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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稅務局備案資料

發布時間: 2021-08-15 21:27:56

❶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❷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❸ 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事宜時填報。錯在哪裡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請按照執行。 ?? 按照稅務總局的規定,各分局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報上季度《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情況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涉及的企業戶數、人次、涉稅金額、入庫稅額等情況;(2)有關文件執行情況分析;(3)發現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落實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告。 本《規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操作規定與本《規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目??? 錄 一、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二、事項名稱1。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三、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四、事項名稱2。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五、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六、事項名稱3。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七、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八、事項名稱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遞延納稅(備案類) 九、事項名稱4。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事項名稱5: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一、事項名稱5。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二、事項名稱6: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三、事項名稱7: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四、事項名稱7。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五、事項名稱7。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六、事項名稱7。 ??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七、事項名稱7。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八、事項名稱8: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九、事項名稱8。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年度報告 二十、事項名稱8。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 二十一、事項名稱其他: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二十二、附表及附件 ? 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票期權,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1。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1。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授權時不可轉讓)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自股票期權(授權時即可轉讓,且在境內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授權日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報送資料 1。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說明(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 3。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 ??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 ??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2。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況(包括種類、數量、股票登記日期的市場價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場價格等); 3。 ??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 ??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獎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權獎勵,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具體情況選擇「事項名稱3。 ??1」、「事項名稱3。2」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事項名稱3。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依照「滬地稅函〔2016〕32號」文執行。 ?? ? 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對象獲得股權獎勵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股權獎勵的情況(包括種類、數量、市場價格等); 3。股權獎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申報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申報、備查資料。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❹ 限制性股票激勵 需要證監會備案嗎

這是肯定的,證券會的責任

❺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1.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於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1)、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同時報送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❻ 限制性股票的稅收問題

授予限制性股票當期,如果是增資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價與收取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股本,並按照兩者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如果是大股東轉讓股份授予,不作處理。
由於限制性股票會在授予當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費用,而按照稅法原則,這部分費用不能用來抵稅,在上市公司稅收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對公司的所得稅費用沒有影響,因此當年該上市公司凈利潤的凈減少值應該與費用的增加值相當。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在授予日,按照獲得股票市價計量的總額與支出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註:美國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製取消後,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繳納所得稅。而在他出售這些股票時,只要股價繼續上漲,他還要繳納另外的所得稅。另外,他持有股票時間超過一年還要繳納資本所得稅。)

❼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