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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為代表的股票發行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7-20 16:14:22

❶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1)以美國為代表的股票發行制度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❷ 股票發行制度有哪幾種

您好,股票發行制度一般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

❸ 中國ipo制度與香港,美國有何不同

今年來,一直在喊IPO注冊制,在中國內地IPO一直以來採用的是審批制,審批制因為時間長、過程復雜被視為中國資本市場一切問題的根源,也經常被人拿來與美國、香港對比較。那麼這三地IPO具體有何不同呢,下面為你揭曉。
美國資本市場採用注冊制,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注冊制?根據綠專資本了解注冊制要求擬上市公司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而監管機構只負責監督其信息披露的充分真實性,而不對其信息內容作價值判斷。而在核准制中,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會根據擬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對其是否適宜上市做出判斷,然後做出抉擇:批准或拒絕上市申請。
美國證監會SEC對IPO的發行以披露為重心,只確保信息的邏輯性、完整性、客觀性、相關性,其對IPO的批准並不代表對其證券的質量進行了認證。美國證券市場制定了嚴密詳細的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披露范圍不僅包括財務信息,也包括對上市估值有重要影響的其他信息。
在美國IPO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向SEC申請上市,而第二階段是向交易所申請登記注冊,兩者缺一不可。而香港與大陸的IPO過程在實際操作中都不區分這兩個階段。
在香港IPO採取的是高度市場化的核准制度,特點是程序高度透明、上市審核周期較短、以及強調信息披露。主要表現在,目前香港的上市標准中,有關於盈利、市值/收入或市值/收入/現金流量的測試,還有適合性審查。適合性審查並無特定的明確測試界線,而是會考慮每個IPO個案的事實和情況,例如董事及控股股東是否勝任、公司的規模和前景是否與上市目的匹配等等。
香港證監會進行形式審核,聯交所進行實質審核。如果證監會認為申請材料不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可以否決上市申請。上市審核標准分為兩部分:客觀條件與上市適當性要求(如盈利能力不夠、業績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等等)。第一部分由《上市規則》詳細規定,而第二部分受聯交所發布的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的指引。
中國內地採用審批制,時間較長,最短2-3年,長則5-7年的也有,在內地IPO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總體來看,整個審核流程充分反應了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主要的耗時集中在反饋程序。
香港、美國與中國的IPO制度的主要區別在於:首先,美國IPO分為向SEC申請上市和向交易所申請登記注冊兩個階段,而香港的IPO和發行審批是一體的;第二,美國不存在如香港一般的適合性審查,主要強調信息披露真實有效;第三,中國IPO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❹ 股票期權制的美國股票期權制度

美國股票期權制度的主要內容
所謂股票期權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s,簡稱ESO),是公司激勵安排機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的股票認股權作為「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及有突出貢獻(已經或在可預期的未來)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調動管理者和特殊員工的積極性的一種激勵制度。
(一)股票期權的類型
股票期權通常包括兩種類型:
1.法定型期權(Qualified stock option),或稱激勵型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這種期權在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的限制性條件下,個人收益中部分可作為資本利得納稅,同時可以從公司所得稅稅基中扣除;
2.非法定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QSO)這種期權不受美國稅收法典的約束,公司可以自行規定方案;個人收益作為普通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不可以從公司所得稅基中扣除。
(二)股票期權的受益人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這個范圍主要包括公司的經理階層即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獨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經營者不參加。最近幾年,ESO的受益人范圍呈擴大趨勢。目前,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約有27000名雇員持有認股權,接近其雇員總數的三分之一。1997年,英特爾公司將其ESO的授予范圍擴大到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雇員。
(三)股票來源和授予時機
實現ESO所需的股票主要有三個來源:
1.由公司發行新股供期權執行人按預先約定的價格認購;
2.公司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從市場上回購;
3.庫存股票。以雅虎(YAHOO)為例,截至1998年2月27日,該公司售出ESO共計達到1114萬股,公司為此新發行了835萬股股票,其中409萬股已被執行,其餘426萬股則作為准備。1998年底,公司的董事會又在二級市場上回購了200萬股作為股票儲備。
公司經理人員或雇員一般在受聘、升遷或業績評定時獲得ESO。在一般情況下,雇員在受聘、升遷時獲得的ESO數量要多一些。
(四)期權費、行權價與授予數量
一般來說,ESO是無償授予的。為了在激勵的基礎上對公司經理人員或雇員增加約束力,有的公司要求經理人員或雇員在取得ESO時支付一定的期權費。
ESO執行價格(行權價)的確定是期權方案設計最為關鍵的一環。一般來說,行權價包括折價、平價和溢價三種類型。在實踐中,ESO執行價格以後兩種方式居多。
ESO的授予數量反映了期權激勵的強度。在通常情況下,ESO的授予數量沒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規定由上限,如美國雅虎公司就規定:每人每財政年度獲贈的ESO不得超過150萬股。
(五)股票期權的執行期限
1.對於法定期權來說,ESO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持有10%以上表決權資本經股東大會批准參加計劃的有效期為5年;持有者自願離職、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公司並購、公司控制權變化等條件下ESO可能改變條件;退休時所有ESO的授予時間表和有效期限不變,但如果3個月內沒有執行可行權ESO,法定期權則轉為非法定期權,不再享受稅收優惠。
2.非法定ESO,沒有有效期的限制,一般由公司在5~20年間自行決定。
(六)股票期權的執行
股票期權通常由三種執行方法,即現金行權、無現金行權和無現金行權並出售。所謂現金行權是指股票行權的受益人(即行權人)以現金向公司指定的證券商支付行權費用以及相應的稅金和費用,由證券商以執行價格為受益人購買公司股票。所謂無現金行權是指受益人不必以現金來支付行權費用,轉而由證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獲得的收益來支付行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在委託證券商時需要對委託指令進行選擇。而第三種執行方法則是指行權人自己決定對部分或全部可行權ESO行權並立刻出售,以獲取行權價與市場價的差價。
股票期權的行權與否主要取決於執行價格和交易市價的差價,何時行權還取決於期權受益人個人對公司股價的預期和判斷。通常情況下,受益人選擇行權時機的主要考慮可能包括:1股票期權即將到期;2認為公司股價已達到最高,並且預期以後不會繼續上升;3急需現金;4減少稅賦;5將要離職等。當然,不同的受益人對同一公司同一期限內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時機在判斷上可能會有不同,但經營者擁有比公眾持股者更多的信息,因而行權或出售股票的時機限制在「窗口」期內,即年報或中報公布收入和利潤等指標後的第3個工作日開始直至到6月或12月的第10天為止。
(七)股票期權的日常管理
股票期權通常由公司的薪酬委員會負責決策、管理、解釋、修改和終止等。薪酬委員會直接歸董事會領導,獨立行使職能,不受企業經營者的影響。某些特殊事項需經股東大會批准。而股票期權的執行由公司委託證券商進行交易和結算。

❺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❻ 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體可分為兩種基本的發行管理制度:

1、證券發行登記制,又稱注冊制,注冊登記制。

2、證券發行核准制

登記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規對發行人的發行行為進行約束。核准制下由於政府主管機關在「實質條件」的審查過程中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從而可以在信息公開的條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質量發行人拒之於證券市場之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核准制向登記制過渡,是證券市場發展日益成熟的標志。中國基本上採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經過了試點階段、額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薦人制度並存、保薦制度等不同階段。

(6)以美國為代表的股票發行制度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制度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 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

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

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❼ 請問,股票注冊制是什麼意思審核制和它的區別在哪裡它們的利弊各在哪裡,國外和香港是否都是採用注冊

注冊制
注冊制強調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出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是將發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判斷。注冊制的基礎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原則,遵循「買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發行人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核准制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其理念是「買者自行小心"和「賣者自行小心"並行。

兩大體制不應輕論優劣,A股轉向注冊制需制度准備。

對於資本市場兩大主要證券發行審核體制——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探討由來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也是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大目標。然而,需要釐清的是,盡管注冊制相比核准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基礎功能的發揮,但注冊制並不意味著來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場化簡單畫等號。
對於資本市場而言,注冊制不僅意味著靈活、高效率的發行制度,同時也意味著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意味著更嚴格有效的監管主體、更自律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以及素質更高的投資者。
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當年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動股票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轉變。市場人士也認為,實施注冊制更有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三大基礎功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某證券公司投行部負責人華泰聯合證券副總裁馬衛國認為,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高盛高華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楊昌伯補充說,在此過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場的無形之手,市場三大基礎功能自然更好地實現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紐交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表示,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倫敦交易所亞太區總裁祝曉健介紹,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證券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似乎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投行人士也指出,並不能將核准制簡單等同於非市場化的發審模式。「美國、英國雖然採用不同的審核制度,但兩國的證券市場都十分發達,市場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馬衛國說,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楊昌伯也認為,雖然香港市場對發行人有核准,但通常發行人向港交所報送申請材料後2個月之內就能夠得到反饋意見,通常2到3個月後就能完成申請拿到批文。從審核效率、發行成本等方面看,也並不遜於美國市場。「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馬衛國表示,注冊制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市場自我調節的特性,不僅對市場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時也要求發行人有較強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則更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股票發行的參與,這種制度在市場經濟發育仍不太完善的情況,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他認為,盡管向注冊制過渡是大趨勢,但也必須在市場環境達到要求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最終決定發審方式的,應當是不同市場的不同特徵。我國向注冊制過渡尚需制度准備理論研究顯示,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上往往採用核准制,意在通過政府幹預的加強,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所產生的監管不足。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一階段實施至今已近一年,從業者普遍認為改革措施已收獲了階段性成果,但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決定了要實現向注冊制的轉變,尚需多項制度准備。楊昌伯認為,我國資本市場跟成熟市場相比有一系列結構性差異,「這些結構性差異決定了國內發審方式要轉變還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目前對於境內市場而言放棄實質性審核並不現實,因為A股市場基礎制度、法律法規、誠信體系、股權文化等資本市場硬體、軟體等諸多方面,仍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楊昌伯表示。此外,也有從業者稱,即使是目前A股市場的核准制,也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楊戈表示,A股市場目前仍舊存在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現象。「境外市場獲得發行批准容易,但即使獲批IPO失敗的風險也很大,國內發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難,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無憂了。」對此,馬衛國建議,應當提高審核效率,精煉報送材料的內容,加大事後監管處罰力度,同時建議發審委公開否決意見。他也提到,在現行制度下應調整審核理念,輕對企業實質運行影響不顯著的歷史沿革問題,重企業業績的真實性,未來的盈利和風控能力,以及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核准制是一個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的體系。實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確發行人董事、監事,主承銷商及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等各自的責任和風險,做到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形成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化原則的證券發行監管體系。
未來發展趨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推動新股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籌資者和投資者利益、平衡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等各方利益的關鍵環節。邁過這一步,資本市場發展會再上新台階。

「取消發行審批制是建設公正、有效市場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敗的有力措施,堅決支持取消審批制。」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也公開發表議論說,看看今日市場即知,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缺少好公司,股民當然賺不到錢,只能在炒作的游戲中給內幕人抬轎子。股票和債券的上市與增發如同賣白菜,是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自願交易,盈虧自負,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對稱比白菜嚴重,監管者的重點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質量。
新股IPO的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認為,實行「注冊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設立高水準的獨立會計師及法律事務所,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司法體系和行政監管體制。

「如果實行新股發行注冊制,國外成熟市場會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規,讓新股發行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使保薦券商不敢抬高發行價。」李永森認為,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是改革的方向,但並不意味著能一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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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證券及香港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
由於證券發行往往涉及數量眾多的社會投資者,進而影響一國甚至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因而各國都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以防範證券發行中的欺詐行為,減輕其負面效應。各國經濟、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加之證券發行及證券上市在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各國在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規范,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較典型的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注冊登記制度,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證券發行核准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的注冊登記制度與核准制度相結合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下面讓我們對上述國際主要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簡況進行一番簡要的了解:

一、美國——注冊制
美國是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美國第一部證券成文法《1933年證券法》實際上就是美國對公開發行證券的登記審查法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的:(1)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證券注冊登記手續。美國證監會負責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證監會在證券發行中對注冊登記申請的審核權是法律所賦予的。證券發行人必須向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其全部的、真實性的信息,立法精神是保證股票發行人提供足夠的信息和材料,禁止在股票發行行為中有欺騙或不實的宣傳,並不保證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證券而獲利,而是讓投資者自行判斷投資的必要性。審核工作的基本指導原則是保證發行人誠實地對外披露信息。審核主要是對信息披露的質量和范圍進行檢查,但不對發行人或證券本身的優劣作審核。也就是說,美國對證券的發行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則准予發行,而不對其作實質的審查,證券的實質內容不在審查之列,由市場對其進行檢驗,因此,審核結果合格與否並不意味著證券質量的好壞,證監會在執行審核程序時,可以靈活掌握寬嚴尺度。在對風險較高的證券進行審核時,信息披露的要求較為嚴格,而對一些特定的風險較小的證券,證監會可決定免審,使其即時生效。在審核的基礎上,證監會可決定某種證券發行登記是否可以生效。注冊批准與否採取自動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主管機構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准予證券發行。當不能生效時,在處理方法上根據具體情況可將其定為停止注冊或取消注冊。美國由於聯邦的性質,各州有自己的證券法律,設有單獨的登記審核機構,管理在本州范圍內的證券發行行為。不少州還實行核准制的審查,對登記發行的證券實行實質管理。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證券發行公司既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又要在證券交易所注冊。在發行注冊未被批准以前,不得將申請發行的證券上市出售。發行注冊申請獲得批準的條件是,注冊文件能夠確保公眾得到的有關發行人信息的充分性,並確保被注冊證券的性質、發行人的資本結構以及證券持有人的權利被正確理解,以及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等方面給予應有的注意等。

二、日本——注冊制
日本證券市場產生較早。1878年日本頒布了證券交易所管理條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二戰後,在美國的監督管理下,日本開始重建證券市場。日本的證券法律制度主要是效仿美國的,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從戰後開始一直沿用了美國的證券發行注冊制,而且是在日本證券業經歷了幾十年嚴格管制的歷程中保持下來的制度。1947年3月,日本制定了戰後的《證券交易法》,標志著日本現代股票市場的開始。根據1952年修改後的《證券交易法》,日本大藏省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其下屬的理財局是證券業務主管部門。1964年成立證券局,承接理財局的證券監管業務。根據當時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需要得到大藏省的批准。1990年後,手泡沫經濟破裂影響,日本經濟開始陷入蕭條,證券市場的問題也開始暴露出來。1997年,日本進行大規模金融體制改革,被稱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Financial Big Bang),亦稱為日本「大爆炸」改革。1998年6月,日本議會制定公布《完善金融制度改革相關法律的法律》,並於12月施行。根據該法律,日本對24部相關的法律進行了一攬子修改,對《證券交易法》也作了全面的修改。在這次金融改革中,日本隊金融廳逐步取代大藏省,成為日本金融業的監督管理機構 。但是,由於在對《證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中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保持了其頑強的生命力,成為「大爆炸」改革中沒有受到根本性沖擊的稀有重大制度,而被保留並沿用下來。因此,在金融廳成立後,日本證券發行審核的職能並未由大藏省轉移至金融廳,在大藏省更名為財務省後,公開發行股票的注冊登記由財務省負責。根據日本《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應按財務省的規定,須遞交申請書,並載明公司成立目的、商號、資本額及有關出資事項,公司運營、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事業內容重要事項,公司的管理層或有關發起人事項以及有關募集或銷售證券事項等內容,報送財務大臣。自財務大臣受理申報書之日起30日後,若財務大臣未提出異議則申報自動生效。

三、英國——核准制
關於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屬於核准制還是注冊制,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英國的證券發行是實行核准制。如前所述,區分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標準是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權利來源和是否進行實質性審核。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法律規定且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注冊制;證券發行審核權來自於政府授權且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是核准制。在英國,證券發行的權利來自於證券交易所的審核,而在英國的金融大爆炸之後,交易所已經納入政府統一監管的體系之中。另外,英國交易所對證券發行的審查必然涉及法律規定實質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信息披露的形式要件和實質條件,交易所才會核准,使其取得證券發行的資格。英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這兩個特點與核准制吻合,因而應被納入核准制的范圍。當然,英國所實行的核准制與通常意義的核准制存在較大的區別。與一般核准制的國家干預不同,英國政府雖然政府享有審核的權力,但其通過授予交易所這一市場自律組織行使,而且事實上,英國政府對證券發行的直接干預很少,因此,其證券上市仍然可以認為是通過市場來決定。倫敦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審核發行的權力,是英國發行上市審批的唯一常規權力機構。作為監管機構,它兼有政府機構職能管理和自律機構自律管理的雙重性,通過制定發行規則和審查資格等來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英格蘭銀行僅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股票等證券發行擁有審批權。根據英國《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證券發行必須具備證券法律和證券發行規定的若干條件,即公司證券發行不僅要符合《公司法》和《金融服務法》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經營活動、公司管理、資本運行、會計報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各項要求,並經有關機構審查合格並許可後才能發行證券。英國對公開發行證券,不僅要從形式上審查,還要做實質性的審查,以保證證券的質量。一般來說,實質性審核通過審查的內容有;擬發行人的營業性質,其業務有無合理的成功機會;擬發行人的資本機構是否合理;各類股票的權利、義務及出資是否公平等等。公司發行證券,須將其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呈交倫敦證券交易所審核,經該所認可後才能在兩家以上的倫敦重要報刊上刊登廣告。證券發行價格經公司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後,也須向倫敦證券交易所申請核准其報價,而後才能公開發行。可見,英國的證券發行是經過主管機構按照標准審核並批准,倫敦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發行審核中起到關鍵作用。

四、法國——核准制
法國沒有統一的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監管的規定分散在《商法典》及其後陸續制定和補充的單行法律或法令,但是法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卻是十分嚴格。在法國,證券的公開發行,不論是否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其為公開發行證券准備公開的資料,包括公開說明書等,都必須首先經過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能正式公布。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是參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模式於1967年通過制定法令設立的,是獨立的行政機構。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要求修正權、駁回申請權、將問題提交檢察官依法追訴的權利等,以確保申請文件特別是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准確無誤和充分可靠。發行人申請發行審核應當提交的資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正式的招募說明書、公司章程和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報告等資料,以及應募書的內容和格式等。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申請發行的大量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因而發行申請的審查時間會達到幾個月之久。發行申請一旦獲得核准,發行人將在公司注冊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和在交易所的上市名單上通告,發出公開說明書。 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法國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起著重要作用。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在審核發行公司的申請時,一般會聽取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意見,決定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或停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的董事會有權決定何種證券可在何種市場上交易。申請在正式市場發行和上市的證券必須委託一家以上的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作為推薦人,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提交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股東名單、董事會成員名單、向股東報告的財務報表及公司負債狀況以及最近5年是否分紅、紅利多少等資料。全國證券經紀人公會依據這些資料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建議。證券交易所對於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的證券,只要符合交易所對發行公司規模、銷售業務、利潤、股票市值及公眾持股比例等要求,就會批准其上市。

五、德國——注冊制和核准制的結合
德國的證券發行採取的是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審核制度,針對不同性質的證券採取不同的發行審核制度。德國將發行公司分為申請上市和不申請上市兩大類。針對發行股票且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核准制,由證券交易所對發行公司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上市,由核准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完成。針對發行股票但不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採取的是注冊制,由聯邦證券交管理局進行審核,主要審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備性,不涉及是否允許股票發行的問題。但在1988年《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局的監管權力有所擴大。現在聯邦證券監管局可以檢查這些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若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所有權禁止將其公布。1995年,德國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增設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作為中央集中監管機構,從而形成證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監管署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的三級監管體系。在證券發行與上市方面,交易所是管理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核心機構,交易所設有批准上市委員會,由銀行和各產業代表組成,負責對證券上市進行審核批准;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和審查未上市公司的發行說明書,而各州交易所監管署並不參與證券發行和上市的監管。如果發行人在公布發行說明書之前未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則由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負責保管其發行說明書。1998年4月1日《第三次金融市場促進法案》實施後,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可以檢查未上市發行說明書的完整性,如果發現發行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細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其公布。如果,發行人沒有在股票公開發行前按照規定公布發行說明書,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有權禁止證券的公開發售,但是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不負責審查發行公司的質量。如果信息披露完備,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無權否決其發行。如果公司擬發行股票並同時申請上市,發行與上市同時由交易所審查,無須再經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核准。

六、最後,關於香港股票發行注冊制:上市有三層監管架構
香港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源頭

香港發行上市監管有三層架構。香港政府,包括財政司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制訂整體的發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監督檢查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絡平台,負責審批上市文件,確保香港市場公平、有序、透明。
根據聯交所與證監會雙方簽署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發行審核監管權力的源頭,聯交所的權力來自證監會的轉授。證監會通過監督聯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地履行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其擁有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並保留核准決定的最終否決權。證監會將部分審查權力授權給聯交所,主要是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斷者的雙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沖突,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審核實行雙重存檔制
在香港,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合二為一的,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必然要在聯交所上市。在發行和上市審核中,實行雙重存檔制,聯交所起主導作用,證監會僅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的形式審核。
雙重存檔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所謂的「雙重存檔制」是指,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申請書後一個營業日內,將副本交證監會存檔。主要適用於企業首發(IPO)階段,實踐中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雙重存檔制的案例。同時,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收購、兼並等行為,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聯交所無審核權。聯交所是一線監管者,直接面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聯交所向證監會轉遞申請材料,證監會通過聯交所向發行人反饋意見、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並對發行和上市擁有否決權。
交易所實質審核。聯交所審核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其背後的核心理念是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聯交所上市科下設IPO部門,實際承擔預審職能;設立上市委員會,對發行上市申請行使決定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投資者利益代表,19名為各方市場主體代表(含聯交所內部代表),聯交所行政總裁為當然成員。
從審核實踐看,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可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相對客觀的上市條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門審查。其主板市場主要可分為三類上市指標:一是單純盈利指標;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標;三是市值、收入、現金流指標。發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類指標要求,即可申請上市。總體看,三類指標反映了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業務規模的要求。此外,聯交所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也設有一定標准。第二部分是相對主觀的上市適當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員會判斷。聯交所上市規則未明確規定上市適當性,但通過發布常見問題和上市決策給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其定期發布的「關於退回若幹上市申請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也會就上市適當性給出原則性的意見,主要涉及對上市適當性的實質判斷,如業績持續下滑、關聯交易比重較大、單一客戶收入佔比過高等。
香港證監會形式審核。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配套規則的規定,關注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以及該證券的發行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證監會的審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詐或者非法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如果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與聯交所會充分溝通協調,極少出現證監會否定聯交所決定的情況。
供需平衡是市場化運行的基礎
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制度的特點可以歸納為:
以交易所為主的雙重存檔制度。在雙重存檔制下,聯交所作為一線監管者,承擔主要審核責任,證監會相對超脫,但保留最後決定權力,並對聯交所具有監管許可權。
聯交所的發行上市審核存在一定的實質性判斷。聯交所作為市場組織者,對維持市場地位有較高關注,因此對發行人也設定了一定條件,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一定的實質判斷,為上市公司質量提供了適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場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行的基礎。香港市場不存在排隊上市的情況。香港市場以機構為主,散戶佔25%左右,總體上看,發行價格和發行節奏主要由投資者、市場主體之間去博弈,由市場供需關系來決定,監管者不進行干預。

❽ 我國股票發行與承銷的程序與美國有什麼不同

程序上沒有大的區別,但在制度上有很大區別。一是承銷公司數量,我國一般一家公司承銷,而美國要求三家以上甚至幾十家;二是詢價定價,我國新股發行時由於參與詢價和定價公司數量較少且有利益關聯,往往定價過高,而美國由於新股發行一旦日後退市對有問責追究的制度,一般定價比較接近上市公司的真實估價,會給公眾一個真實的公司各方面的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