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何不能買國企股票
不能買國際股票,這是不應該的,因為國企的股票都是比較大的股票,他們也是。有莊家在裡面可以買的。
②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上看,國有事業單位用自有資金購買國債、申購基金和投資股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1997年5月21日,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下發《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兩個通知並沒有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作出限制,只是規定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投資股票時,不得進行股票的炒作。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該筆資金必須是單位自有資金。如繫上級單位撥款或銀行貸款,則只能專款專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資。
2、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只能以單位法人的身份開設一個B字帳戶,不得開設多個帳戶,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
3、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用於炒作股票的涵義是:無論是配售股票或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必須持有該股6個月以上方可拋售(即在二級市場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違反上述規定,證監會對此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等。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在配售股票過程中,承銷商一般都會規定最高申購限額,因此,使用的資金量不會很大。如自有資金量大,可考慮用組合投資的方式(如再購買國債及申購基金方式)使自有資金保值增值。
③ 國企的股票為什麼不值得投資
我不喜歡投資大型國有企業的股票——雖然說投資上講究將觀點以模稜兩可的方式暗示出來,但我認為,在投資大型國有企業股票的問題上,並不需要模稜兩可;而作為業余投資者,我也沒必要模稜兩可。
不符合投資的定義
格雷厄姆和多德在經典的1934年版的《證券分析》一書中指出:
「投資是指根據詳盡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滿意回報有保證的操作。不符合這一標準的操作就是投機。」
(來源:格雷厄姆,多德:《證券分析》,海南出版社,2006. 43-44頁)
對於大型國企的普通股股東來說,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滿意回報無法得到保證,即使在企業經營良好的情形下。下面解釋一下原因。
內在的利益沖突
大型國有企業的使命和最大化股東利益的原則是存在顯著的利益沖突的。大型國有企業的使命通常是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維護社會穩定。這並不包括「最大化股東利益」一項。在實踐中,大型國有企業經常奉政府之命,以規定價格提供產品,而這一價格水平往往低於正常的供需平衡時的價格水平,這樣將減少或損害股東利益。例如,電力等公用事業產品的價格由政府嚴格管控,此行業的大型國企即使明知因此而微利或虧損,它們也不得不繼續生產,最多隻能略微降低供給。同一行業的小型國企或民營企業的處境要略好於大型國企,因為它們至少還有停產可供選擇。除此之外,大型國有企業還承擔著吸收就業以維護社會穩定的使命,特別是在競爭性領域,大型國有企業激烈競爭,但又不能裁員,產能明顯過剩,最終導致全行業微利或虧損,但競爭失利者又因維穩而無法退出,大大延長了全行業的困難時期,這對股東來說是非常糟糕的,鋼鐵業就是一個例子。
最近的一則新聞《國資委:石油石化電網通信向公益型國企改革》(來源:http://news.163.com/11/1212/04/7L20G38I0001124J.html)更佐證了此觀點。新聞中,國務院國有資產委員會副主任邵寧表態:
「談及公益型國企,邵寧指出,此類國企具備四個特徵,首先,其產品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基本條件;第二,在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壟斷或寡頭競爭;第三,定價機制由政府控制,該類企業自身沒有定價權;第四,企業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應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在中央層麵包括如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業』,他解釋。」
這里的意思非常明確,即這些國企是公益性的,可以「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股東利益根本不做考慮。在這個大前提下,投資者為何要把錢投入到不考慮自己利益的企業中去呢?甚至,這些國企是否應上市都存疑。公益性的慈善機構不能上市,公益性的國企上市,有資格么?
綜上所述,大型國企的使命和股東利益存在內在沖突,導致股東利益無法最大化,甚至國企掌門人根本不考慮股東利益,導致其並不適合投資。
普通股股東的弱勢地位
巴菲特曾經在《通貨膨脹如何欺詐股票投資者》中指出:
「美國的投資者已經只擁有D級的股票。A、B、C級股票的擁有者是對企業征所得稅的聯邦、州、市級政府。確實,那些「投資者」並不擁有企業的資產。但是,他們卻獲得企業盈利的主要一塊。D級股票擁有者把盈利再投入來積累資本。增加的資本所創造的盈利卻被政府收走。
A、B、C級股票的另一個誘人之處就在於股票持有者可以不經任何一方投票,就立刻,突然地提高對企業的盈利分成。比如A級股票(聯邦一級)只要國會採取行動就行了。更有趣的是,這3個等級的其中一級有時投票決定增加企業過去盈利的分成。1975年在紐約運營的企業就發現自己處於這種可怕的境地。無論何時,只要A、B、C級股票擁有者自己投票決定增加盈利份額,剩下的部分– 也就是留給D級普通股票投資者的部分,肯定減少。
展望未來,長期看A、B、C級股票擁有者投票決定減少自己份額的可能性不大。D級股票能保住自己那一份就不錯了。」
(來源:http://barrons.blog.caixin.com/archives/2948)
對於中國的大型國企的普通股股東來說,情況甚至更糟糕,普通股股東大概只能算是E級。排在他們前面的有:
A級:大型國企的管理層;
B級:國稅和國家徵收的費用;
C級:地稅、地方徵收的費用,地方維穩的開支;
D級:債權人;
在這樣低級別的位置上,普通股股東想擴張他們在利益中分成比例,幾乎是不可能的;甚至他們能保住他們在分成比例中的那一份都難。現成的例子非常多:
在煤炭行業因煤炭價格上漲而獲益時,資源稅開始徵收,並以各種方式逐漸提高稅率,導致股東的分成比例降低;
某些有優勢地位的國企受政府的維穩壓力,被迫兼並效率低下的其他企業,使自身處境困難甚至倒閉,股東受巨額損失,鋼鐵行業的例子甚多;
有人認為在香港上市,受境外的監管和境外股東的壓力,普通投資者能保住自己的那一份分成,但最近的例子告訴我們這也是靠不住的。財政部控股的交通銀行2010年經營相當好,其凈利潤高達390億元,但在對待普通股股東上,卻十分吝嗇,其派發的現金紅利僅為11億元,相對於390億元的利潤簡直就是九牛之一毛。不僅如此,這11億元中的5.6億元還被作為稅收上繳給了交通銀行的控股股東財政部。上市公司分紅時不盡量幫助股東減稅,卻想方設法設計方案多交稅,這么荒唐的分紅方式我還是第一次見到。各位見多識廣的資深投資者,你們曾經見過嗎?在這里,股東的利益被嚴重地損害了。即使有香港知名股評人的強力質疑和H股小股東的批判,也無法改變這一事實(來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bank/GB/15834114.html)。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即使在大型國有企業經營良好,普通股股東的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有隨時被剝奪走的可能,這是由於股東的極低的地位決定的。
結論
由於上述原因,我認為大型國有企業股票不值得投資。即使某些人爭辯說,有些大型國企股的股價極其便宜,有「交易性機會」,但這種「交易性機會」並不屬於投資的范疇,這只能算是投機。如果真的要去做這種投機,也請做出精明的決策,應該著重於找那些毛利率相對低的行業中的經營較規范的大型國企,因為比普通股地位高的利益分成者暫時還不會提更高的分成要求,並且此時這家企業的使命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暫時還沒有沖突:它們都要求更高的利潤。對於毛利潤特別高的行業,則應該迴避,因為隨時可能有地位高的利益分成者要求更高的分成比例,股東只能打碎了牙往肚裡咽。
對於小型的、處於和民企激烈競爭環境中國有企業,我認為還是值得投資的,但這仍然需要仔細地分析。當然,這樣的小型國企最好還是民營化,由此才可解除其體制上的禁錮,釋放盈利潛力。
④ 假如全部股民都去買國有企業的股票再等到10年後再賣出,那是不是所有人都穩賺不賠
萬一統一的時間段買入的時候就沒有賣的,買不到股票,要是統一時間段賣出,沒人買,那就一文不值,
⑤ 關於國有企業買賣股票,求助高手
防止惡意炒作,但是這種現象到處都是,國家法律執行力度還差啊!
⑥ 股票可以隨時賣出嗎
股票只有在開放的交易時間內才可以買賣,且賣出所持股票需要他人從股票市場中購買才可以完成交易。在我國股票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公告的休市日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6)國企股票賣出快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⑦ 上市國企賣股票後國企性質會不會變
國企發行股票上市以後,國家的控股地位沒有變,所以仍然是國企。如果國家持有的股份少於民間資本,那就不是國企了。一般來說,國家一旦失去控股權,就會轉讓所有股份。關繫到國家國計民生,經濟命脈,國家安全的重要企業國家不會放棄控股權。
⑧ 買國有企業的股票和私人企業的區別
國有企業的股票容易事先從國家政策變動預測股票跌漲。私人股的浮動比國有股大,回報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