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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立法哪一年

發布時間: 2021-08-16 21:11:53

㈠ 股票什麼時候立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作了修正,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並重新公布

㈡ 請問有哪位好心告訴我股票是如何立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作了修正,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並重新公布。

㈢ 中國的股票和期貨,分別開始於哪一年,立法於哪一年

我國最早的證券交易市場是清朝光緒末年(1891年)由上海外商經紀人組織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眾業公所」,在這兩個交易所買賣的主要是外國企業股票、公司債券,中國政府的金幣公債以及外國在華機構發行的債券等。

中國人自己創辦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是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證券交易所。1920年,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

天津證券交易所在1952年關閉,舊中國的證券市場相繼消失。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我國證券市場正式形成。(著重記住幾個重要的時間和重的事件)

十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特點:(市場、發行、投資者和監管四個方面)

1、市場發展日益規范有序

(1)發行制度由審批制過渡到核准制;

(2)股票發行方式不斷改進;

(3)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逐漸規范。

2、證券發行規模逐年擴大,品種結構日趨合理

到2000年為止,我國發行的證券品種已涵蓋了股票(A股和B股)、基金、 國債、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等。

3、機構投資者的隊伍逐漸壯大

(1)證券公司;

(2)證券投資基金。

1999年11月國務院頒布《證券投資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大力培育證券投資基金。1998年3月,首批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記住時間及其事件)

(3)其他機構投資者

從2000年9月8日開始,我國任何企業都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1999年9月8日,中國證監會下發通知,明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上市公司這三類企業可以進入證券市場進行投資。(三類企業入市)

4、監督手段法制化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

1994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教學輔導

㈣ 我國最早的有關證券、股票的法律的頒布時間

新中國的
剛好我正在看證券基礎!給你找找,這個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於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是證券領域的母法!

舊中國的,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證券交易所法》

那些管理辦法什麼的,算不上法律,不是法律,只是一個規則,一個約束規則,具有行政效力,但是不是法!

㈤ 證券立法的美國九十年代的證券立法

美國從1933年制訂《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證券交易法》以來,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九十年代以後,隨著美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擴大,美國證券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制訂了許多新的法律規范。
一、《1990年證券實施補充與股票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立法,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設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補充制裁措施。並授權證券委新的管理與執法權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場。
對於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該法授權證券委有權發出「停止和終止命令」,有權發出行政訴訟,有權對被管理的實體和關聯人士實施民事處罰。該法也授權聯邦法院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實施民事處罰,並有權對公司的董事、職員的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股票改革條款旨在加強證券委的權力,對長期懷疑可能存在欺詐行為的垃圾股票市場加強管理。通常,垃圾股票是低價證券,價格不會超過每股5美元,在場外市場交易。該法增加了證券委的制裁權力,並可制定市場管理規則。
二、《1990年信託契約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了《1990年信託契約改革法》(Trust Indenture Reform Act of1990),目的在於對1939年的立法進行改革和更新。在50年中間,信託契約的市場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例如債務契約的擔保問題,1939年法對此的規定極其簡單,證券交易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信託契約,和新的信託契約發行方法。
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委進一步加強國際證券執法的協調工作,簡化《1939年信託契約法》,使之符合現代要求;縮小立法之間對提供給股東信息的法律要求的差距。在國際證券執法領域,立法授權證券委可對國外證券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據保守秘密,否則這些證據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要求應予公開。如果信譽良好的國外證券管理部門決定並向證券委說明,證據的公開違反了該國證券法的要求,這類證據可不公開。該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委可制定規則,提供外國證券管理官員掌握內部信息的情況。
改革法的目的在於使信託契約法能夠適應新的時代的需要,同時也便於管理部門的操作和實施。在改革法通過之前,有關契約協議,作為民事合同按照普通法中的合同關系進行規范。
新的改革法將原來的強制性合同條款改為任何信託契約必須載明統一的法律條款。原來的條款只是合同條款,而現在信託契約協議中的條款,世紀上法律條款。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信託契約合同條款內容的認定。所有的合格信託契約將有關的法律條款載於信託契約之上。
另一個變化是該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於任何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給予任何人任何登記、公開信息、發行信託契約或者進行交易以全部或者部分的豁免。
鑒於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改革法賦予證券交易委員會以批准外國受託人作出獨立的受託人在美國開展業務的權利,只要該外國受託人符合美國法律對獨立受託人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即可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獨立審批。
三、《1990年市場改革法》
1987年10月19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道一瓊斯指數下跌508點,1989年10月13日,下跌190點,以及股票指數的上下起伏,反復無常,都說明證券市場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規范化。
《1990年市場改革法》(Market Reform Act)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證券市場改革作出了規定:包括增加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的處事能力,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簡化清算與交割手續。
《1990年市場改革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個別證券停止10個工作日的交易。在遇到緊急的情況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無須通過《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直接通過命令方式,採取臨時緊急措施。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規定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以便證券交易委員會能夠對證券市場進行更有效的監管。證券市場改革法對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3節,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證券商對大額交易的詳細情況提供專門的報告。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要求所有登記注冊的證券交易商和經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士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他們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財務報告。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簡化證券交易的清算與交割手續。1987年10月19日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出現大幅度動盪後,研究表明,傳統觀點所區分的股票市場、指數市場和期權市場,其實是一個統一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他們互相關聯、互相作用。證券交易與清算、交割的關系也是如此。他們是證券交易市場整體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指出,在分割的市場中,投資者在資金無法及時運作,從某一獲利的一將資金抽出,移往另外的市場作出保證金。新的立法反映出美國立法者力圖建立一個相互協調和貫通的交易與清算、交割體系,使一個市場中的資金能夠通過連網直接移往領一個市場的交易之中。
市場改革法要求美國財政部長與聯邦儲務委員會主席、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從1991年至1995年,每年的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一份其各自下屬機構在保護證券市場方面的報告,報告的重點內容是:第一在建立美國統一、高效的金融市場方面所作的努力,第二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如何通過協調與合作確保對款項的支取。第三、在有關本國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穩定、高效、持續發展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四、《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
美國國會頌布《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對違法證券法的行為科以經濟處罰。在該法頒布以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只能對個別違法者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責任。除了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對內幕交易問題進行調整外,對於其他一些違法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往往感到比較難以處理,要麼過於輕微,沒有太大的威力,要麼過於眼力,取消某些證券的上市資格。
1.行政處罰制度
根據《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採用罰金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處罰。《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使證券交易委員會獲得更多的處罰手段,便於其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制裁。
2.司法處罰制度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對違法聯邦證券法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違法者進行經濟處罰。是否應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以及應該可以多少罰金,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情節予以決定。
3.行政程序中的民事救濟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對違法聯邦證券法者進行經濟處罰,對違法聯邦證券法的行為,或者在依法應該提交的報告或者應該披露的說明書中故意虛假陳述、或者進行誤導的行為進行處罰。經過對紀錄的調查取證後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向違法者發出通知,並進行聽證。如果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並且進行經濟處罰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4.行政訴訟制度
如同其他的行政決定一樣,被告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主要業務地的美國聯邦法院巡迴上訴法庭或者哥侖比亞地區的巡迴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有關公司管理事務的法律規范,屬於地方立法的范疇。聯邦的這項法律並非要干預地方的立法權,而是從證券交易的角度,對那些其行為明顯不能再擔任公職的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從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採取一定的法律措施。為此《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聯邦法院對於因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因違反《1933年證券法》或者《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反欺騙條款,該公司必須應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可以停止或者暫時中止其行為明顯不宜擔任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職務的人擔任其在公司中的職務。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同時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行政程序,對繼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公司負責人,立即行為作出臨時或者長期停止其公司職務的權利。由於這一停止當事人公司職務的決定,在操作上牽涉到很多具體的復雜問題,為此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只對證券交易商、投資咨詢商以及受其制約的其他人行使這一權力。
停止職務作為一種行政救濟措施,可以避免被停止職務者繼續違法、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原來的美國所有的聯邦金融管理機構中,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這一直接作出停止職務裁定的許可權。現在這一規定的實施,可以使證券交易委員會無須通過繁瑣的向法院提取訴訟、請求法院發布禁令的方式,而直接對違法者作出停止其職務行政裁定。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管轄的范圍內,通過作出類似於法院禁令的行政裁定,對各種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及時予以制裁。除了其廣泛的適用范圍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所獲得的「停止職務」的許可權,比證券交易法第15節(c)的規定所進行的行政程序更為有效。這是因為第一、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作出的停止職務的裁定,將導致民事處罰,以及對違反者導致強制禁令的結果。第二、該法還授權對違法者進行審計,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的利息,並附帶有一個長期停止擔任職務的裁定。
五、《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是為了方便和加強證券法律實施中的國際合作,加強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部分美國境外實施證券違法行為,並需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調查進行境外取證的能力。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對美國聯邦證券法作出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第一、免除從外國受到的秘密文件根據《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的必須公開的要求。
第二、它明確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有關規則,為執行的需要,可以向國內或者國外的執行官員提供非公開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證券自律組織,對一些證券專業人員因在國外違反某些證券法律規范而受到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證券管理部門處罰的,可以對他們在美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資格。授權證券管理機構,經過聽證以後,取消那些嚴重違反證券法律的成員的會員資格。
第四、它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接受因協助外國政府機構進行調查過程所花費的開支。
六、《股東通訊改進法》
《股東通訊改進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訂是為了提高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機會。《股東通訊改進法》要求公司直接將有關信息和通知發給股東本人。
在美國,很多股東所持有股票,常常委託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代為管理,這樣,這些股票在公司的記名本所記錄的都是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名字,銀行或證券公司代表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因此,公司在發通知時,往往直接發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法律,責成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實施規則,要求公司直接將有關資料和信息送交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代為管理股票的股東本人。但是1985年的立法沒有包括共同基金的股東。所以這樣法律可以說是國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股東與公司的信息溝通方面所進行的進一步的努力。
以前的立法規定,只要求銀行和證券公司影響他們代為管理證券的股東提交有關的管理報告,但是沒有對投資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現在美國約有3000萬人持有投資公司的股票,其中約有10%的股東將股票託付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管理,因此有相當多的人無法直接受到公司的通知。

㈥ 股票沒立法以前怎麼樣

沒有關系 自然人股東不會產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㈦ 股票是哪一年引進中國的

中國股市是1989年開始試行的。

中國股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股市。1989年開始作為試點,本著試得好就上、試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運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國股市試點要停、股市要關門這類消息。

後受「3.27國債期貨事件」影響,中國期貨市場於1995年進行全面的整頓清理,中國股市成為扶持的對象,這樣股市才由此迎來了真正的利好,轉而進入了大發展的時期。

中國股市最大的特點是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時承諾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場中按照股價進行交易,然而指數卻是依照總股本加權計算,從而形成操盤上的「以少控多」的特點。

(7)股票立法哪一年擴展閱讀

股票原理就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㈧ 中國股票和期貨,開始和立法時間

中國的股票開始1990年12月19日
中國的期貨開始1990年10月12日
中國的期貨目前沒有立法

㈨ 中國股票和期貨,開始和立法的時間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這兩所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國證券法》開始實施。
期貨:1990年10月12日,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開業。2007年4月15日正式實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但是《期貨法》立法仍在進行中。

㈩ 股票運行了多久才立法

1992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