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交易 » 大股東什麼親戚不可以買股票

大股東什麼親戚不可以買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4-19 10:50:47

『壹』 法律規定哪些是親戚不能代持股

一般來說,資產代持包括簡單的資金代持和股權代持,所謂代持,就是將自己的資產登記在其他人或機構的名下。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是由於實際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或者出於規避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限制等找第三人代持,為了達到隱匿財產的目的,而往往忽略了代持行為所引發的風險。此外,初創企業的核心創始人對於股權「代持」是非常偏愛的,通過公司核心股東代為持有員工股東的股權,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勵員工。通常情況下,你接觸到的律師都不太建議當事人採取資產代持的方式處置自己的資產,因為其中的風險太大,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之心。下面展開談談。

一、幾類常見的風險

1、代持人負債引發的風險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此時隱名股東作為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案涉股權並確認其對所有權的,法院可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及商事裁判規則中的外觀主義及對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對隱名股東的訴請不予支持。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簽署的《委託持股協議》僅具有內部效力,對於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
最高法院在「王仁歧再審案」里認為,《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的第三人,並不限縮於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有關公示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的信賴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賴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基於上述原則,名義股東的非基於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於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

2、代持人死亡引發風險

如果代持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代持資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的法律糾紛。此時事先的書面約定(代持協議)的主要性就顯現出來了。

從性質上來看,股權代持中的實際出資人的權利義務並非是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而是基於代持協議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合同性質的權利義務。因此,實際出資人死亡後,可依據代持協議的規定繼承相應的權利及義務,除非代持協議有特別的規定外。

有限公司資合性和人合性高度統一,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往往不僅僅是出資關系,通常都有基於人和資源的合夥性質,因此保證這種關系的穩定性是有現實必要性的。一旦存在代持情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實際出資人或其繼承人等提出請求轉變為股東的這種不可控的因素,「陌生人」要長驅直入進入核心圈,這對於原股東之間的人合性構成巨大挑戰。為了避免這類情況對公司的沖擊,在代持協議以及公司章程中均作出相應的規定會是一個好的策略。

3、代持人的婚姻變化引發的風險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法條,代持人的婚姻狀態如果發生變化,代持資產一旦被認定為代持人夫妻共有財產,將有可能面臨被分割的法律糾紛。

二、規避代持風險的方法

1、簽訂代持協議

簽訂代持協議是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特別是要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同時建議資產所有人保存好詳細的資產轉移證明文件,並盡可能地保留資產的實際控制權。

2、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3、辦理股權質押擔保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4、雙方親屬出具認可代持聲明

聘請律師安排代持人和實際所有人雙方直系親屬出具認可代持的書面聲明,避免因代持人婚變或死亡導致親屬主張分割代持資產的風險等等。

5、法人代持結構

設計由法人代替自然人的代持結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的代持協議法律效力較低,甚至還會出現訂立的內容無效的情況,因此資產所有人需要更高層次的法律來得到保障。好的代持結構是用法人、機構來代替自然人的代持。比如選擇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來持有股權,或者選擇境外免稅地區設立離岸公司,通過層層設計的股權結構來持有股權。

有關該話題值得專文介紹,以後本公眾號擇機另行介紹。

6、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也是一種重要的代持行為,依據中國的《信託法》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委託人即資產的實際持有人,受託人即代持人。

委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家族信託,將其名下的現金、股權或不動產轉移到家族信託中,並委託自己信任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處分,信託合同的條款的訂立受到《信託法》的規定和保護,相比由自然人雙方私下簽署的代持協議,無疑具備更強的法律效力與保障。

與前面方法相比,家族信託具有設立方便、費用低而專業度高、以及法律效力最大化的特點,是很多高凈值人士作為資產增值保值以及愛撫傳承的首選。

三、老生常談:增強證據意識

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貳』 大股東買賣股票有什麼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叄』 什麼人不可以買股票

基金經理絕對不能私人開股票帳戶,甚至連同他們的親戚所投資的股票也在防範視野中!
性格急惜,心情總是不開朗,沒有閑錢的人,最好不要碰股票,因為做股票要忍,要等,要守!

『肆』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一般指直系親屬,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

據《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股票。法律禁止炒股的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4)大股東什麼親戚不可以買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伍』 什麼情況下大股東不能買股票

除了內幕交易,大股東沒有嚴格的增持股票的規定。但是,大股東要購買自己的股票,必須事先予以公告。

『陸』 請問證券業從業人員直系親屬可以買賣股票嗎

新華社報道,《基金從業人員親屬股票投資報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官方政策尚在徵求意見,其規定中有「交易時需申報」一項,即業內人士建議,在基金公司交易管理系統嵌入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賬戶監測系統,把違規或違規嫌疑的買單屏蔽。
另據財新網報道,《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基金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在從事股票投資之前需要向基金公司上報,同時還需要在指定的證券公司開戶。而此前的有關規定則只要求從業人員親屬應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並不得有利害沖突。
根據《指導意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要求從業人員在其親屬買賣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報,經過公司審查批准後可在批准日當天進行買賣。」
知情人士表示,「制定這條規則的就是為了防止從業人員自身向其親屬傳遞信息,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另據《證券時報》今日報道,盡管該意見還沒有正式頒布,基金公司和員工親屬「對策」已有不少。為了避免麻煩,深圳一基金公司口頭統一規定,員工直系親屬的賬戶「最好銷掉」。
除了「公司行為」外,從業人員家屬的「個體」對策還包括:只用賬戶打新來規避風險、退守「親屬賬戶」、用更隱秘的方式炒股等。

『柒』 直系:親屬可以買公司原始股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直屬親屬不能持有公司
原始股
,只要股東們沒有特別規定直屬親屬是可以購買公司原始股份的。

『捌』 法律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證券從業人員的親屬呢

現役軍人,處級以上在職幹部,證券從業人員,以及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沒有身份證)的人員,不能開戶炒作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的親戚,可以開戶炒作股票。

『玖』 公司股票為什麼內部人員不能購買,那內部人員的親屬可以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3-2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拾』 基金經理的親戚或朋友為什麼不能炒股難道基金經理知道股票的漲跌

他可以利用手上的基金拉升股價啊!所以叫「老鼠倉」

在基金行業里,所謂的「老鼠倉」是指基金從業人員在使用公有資金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待用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其率先賣出個人倉位進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基民」的資金則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險,這顯然會對基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為防控該類事件的發生,我國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今年年初,證監會基金部也專門下發文件,意在通過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證券投資的監管力度,進而杜絕「老鼠倉」事件的發生。文件要求各基金公司要加強對各自督察長的考核。基金經理在任職申請中將被要求上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和證券賬戶,針對這些賬戶,管理層會同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嚴密監控。同時在對管理部門的通知中則要求,基金公司須在近期上報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