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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需要盈利嗎

發布時間: 2021-08-07 17:48:47

A. 請分析公司發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得失

發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得失具體如下:

一、股票上市的優勢:

1、股票上市最明顯的優點就在於能夠通過上市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公開發售股票(股權),公司能募集到可用於多種目的的資金,包括增長和擴張、清償債務、市場營銷、研究和發展、公司並購。公司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股權再融資或定向增發(PIPE)再次從公開市場募集到更多資金。

2、上市可以幫助公司獲得聲望和國際信任度,伴隨公司上市的宣傳效應對於其產品和服務的營銷非常有效。而且,受到更多的關注常常會促進新的商業或戰略聯盟的形成,吸引潛在的合夥人和合並對象。

3、上市會立刻給股東帶來流動性,從而提高了公司的價值。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透明和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有助於提高其估值。

4、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於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

5、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並留住有才乾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並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

二、股票上市的弊端:

1、上市需要披露公司運營和政策中的專有信息。公司的財務信息可以從公開途徑獲取,有可能給競爭者帶來知己知彼的戰略優勢。因此,必須建立確保公司專有信息保密性的相關機制。

2、失去保密性、公司的上市過程包含了對公司和業務歷史的大量的「盡職調查」。這需要對公司的所有商業交易進行徹底的分析,包括私人契約和承諾,以及諸如營業執照、許可和稅務等的規章事務。

3、上市公司必須不斷的向所在交易所和各種監管部門提交報告。在美國,上市公司不僅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報告,而且還要遵守證券法的相關條款以及全美證券交易者協會的交易指南。

4、盈利壓力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管理層的選舉,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取代公司的建立者。即使不出現這種情況,上市公司也會受制於董事會的監督,而董事會出於股東的利益可能會改變建立者的原定戰略方向或否決其決定。

5、公司高管、其管理層以及相關群體都對上市過程及公告文件中的誤導性陳述或遺漏負有責任。而且,管理層可能還會由於違反受信責任、自我交易等罪名遭到股東的法律訴訟,無論這些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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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須遵守的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B. 上市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中期利好,短期利空。因為不公開發行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募集資金,擴大公司發展,所以是利好的。但是因為不公開發行股票,可能會造成發行的股票價格低於市場上面的即時價格,存在部分套利現象,所以短期個股可能會出現相應的下跌。

C. 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嗎

行情好時還有些機會,行情不好時就是雪上加霜了。

D. 國家為什麼要發行股票股票是漲了才賺到錢嗎

企業發行股票的直接目的是籌集資金。但由於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它們發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也不盡相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籌集資本,成立新公司。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時,需要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股東資本,達到預定的資本規模,從而為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資金來源。
(2)追加投資,擴大經營。現有股份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投資或籌措周轉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籌措所需資金。這類股票發行稱為增資發行。
(3)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改善財務結構。自有資本在資金來源中所佔比率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公司財務結構和實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為了保證自有資本與負債的合理比率,提高企業的經營安全程度和競爭力,可以通過增發新股來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
(4)其他目的。如為了擴大產品銷路,引進其他公司的先進生產技術,將新股發售給某些流通企業或戰略合作者。又如用發放股票股利(通常稱作「送股」)的方式代替現金分紅,或通過增發面的股票用來換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實現換股兼並,等等。
發行股票雖然對許多企業具有吸引力,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發行股票。為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防止股票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有些國家對股票發行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不同情況滿足所規定的條件:
(1)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產業政策。為了使社會資金得到合理高效的運用,同時貫徹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改革戰略,公司的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選擇發行人時.將重點支持能源、交通、農業、通訊、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從嚴控制一般加丁工業及商業流通性企業,暫時限制金融、房地產等行業。
②股本結構。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結構必須滿足如下一些條件:
(a)為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公司發行的普通股應限丁一種,且同股同權;
(b)為了加強發起人設立、經營新公司的責任感,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並且認購的總數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c)為保障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吸引公眾廣泛參與並有效地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同時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嚴格監督,發起人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應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襯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③經營及財務狀況。發起人在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
(2)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原有企業改組」這一形式設市股份有限公司,並且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除了應當符合上述對公司質量的要求外,還必須具備下列兩個實質性條件:
①公司在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元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②公司具備良好的經營業績,近3年連續盈利。

E. 股票發行和股票上市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不同:

首先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的發行包括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股票的設立發行:指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資本數額為目的的股份發行。是指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行股份,也是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

股票上市是指己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經過承銷商輔導一段時間,報經交易所實地審查通過,其股票即可掛牌上市。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我們在證券公司交易的股票是在交易所成交的,屬於二級市場。實務上看發行新股和新股上市的區別在於,有沒有進入流通。

發行可以是發行流通股也可以是非流通,發行了不見得就是進入流通領域(二級市場);上市是股票進入流通領域(二級市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再換一個角度說,發行是在股票一級市場,是指拿錢認購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體是買方和上市公司之間;上市是股票的二級市場,訪到交易所來交易,交易主體是買方和賣方之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首發(首次發行)只能申購(買入),股票上市則可以自由買賣。

已經公開發行的股票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說,上市公司概念真包含於股份有限公司概念里。

兩者都可以發行股票。股票分記名和不記名股票,發行方式有公開和非公開發行,排列組合一下,可以有很多種。

現在所謂的「炒股」,炒的是屬於公開發行的記名股票,也只有這種股票可以上市掛牌交易,其他只能依法轉讓而不能上市買賣。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很多種股票,區別在於上市公司永遠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一種:可以上市買賣的股票。

F. 公開發行股票有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企業必須滿足中國證監會2006年5月17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必須滿足中國證監會2009年3月31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6)公開發行股票需要盈利嗎擴展閱讀:

公司作為發行人,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行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G. 只有近幾年取得盈利的企業才能發行股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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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條件
2018-12-27來源 : 法律快車31,126次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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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車特邀嘉賓律師:謝曉陽。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H.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識,炒股技巧分享!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

I. 既然已經委託券商發行了股票,為什麼還要上市

公開發行過程中,願意認購的人,是希望能夠轉手的,因為只有能夠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這筆投資才是有流動性保障的。
同時,公司IPO之後,部分原有大股東獲得配額的股份後,也會要求能夠到證券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雖然大股東所佔有的股份往往帶有限售條件,但是當公司的股票上市後,大股東們就可以通過市場股價的表現來衡量自己持有資產的真實價值了,這就是上市後股票所具有的價值評估作用。
另外,上市的公司,能夠在二級資本市場上更好地進行財務運作,例如回購股份,或增發股份。如果沒有上市,那麼這些資本運作的進行就需要非常復雜的評估。

J. 什麼是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在股票發行實行核准制的情況下,一國的法律法規對股票發行規定若干實質性的條件,這些條件因股票發行的不同類型而有所區別。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相關的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分別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