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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交易機制

發布時間: 2021-08-16 16:11:22

Ⅰ 請問股票交易的自動撮合機制是怎樣一個原理

股票撮合交易機制

證券經營機構受理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即刻將信息按時間先後順序傳送到交易所主機,公開申報競價。股票申報競價時,可依有關規定採用集合競價或連續競價方式進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機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

目前,滬、深兩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

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其餘交易時間均為連續競價時間。在集合競價期間內,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只儲存而不撮合,當申報競價時間一結束,撮合系統將根據集合競價原則,產生該股票的當日開盤價。滬、深新股掛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漲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當日集合競價時,其委託競價不能超過新股發行價的上下15元,否則,該競價在集合競價中作無效處理,只可參與隨後的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就進入連續競價時間,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資者的買賣指令進入交易所主機後,撮合系統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自動撮合,同一價位時,以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時,股票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

1、成交價格的范圍必須在昨收盤價的上下10%以內。

2、最高買入申報與最高賣出申報相同的價位。

3、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時,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價位。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的,主機將成交信息即刻回報到券商處,供投資者查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資者有權撤消自己的委託或繼續等待成交,一般委託有效期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盤價不是該股票當日的最後一筆的成交價,而是該股票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的成交金額除以成交量而得。

(1)股票期貨交易機制擴展閱讀:

股票的交易方式

一、面議和競價

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面議買賣和競價買賣。面議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的面談,通過地攤小販式的討價還價來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最常見,也是最常用的一種買賣方式。這種交易方式一般都是出現在股票沒有辦法上市、交易量不多,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

而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有種類似於拍賣的那種形式,最後是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的。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賣方都可以自由的選擇適合自己的買賣方,這樣可以使得交易的公平性,產生的價格也不會讓人難以接受。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二、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

按另一種,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可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就是不通過中介,買賣雙方直接面對面交談,然後股票就由買賣雙方自行交割。

場外交易大部分都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就是買賣雙方找個中介人,來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都不會露面。

三、現貨和期貨交易

按照交割期限的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貨交易就是指買賣雙方都成交之後,馬上就辦理了交割手續,當時就財貨兩清。而期貨交易則不一樣,它是按合同中規格的價格、數量,過一段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Ⅱ 和股票比較,期貨是怎麼產生的是怎麼交易的

我以前培訓過期貨經紀人,大致了解一點。之所以會設立期貨交易。是為了保護原料產出企業和使用原料的企業的。打個比方。有兩個企業,一個是種玉米的企業,一個是使用玉米來加工成汽油的企業。種玉米的企業在沒種之前擔心到玉米收獲時價格下跌很多。用玉米的企業擔心到玉米收獲時玉米漲的很厲害。所以他們兩個企業可以同時在期貨交易所做保值交易。種玉米的企業交易方式是賣空,賣空就是先賣出合約(合約的多少可以根據自己的產量來定),等到了收獲的時候,假如價格真的跌了很多。他賣玉米實貨會虧錢。但他因為先在期貨交易所賣空了同等的玉米合約。他現在就可以把開是賣空的合約以較他賣空之前低的價格買回來結束這個合約。這個差價就是他賺的錢,這個差價和他賣玉米實貨所損失的錢是差不多,所以就可以起到一個打成平手的結果。如果玉米價格沒有像他預測的那樣下跌,他也做了賣空交易。他賣玉米實貨是比預期的賺了的。但他在交易所做的賣空交易是虧了錢的。一賺一虧,還是打了個平手。所以期貨交易的真正用處是讓企業可以自己控制自己的成本。不管價格是漲是跌,他都能把成本控制在自己可以盈利的狀況中。那個用玉米加工成汽油的企業想控製成本就和生產玉米的企業做相反的交易就可以了。
上面講的是企業做期貨。那自然人(好像股市的散戶)做期貨是為了什麼呢,純粹是投機,期貨是有10:1左右的杠桿作用的,所以賺錢賠錢都很快。自然人做期貨和做股票一樣,都是買賣看不見的標的。只是炒炒數字而已,對了賺,錯了虧。但期貨之所以叫期貨,是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過期不平倉,就要你買或賣真實的商品了。

Ⅲ 期貨的做空機制是什麼意思

做空就是在下跌的時候一樣可以掙錢。看你問 問題的方式是不是股民? 下面是股票跟期貨的區別你可以簡單看看。

期貨和股票的區別:
股票與期貨的差別在於:1、期貨的保證金交易方式將你股市資金的功能至少放大十倍,一萬塊錢的股票,你得交易一萬才能買到;一萬塊錢的期貨你只需要交10%即一千塊錢就能買到。所以你一萬的資金,可以當十萬來投資。2、期貨可以做空,在同一張K線圖上,股票只能做上漲掙錢。下跌只能等待。期貨下跌可以做空,先高價10塊賣出,然後跌下來5塊低價買回來,一樣掙到了5差價。3、期貨是T+0,買進之後可以立即賣出,一天可做許多個來回。這樣增加了交易機會,同時錯了可以立即止損。4、期貨市場機會更多,可以做多做空,就比股市增加了一倍的機會,再加上資金的10倍放大,可以簡單的說期貨比股市機會多20倍。5、期貨真的風險很大嗎?期貨的確有風險,但絕對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大。期貨市和股市風險相同,最多就是賠光,只是期貨操作不當或是不止損,賠光的時間要比股市短。股市也一樣可以慢慢賠光。6、商品期貨的行情比股票行情更容易把握,期貨品種少,到目前只有10幾個品種,而股票有兩千多家,其次商品價格的漲跌是更純粹的供求規律在起作用,不象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那麼復雜和多變。7、同一張K線圖,股票和期貨看法相同,股票只能做向上,期貨可以做上下。所以機會更多,價格漲跌10%股票掙10%,期貨就掙翻翻。所以期貨市場機會更多,掙錢的幅度更大。股票和期貨看技術分析是一樣的,掙錢的原理是一樣的。
期貨市場更有利於散戶,因為期貨可以以小博大,放大十倍的資金。只要方法正確,期貨成功的時間更短。

Ⅳ 期貨中的對沖機制是怎麼一回事

對沖交易簡單地說就是盈虧相抵的交易。對沖交易即同時進行兩筆行情相關、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交易。

從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在建立風險對沖機制上分別採取了現貨賣空、股票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股指期權等形式,由於期權類產品除了增大杠桿效應外,其風險對沖的機制本質上同期貨是一致的,從某種意義上它們可以看成期貨產品功能的延伸。

因此,將國際市場上的風險對沖機制主要分為現貨賣空、股票期貨和股指期貨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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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沖模式

1、股指期貨對沖

股指期貨對沖是指利用股指期貨市場存在的不合理價格,同時參與股指期貨與股票現貨市場交易,或者同時進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類別股票指數合約交易,以賺取差價的行為。股指期貨套利分為期現對沖、跨期對沖、跨市對沖和跨品種對沖

2、商品期貨對沖

與股指期貨對沖類似,商品期貨同樣存在對沖策略,在買入或賣出某種期貨合約的同時,賣出或買入相關的另一種合約,並在某個時間同時將兩種合約平倉。

在交易形式上它與套期保值有些相似,但套期保值是在現貨市場買入(或賣出)實貨、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入)期貨合約;而套利卻只在期貨市場上買賣合約,並不涉及現貨交易。 商品期貨套利主要有期現對沖、跨期對沖、跨市場套利和跨品種套利4種。

3、統計對沖

有別於無風險對沖,統計對沖是利用證券價格的歷史統計規律進行套利的,是一種風險套利,其風險在於這種歷史統計規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是否繼續存在。 統計對沖的主要內容包括股票配對交易、股指對沖、融券對沖和外匯對沖交易。

4、期權對沖

期權(Option)又稱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

5、定增對沖

作為股權再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定向增發廣受外界關注的一大特點是增發價格相對於增發時的市場價格往往有著較高的折價。

機構投資者在參與定向增發時採用股指期貨進行對沖是鎖定收益、減小風險的較優方案。建議投資者選擇性地參與多隻定向增發的股票,構建現貨組合分散非系統性風險,同時用股指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鎖定定向增發的收益。

Ⅳ 如何理解股指期貨的做空機制

股指期貨是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不僅能為股票投資者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避險工具,而且也為以後適時推出外匯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提供了經驗,對股票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利用股指期貨對股票指數和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套期保值,可有效規避股票市場上的股指波動和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適時推出股指期貨,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一般來說,期貨交易的功能有兩個:一是價格發現功能,一是套期保值功能。股指期貨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也具有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這兩個功能。
所謂做空機制,簡單地說,就是指以股指期貨和股票期貨為主的期貨交易,按照交易制度,投資者可以在實際並未持有股票的情況下,先行賣出,而在未來某一約定的期間再行買入。如果股價呈現下跌走勢,投資者就可以在先賣後買的過程中獲利。因此,一旦實行了做空機制,投資者就可以在股市下跌過程中直接獲利,這同目前只有在股市上漲過程中才能獲利有根本的區別。
中國股市沒有做空機制,是單邊市場,做多才能賺錢。也就是說只有漲時才能參與,跌時不能參與。因此如果是空頭,就無法賺錢,只能離場,否則如果參與空頭市場,就必定賠錢,所以「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是中國股市的特徵,只有學會空倉,才是成熟的中國股民。在中國股市做空你必須持有某隻股票,如果你判斷該股會下跌,就賣出股票,在低位時再買入,如果該股沒有上漲,則你無法賺錢,所以,在中國股市的做空方法,不一定能有收益,只能看成是一種避免損失的方法。因此,在做空時,高位賣出,不一定要低位買入,應該說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做空。國際上的做空方式,不必持有該股,如果判斷該股會下跌,你可以先賣出該股,然後在低位必須買入同樣數量的該股,這樣你就賺取了差價,從而盈利,如果該股沒有下跌,而是上漲,你也必須在高位買入該股,這樣你就賠錢了。由此可見,中國的做空是規避風險、保存戰果的方法,而不是賺錢的方法。

Ⅵ 期貨交易的規則和股票的不同點和相同點

期貨與股票相比,有幾個非常鮮明的特點:
(1)、期貨合約有到期日,不能無限期持有。_
股票買入後可以一直持有,正常情況下股票數量不會減少。但期貨都有固定的到期日, 到期就要跟現貨進行交割。因此交易期貨不能象買賣股票一樣,交易後就不管了,必須注意合約到期日 ,以決定是提前了結頭寸,還是等待合約到期進行交割。
(2)、期貨合約是保證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約面值約10-15%的資金就可,每天結算;股票則必須交齊全部資金。
期貨合約採用保證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約面值約10-15%的資金就可以買賣一張合約,這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的空間,但另一方面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必須每日結算盈虧。股票,買入後在賣出以前,賬面盈虧都是不結算的。但期貨不同,交易後每天要按照結算價對持有在手的合約進行結算,賬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賬面虧損第二天開盤前必須補足(即追加保證金)。
(3)、期貨合約可以賣空
期貨合約可以十分方便地賣空,等價格回落後再買回,雙向操作。而股票只有上漲才能賺錢。
(4)、期貨T+0交易,當天可買可賣,出入非常方便;股票T+1交易,買入後,第二天才能賣出;權證當天可買賣,但不能做空。
(5)、期貨市場的交易品種較少,基本面資料均可以在公開的媒體上查閱;股票數量較多,有近兩千多隻,且每隻股票的資料均需要研究,還要配合綜合指數,常出現「賺了指數賠了錢」的情況。期貨價格的高低和現貨息息相關,便於分析跟蹤。
(6)、 期貨市場中的持倉總量是變動的,資金流入,持倉總量增加;資金流出,持倉總量減少;股票市場的單只股票的可流通股本是固定的,但總的份額不會變化。

Ⅶ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