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包括哪些,股東的股權能繼承嗎
一、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包括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二、股東的股權能繼承嗎
遺產繼承時,現金、房產等是可以繼承的,那麼股東在公司的股權能不能被繼承呢?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另外,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綜上所述,股權屬於公民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那麼,繼承人繼承股權須辦理哪些手續呢?股東的資格究其實質,乃是一種身份,屬於人身權的一種。股東死亡,人身權消失。股東的身份不能像財產繼承權一樣由繼承人當然繼承。借鑒法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身份的繼受有明確的約定則從約定;否則,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則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當然,繼承人股東身份取得並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於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股東在公司中權利和義務。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工商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在其死亡後,必然產生股權繼承問題。雖然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還未大量出現,但隨著私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和個人股東的不斷增多,這一問題將成為不可迴避的法律問題。
B.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股票繼承問題
證券公司只是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來過戶的。
所以繼承人怎麼弄,證券公司就是給一個登記不同而已。
所以遺產的分配是A和A母分配,那麼分別移到兩人名下,而不是都到A母名下。當然了管理是由A母來管理,如果不是為了A的利益的話,A母是沒有權利動用A的股票的,包括交易也不行。
C. 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能否成為股東繼承人
一、公司章程約定允許,自然可以,如果不可以,該股權應轉讓或減資處理。
二、公司章程如沒有明確約定,則按公司法76條處理,可以成為股東繼承人。
D. 股東死亡後,公司修改章程限制股權繼承是否有效具體如何做財產分配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股東死亡後,合法繼承人已自動繼承了股東資格,而在其死亡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可見是不行的。除非在股東死亡之前,公司章程已有規定不可繼承。
E. 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5)限制性股票可以繼承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什麼是股權繼承,股權應該怎樣繼承
1、根據我國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如果該公司的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則應按公司的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進行辦理;如果該公司的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沒有相關規定,但死者有遺囑的,則有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按死者的遺囑對該公司的股權進行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遺囑的,則有死者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2、股東資格當然繼承。本指引所稱「公司股權當然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僅依據個人意願,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條件下不用經過其他股東或股東會的同意,而自動取得股東資格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股權可以當然繼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4210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通常情況下,股東資格可以繼承。繼承人只要證明其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是公司股東即可。其他股東只有證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繼承時新股東的加入,繼承人方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
3、繼承人繼承後股東人數多於50人,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4、特定身份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被禁止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因此,公務員不得繼承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如果是公務員,其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
5、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公司章程關於限制股東繼承人繼承的限制性規定不應溯及股權的繼承。如果遇到關於股權繼承糾紛的問題,最好還是要咨詢有關的專業律師以幫助盡快解決問題,減少損失。 (2414081128)
G. 股權如何繼承
公司股東死亡後,他所持有的股權能否繼承?繼承股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而繼承股權的一般程序主要分公司股東是否超過兩個的情形來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