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是否需要最近3年連續盈利
定向增發條件較為寬松,沒有業績方面的要求,也無融資額的限制
增發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定向增發條件較為寬松,沒有業績方面的要求,也無融資額的限制,極大刺激了上市公司採用定向增發的沖動。定向增發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發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三、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增發部分的鎖定期不是很長,鎖定期結束以後,這部分股票將會進入二級市場流通,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四、定向增發不需要經過煩瑣的審批程序,也不用漫長地等待,並且可以減少發行費用。採用定向增發方式,券商承銷的傭金大概是傳統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層對於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並沒有關於公司盈利等相關方面的硬性規定。對於一些過往盈利記錄未能滿足公開融資條件,但又面臨重大發展機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發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個關鍵性的融資渠道。
定向增發對上市公司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對參與增發的其他機構來說,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資機會。對於投資機構來說,定向增發方式可以使投資機構以簡潔、低成本的方式參與高成長公司或行業,輕易獲得公司或行業高速發展帶來的利潤,更為重要的是定向增發的股權一般鎖定期只有一年左右時間,隨後可以進行流通,投資周期短且收益將非常豐厚。
從目前定向增發的情況來看,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擬定向增發股份的需求相當旺盛。而對於普通流通股股東而言,定向增發同樣意味著利好。
② 擬上市公司需要連續三年盈利,是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仍然盈利,還是當年盈利就算
希望下面的「指引」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5號——關於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及業績連續計算問題的審核指引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2年9月27日
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核工作實踐,現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及業績連續計算問題的審核標准明確如下:
一、 審核人員在審核發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條、152條規定的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的條件時,按照下列標准掌握:
發行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和不能合並會計報表的投資收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數,且最近三年內發行人的經營業務、經營資產、管理層未發生較大變化,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未發生較大變化。
二、 審核人員在審核開業時間不滿三年、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按照下列標准掌握:
1、 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國有事業單位;
2、主要發起人以具有經營業績的經營性資產出資;
3、最近三年內發行人的經營業務、經營資產、管理層未發生較大變化,
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未發生較大變化。
主要發起人和其他發起人均以經營性資產出資的,主要發起人的經營業績可以連續計算,其他發起人的經營業績不能連續計算。
發行人須提供其他發起人投入的經營性資產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提供包含所有發起人業績的財務報表作為備考報表,備考報表須在招股說明書中摘要披露。
若作為主要發起人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國有事業單位在連續計算其經營業績的會計年度內虧損,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問題還須符合《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3號)》的要求。
本指引所稱的主要發起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且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發起人。
三、 審核人員在審核開業時間不滿三年、以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且有限責任公司存續時間已滿三年的發行人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按照下列標准掌握:
1、有限責任公司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最近三年內發行人的經營業務、經營資產、管理層未發生較大變化,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未發生較大變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若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按照《公司法》和《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比照前款執行。
四、審核人員在審核開業時間不滿三年、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再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責任公司存續時間不滿三年的發行人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比照本指引第二條的標准掌握。
五、審核人員在審核資產評估結果帳務處理對連續計算經營業績的影響時,按照《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2號)》的標准掌握。
③ 股票想要B轉A必須連續三年盈利嗎
沒有錢要b轉a必須連續三年盈利嗎,這個也是不一定的吧?
④ 公司准備上市,是必須要連續盈利三年之後才具備上市條件嗎
是
如果上中小板 則申報前一年凈利潤最好不少於5000萬
如果上創業板 則申報前一年凈利潤最好不少於3000萬 三年的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還要不低於30%
其餘各項條件可以看《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⑤ 公司年盈利多少才能上市
1.光憑年盈利是不能確定一個公司能否上市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稱的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⑥ 主板上市要求企業的盈利期限為多少年
根據中國最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司上市的條件有所放寬,公司股本總額要求不少於人民幣 3000萬,取消了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要求,
企業上市規模要求:
1、凈利潤:主板上市要求3年盈利,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創業板(徵求意見)上市要求2年盈利,且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
2、營業收入:主板上市要求3年累計超過3億元。創業板(徵求意見)上市要求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3、經營性現金凈流入(與營業收入指標二選一):主板上市要求3年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創業板(徵求意見)上市暫無要求。
4、凈資產及股本總額:主板上市要求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創業板(徵求意見)上市要求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⑦ 創業板要求上市公司連續盈利幾年
不少於一千萬元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7)股票上市需滿足連續三年盈利擴展閱讀:
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⑧ 公司上市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每年盈利多少啊
只要求連續三年盈利,對盈利多少沒有具體要求。
對上市公司的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8)股票上市需滿足連續三年盈利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⑨ 上市公司一般需要經營幾年之後才可以
第一百五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五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 第一百五十四條 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 第一百五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⑩ 創業板上市規則其中一條是必須連續三年盈利嗎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摘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