出價(能成交的價格)誰先成交;同一時間出價的,誰的價格優惠(賣出價更低、買入價更高)的誰先成交。
比如說某一時刻某一股票,其買賣隊列是這樣的(假設手數一樣)
買 賣
3.5 4.0
3.4 3.9
3.3 3.8
3.2 3.7
3.1 3.6
這時如果有個買單,比如4.5,那麼按規則,則是按3.6成交
這時如果有個賣單,比如3.0,按規則,則是按3.5成交
這意味著什麼呢,即是只要出價高價買,則能按出價最低的賣出價位成交,出低價賣,則能按出價最高的買價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