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內港股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流通股份轉讓給境內某公司應如何操作
1、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具體要看該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此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出售股票有一定限制,具體也要看公司規定,而且香港市場一般是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協議轉讓不必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因為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不必通過股市交易。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4、協議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系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序後,合同生效。
『貳』 大股東轉讓給別人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在二級市場流通
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
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
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總的來說,要確定某股東的限售期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估計要用3頁紙的一個大表格才能把各種類型的限售要求說清楚,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很多因素,常見的有: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7、最後,以5%劃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權分置改革時候的要求(所謂大非、小非),過時矣。
『叄』 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怎麼辦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肆』 股份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流程有哪些
一、目標公司情況調查
注意事項:
1、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並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2、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律師事、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 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
(1)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或/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
(2)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
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
(1) 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
(2) 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
(3)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
(4)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上述第一、二種方法失於簡單,只能針對新設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種方法通常能夠比較准確地確定股權的市場價格,但缺點是程序復雜,交易成本較高。而第三種方法通常只能確定目標公司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的簡單靜態價值,沒有反映公司作為一個有機體的成長、發展因素。
對於轉讓價格確定問題,筆者的意見是:對於新設立的公司,可以考慮按第一、二種方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於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國有資產的公司,應當採用第四種方式;對於一般性公司,交易雙方可以在審計、評估凈資產價值的基礎上,參考目標公司未來的盈利前景、市場風險等因素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注意事項: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並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注意事項:
1、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注意事項: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應當將股權受讓方列為第三人。
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並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准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注意事項:
1、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
2、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
『伍』 大股東把股份轉讓了,為什麼十大流通股東裡面還有他
十大流通股股東是上市企業定期披露內容,即季報、半年報、年報予以披露。如果十大流通股股東中仍有,有以下兩種可能;
股份交割後未到定期披露時間;
已簽署股份轉讓協議,並未完成股份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