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有_______。
我覺得D也正確,不要鑽牛角尖。
4、股權質押股票雖然也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但股權既非單純的債權,也非單純的物權,而是一項新型權利。這里應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討論:
(1)依《擔保法》78條第1款規定,以股票出質人,質押合同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時生效。這里的規定過於籠統,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的轉讓自交付時起發生轉讓的效力(公司法146條)。如果不對此作出區分顯然不妥。《擔保法解釋》作了變相修正,按照103條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以無記名股票出質,質押合同自交付時其生效,但不過不經背書記載,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某些特定的股票不具有完全流通性,因此也禁止在這些股票上設定質押(參見公司法145、147、149條)。
(2)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78條第3款)。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在股東內部沒有限制,但對外出質則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必須購買其股份,不購買又不同意,視為同意出質,在質權實行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㈡ 物權法與擔保法對質押制度的比較 3000字
物權法明確了擔保合同與擔保物權的效力區分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通過對比可知,我國物權法摒棄了擔保法將「基礎關系(合同)與物權變動的效力混為一談」的觀念,將基礎關系(合同)與物權變動的效力區分開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擔保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後,如一方不依約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轉移佔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㈢ 擔保法司法解釋的關於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七條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第八十八條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為移交。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第八十九條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准。第九十條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第九十一條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第九十二條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第九十三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六條本解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條之規定,適用於動產質押。(二)權利質押第九十七條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第九十八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條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條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銀行核押後又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一條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第一百零二條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第一百零三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第一百零五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六條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㈣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應經其他股東同意——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鄭書宏 盧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該兩條法律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須適用相同規則 ,即:(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其他股東不同意作為質權人的,質押人有權質押。筆者認為,主張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觀點,是從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為中心依據的,同時,股權質押並不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在此,筆者通過以下角度對其進行簡要論證,以資拋磚引玉。
一、肯定說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為標准,公司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以及人資兼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含義,對內是指公司的內部管理和運轉以資本多數決原則和股東人數多數決的混合適用為依據,甚至允許股東一致決原則的存在。對外則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資產來保障相對人的交易風險,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東的信用來保證。也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樣強調股東間相互的信任和合作,並將其作為公司成立和運轉的基礎。
公司法第72條關於有限責任股權轉讓的規定,系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屬性的考慮,希望通過立法維護公司人合性並確保其穩定性。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延續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並不希望因股權質押打破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說觀點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為論證的依據。那麼,股權質押能否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響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構成影響,應當主要從質押後對公司人合性的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影響進行考察。股權質押設立後的法律效力是,質權人就該股權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融資擔保手段,對質權人而言,其關注的是該股權的交換價值,而不涉及股權的其他權能。此時,質押人作為股權的持有人,依據公司法享有的表決權並不受影響。因此,股權質押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對內含義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股權質押後,質押人的資產信用狀況當然發生變化,但從最終結果看,這種變化對公司的人合性對外方面也不會產生任何實質上的影響。原因在於,公司的債權人能夠直接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的時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才有意義。而債權人要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需要滿足法律關於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紗」——的規定條件。而實踐中,如果公司的資產狀況能夠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是不會通過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實現自己債權的,一方面沒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認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債權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將股東作為連帶債務人的時候,一定是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而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根本沒有交換價值,也就是這部分股權對能否清償他人債權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股東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是否質押並不是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關注的問題,他更關注的是股東的其他資產狀況以及公司本身的資產和信用狀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並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構成任何不利影響。
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質押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的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股東作為債務人的情況時,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轉讓債權人手中,債權人成為了公司的新股東,從而影響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 對此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流質,所以質權人不可能因享有質權當然成為股權所有人。因此,質押權的實現並不會對公司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構成任何不利的影響。
二、對肯定說的可行性評析
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應當使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即為股東外第三人設定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的同意,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股權。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
按照第一種觀點,質押人在將股權質押時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在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質押人要實現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須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股權,只有其他股東不同意購買的情況下才可以質押。按照這個邏輯,在這個過程中,質押人需要具有對股權轉讓和設定質押的兩個意思。但是,股東將股權質押的目的在於融資,其並沒有將股權進行轉讓的意思。如果股東意圖通過質押融資時並沒有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麼其質押融資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相反,如果其已經具有了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麼質押融資對其又有何意義?因此,這種觀點在實際中並沒有可操作性,按照這種觀點,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的股權質押形同虛設。
對於第二種觀點,質押人在其他股東不同意質押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但是根據擔保法原理和相關規定,質押擔保的目的是確保債務的履行,質押合同屬於從合同,須有主合同(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質押合同無效,質押權也就無效。因此,質押人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必須同時要求其他股東對其提供融資,否則將面臨法律上的障礙,導致質押人不能通過設定股權質押融資。此種觀點可以解決質押人須同時具有質押和轉讓意思的難題。但是,按照這種規則,質押人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需要30天的時間以確定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質押,該三十日天屆滿之後,質押人另需時間以確定該不同意的股東是否同意提供融資,因此,該規則不能滿足質押人盡早實現融資的目的。另外,公司股東之間本來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關系,假設其他股東有能力並願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該股東何須向其他第三人融資。同樣,如果其他其他股東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給質押人在設定質押權融資中設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義?
㈤ 擔保法股權可以單獨質押嗎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范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於股權質押的規定
1、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 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物權法》 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一)將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三)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四)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如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此外,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權,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①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權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②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並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於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並且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權出質。
(3)以上市公司國有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4)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也有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因此,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的,除應按不同的公司性質注意擬出質股權是否違反前述限制性規定外,還應遵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權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3、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質押生效的要件。
根據《物權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三、股權質押生效後的法律效力
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後,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在其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獲清償時,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根據《物權法》第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並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是,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如超過質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務由債務人承擔。
(二)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
《物權法》第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沒有質權人和出質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質權人在收取孳息時並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僅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是作為質物的一部分而成為債權的擔保。
(三)質權人享有禁止出質人違法轉讓已設質股票權
《物權法》第226條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權質押採用的是登記公示生效制度,並不發生質物——股票,移交質權人佔有的情況。因此,為了防止出質人隨意轉讓股權,侵犯質權人所享有的擔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規定:在出質人沒有取得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試圖非法轉讓股票時,股票設質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有義務不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四)質權人享有對股權的物上代位權
根據《物權法》第216條規定,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質物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的,則質權人不能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出質人和質權人就上述「可能」有爭議並訴諸法院時,應當由質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由於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採取其他相應的措施。
㈥ 股權質押的條件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
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中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7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1條之精神,可以認為:
⑴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⑵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⑴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⑵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因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並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該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即是適例。中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該企業」。可見,中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該公司。
㈦ 《擔保法》中的抵押、質押、留置、典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
質押是轉移物的佔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
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對方支付對價之前保留該物的佔有如果對方不支付對價那麼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僅僅用於動產。多見於加工承攬。
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
㈧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