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凍結公司部分財產是否對股份有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財產保全分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二種。一、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被動性: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3.擔保性:為了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二、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另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其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變賣、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而採取的保護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該項財產的支配、處分權。訴訟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執行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2.具有必要性: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的;3.訴訟性: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4.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三、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四、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2.擔保。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也可以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急,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4.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第一、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第二、被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第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此外,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財產保全的范圍和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實際操作程序中,財產保全限於請求保全的財產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標的物,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五、如何向訴訟擔保公司擔保手續?擔保申請人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應有關訴訟擔保公司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1、申請人的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書;2、如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不同情況應提交立案通知書,立案繳費收據、傳票等;3、財產保全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具體情況明細清單;4、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財務報表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暫住證明、家庭資產證明材料。5、財產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財產所有人)應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反擔保證明材料。6、案件的證據材料及法律依據材料。7、訴訟擔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六、擔保的責任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一般是指由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財產保全擔保的程序:(一)申請人向訴訟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證據材料和《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等)。(二)訴訟擔保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訴訟擔保公司與申請人簽定《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三)申請人按照《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向訴訟擔保公司交納擔保費及結果反饋保證金。(四)訴訟擔保公司為申請人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五)訴訟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後,擔保程序結束。七、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
B. 公安凍結我的股票賬戶 那盈虧誰負責
自己負責。有個好處就是,不管跌成什麼樣,都無法強行平倉
C. 法院凍結個人股權有何歸定
未經法院同意的,不得擅自處分股權,包括轉讓、贈與、退股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10月10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對股權、投資收益凍結和執行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
一、明確工商部門協助事項: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辦理以下事項:
(1) 查詢有關主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對外投資,以及受處罰等情況及原始資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經公示的信息除外);
(2) 對凍結、解除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公示;
(3) 因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股權,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凍結股權及投資的程序:
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公示。工商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續行凍結的,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沒有次數限制。
三、有效凍結及輪候凍結的認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多家法院要求凍結同一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將所有凍結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後的凍結為輪候凍結。有效的凍結解除的,輪候的凍結中,送達在先的自動生效。
有效的凍結期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按照前款辦理了續行凍結的,凍結效力延續,優先於輪候凍結。
四、股權強制轉讓的程序: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完成變價等程序後,應當向受讓人、被執行人或者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轉讓裁定,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公示並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工商部門收到人民法院相關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在業務系統中辦理。
五、股權強制轉讓的審查: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東資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規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前,應當進行審查,並確認該公司股東變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六、工商免責、法院不受理:
工商部門對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當事人、案外人對工商部門協助執行的行為不服,提出異議或者行政復議的,工商部門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 我和老公離婚時,發現他己轉移了54萬,法院立即凍結了他的股票資金帳戶和銀行卡,當時他還有價值37萬股...
很質疑他的這種高買低賣操作的精準度,這與高拋低吸同樣困難。要知道現在是可以融券賣出的,在這種天才的表現下他的賬戶中應該是個天文數字。另外凍結的意思就是不可提現,不可操作。
E. 法院凍結股票能不能把錢劃走
股票被法院凍結後,股票持有人就不能對被凍結的股票進行交易、抵押等,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可以將股票依法進行變現後將資金扣劃走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F. 法院凍結的私人股票賬戶多餘部份可以轉出嗎
你可以先去銀行查查凍結手續,銀行一般不會擔這么大的風險私自解決!銀行的手續應該都是非常正規的,就算是有隱情,也能從每筆賬單中查出,當然,這需要你有關系!依據你說的,如果儲戶能把錢取走,應該是銀行賬戶沒有被凍結,下一步你就得去法院了,很有可能是法院沒有凍結!
G. 股權被法院訴訟保全後在執行前本股權產生利潤能分配嗎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股權凍結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股東對所持有的被凍結股權不得進行轉讓和質押等處分行為,防止被凍結股權滅失或價值減損。二是被凍結股權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將會受到限制。股權被凍結的股東不得向公司請求分配紅利和股息。
因此,根據你的描述,現在股權已經被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予以凍結,那麼,該等被凍結的股權所產生的利潤就不能向股東進行分配,該等利潤也屬於法院訴訟保全的標的范圍。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H. 財產被法院查封,股票帳戶算嗎
財產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帳戶。
股票賬戶,股票賬戶是屬於個人,法人,集體和機構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賬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債券都屬於有價證券。
綜合上述內容,股票賬戶內有價證券屬於法院財產查封的范圍,所以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8)法院凍結的股票盈利部分歸誰擴展閱讀:
案例:
起債權案件判決生效後,四名被告未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原告張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經對四名被執行人的財產「四查一搜」,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通過申請人張某提供線索,法院通過證券機構查詢,發現三名被執行人名下分別持有股票,但兩人名下股票已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判決生效後清倉,現只有其中一人因股價下跌捨不得割肉未及出手。
該被執行人持有的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由於實行通買通賣制度,投資者同一證券賬戶內證券可以在不同證券公司和不同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和買進。如果投資者分別在多個省份的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則人民法院必須到多個地方實施強制措施。
而這種工作方式造成的時間差,無疑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該案中被執行人股票登記顯示的指定營業部為浙江紹興,但其真正的指定營業部卻是在浙江新昌。證券機構答復的原因是因證券交易席位號相同所致。
現行處置被執行人股票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賬戶名稱、號碼、扣劃證券名稱、數量或者資金數額」等。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在准確掌握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才能製作相關裁定書,否則就得不到相關證劵公司的協助。
I. 執行案件中凍結的股票屬於動產呢還是資金呢凍結期限呢有明文的法律依據嗎
應屬於動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可以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