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無法認定股票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雙方對半分。如果在法庭上關於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性質認定時,雙方都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而且法院也難以查明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了難以認定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時,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貳』 本人有股票和銀行存款,請問如離婚該怎樣進行財產分割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叄』 訴訟離婚股票及其他投資問題
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進行交易時才能在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進行讓渡,要在股市交易中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讓渡。因此,如果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因此,在處理上,對於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持有的股票,宜採取歸其所有,而由其按折價的價值量給付對方一部分辦法為好。
『肆』 股票是商品嗎,它有使用價值嗎
股票是商品,有使用價值。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從本質上講,股票僅是一個擁有某一種所有權的憑證。股票之所以能夠有價,是因為股票的持有人,即股東,不但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決策施加影響,還享有參與分紅與派息的權利,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4)股票與它代表的財產分離擴展閱讀
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發行的股票票面上標明的票面金額,它以元/股為單位,其作用是用來表明每一張股票所包含的資本數額。在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的面值均為壹元,即每股一元。
股票面值的作用之一是表明股票的認購者在股份公司的投資中所佔的比例,作為確定股東權利的依據。如某上市公司的總股本為1,000,000元,則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該公司佔有的股份為1/1,000,000。
第二個作用就是在首次發行股票時,將股票的面值作為發行定價的一個依據。一般來說,股票的發行價格都會高於其面值。當股票進入流通市場後,股票的面值就與股票的價格沒有什麼關系了。股民愛將股價炒到多高,它就有多高。
『伍』 最初提出股票的價格與價值分離的是誰
最初提出股票的價格與價值分離的是美國的帕拉特(S·S·Pratt),他在1903年出版的《華爾街的動態》(The mork of wall street,1903)一書中,提出股票價值的經濟本質在於股息請示權其影響因素中,諸如:股息企業收益、經營者素質以及企業收益能力,其中以前者最為重要,其他的重要因素均屬影響股息的間接因素。帕拉特認為,在理論上股票價格與真實價值是一致的,但實際上兩者差異頗大。但他認為兩者差異的現象並不限於股票,其他財產也有這種情形,只是股票比較特殊而已。因為就價格的形成而言,是由供需因素來決定,不見得就會與真實價值完全一致。而且,除了形成股票價格的主要決定因素真實價值之外,仍有許多其他的影響因素,諸如:這種好壞消息、證券市場結構、「股市人氣」、投資氣氛等,加上絕大多數對上市公司的生產事業外行的投資人結合成的各種判斷,帕氏雖然強調證券市場的分析,但其理論尚缺乏「嚴謹性」,不明確之處頗多。 其後,哈布納(S·S·Hebner) 在《證券市場》(The Stock Market,1934) 一書將帕氏的論點加以補充,哈布納以股票價值和價格的關系作為投資的指針,而且利用財務分析來把握股票價值,並強調股票標價格和市場因素與金融的關系,他認為「股票價格傾向與其本質的價值一致」,就長期的股價變化因素而言,與其本質的價值有關的即為長期預期收益與資本還原率。他認為,「就長期來看,股票價格的變化,主要是依存於財產價值的變化。」此外,哈布納還致力於證券分析與證券市場分析的結合。 賀斯物在《股票交易》(The Stack Exchange)一書中, 則站在證券市場分析的立場,除了區別股票的價值與價格之外,再進一步確認股票的本質價值在於股息,強調股票價格與一般商品價格的根本區別點在於股票價值與市場操作有所歧異。 與帕拉特同時代的莫迪(J·Moody) 在《華爾街投資的藝術》( The Art Of Wall Street Investing,1906)一書中,則認為普通股的權利重點不僅僅是領取股利權利而已,還要看「發行公司負擔其支出,諸如:公司債息、董事、監事酬勞、利息支出之後的可分配於股息之純收益之多少的大小來看。因為,大部分上市股票有限公司的收益情況變動幅度大,有時候扣除其他費用之後,企業收益變成虧損的情形也頗為常見。因此,對於普通股的議決權(參加經營權)與公司資產價值的的評價,需要加上「投機性」因素。 莫迪更強調上市公司產業別「質」的考慮,當時的兩大產業--鐵路與工業股票之中,前者富有安定性、發展性,後者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即使兩者收益一致,價格也會有所差別。因此,莫迪的著作中更進一步強調了資本還原率和風險因素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 探討股票價值本質的,還有戴斯(D·A·Dace)和埃特曼(W·J·Eiteman)兩人。他倆合著了《股票市場》(Stock Market,1952)一書。在該書中,作者從歷史, 法律的觀點來探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從法律上規定股東的權利來把握股票本質。他們指出,股東有三個基本權利:(1)參加公司的經營決策權;(2)剩餘財產分配權;(3)股利請求權。但是由於現代證券流通市場的發達,中小股東越來越多,大部分的股東都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的打算,而且以分配剩餘財產目的才購買股票的已絕無僅有。從而,購買股票的目的於領取股息,而分配股息的多少又取決於企業收益,因此,作者認為,「投資人購買股票之際,實際上是買進企業現在和將來收益的請求權」。
『陸』 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徵嗎
你說得這個是有限責任公司
『柒』 離婚糾紛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進行交易時才能在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進行讓渡,要在股市交易中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讓渡。因此,如果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因此,在處理上,對於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持有的股票,宜採取歸其所有,而由其按折價的價值量給付對方一部分辦法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