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如果通過向股票授予者定向增發解決股票來源,請問上市公司總股本如何變化
看具體的激勵計劃,一般總股本不變
招行發新股就會增加總股本,相當公司向於管理層定向增發股票
2. 不定向增發股票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不定向增發也叫公開增發,主要相對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定向增發而言的。一般是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
3. 限售股上市、定向增發對股價的影響
如果其限售股的發行價格低於當前行情價格的話,只要出現拋售,股價一般下跌,如果發行價格和當前價格差不多,那就不會引起價格大幅波動,
定向增發的股票,首先看增發的價格,如果低於市價,且解禁時間在3個月內,就是利空,如果平於市價,且解禁時間在半年以上,就是利好.反正定向增發,也得有人買不是,一般買這個增發的股票就相當於買這個公司的業績了,業績不好,增發對象也不會去投資,如果業績平穩上升,且增發的股票禁售期在半年以上,就是投資方看好公司中遠期的發展前景,一般來說都是利好.
4. 定向增發和解禁限售股是一回事嗎
定向增發和解禁限售股不一樣。
1、定向增發,也叫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一般認為它同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有相同之處。定向增發對於發行方來講是一種增資擴融,對於購買方來講是一種股權投資。定向增發有著很大的投資機會,定向增發發行價較二級市場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資金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反過來會助力上市公司股價,因而現在越來越多的私募產品參與到定向增發中來,希望能從中掘金。定向增發投資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熱點,越來越多私募熱衷定向增發。
2、解禁限售股是指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限制的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為更好地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證監會對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作了期限和比例的限制。
5.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證監會對該上市公司有什麼條件限制和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我為什麼反對限制性股票增發方案
股票增發,對有權獲得增發股票的人士或機構都是一次饕餮大餐。方案沒見光,他們就預先低吸得盤滿缽滿,然後一路拉高逐步派發,等定增消息見光,他們基本出貨完畢了,再次打壓股價,讓他們低吸回來,直到定增執行,會再次拉高股價,把定增價拉高。這樣可以減少定增的股票數量。定增完成,股價再次回落,他們又一次低吸,直到高送配的消息見光,再拉高做高送轉行情,完成高送轉,讓他們購買定增股票的錢通過高送轉的股票提前鎖定利潤。然後股價又會大跌,讓他們再次低吸,隨著定增股票鎖定期即將結束,他們會再次拉高股價,讓定增的股票在高價位派發。一次定增,股價有三次~四次翻倍,定增參與者就有三次~四次大賺特賺的機會。
7. 股權激勵定向增發的人數是否有限制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規定,掛牌公司可以向以下對象定向發行股票: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它經濟組織。公司原股東、董監高人員以及核心員工參與掛牌公司定向增發時,無需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兩個優點:引進外部投資者籌集資金時,可增加原始股東份額,避免股份被稀釋;有利於公司記性股權激勵,穩定核心業務團隊。
對於持股平台的規定: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為何合夥企業或者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台被禁止:
(1)新三板對於掛牌企業發行新股的投資人有兩方面的限制:35人的人數限制(向董監高人員、核心員工及外部投資者發行合計不得超過35名,公司原股東不受此人數之限。)以及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要求,因此以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台參與定增就有規避上述限制的嫌疑;
(2)由於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限制持股平台認購掛牌企業增發新股也考慮到掛牌公司股東超200人的核算及備案問題。(計算人數時,持股平台是穿透的,那麼在定增時是否穿透認定為股東呢?不會,因為持股平台已經不能獲得定增機會,也就沒有必要考慮是否穿透認定的問題)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