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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禁止授予

發布時間: 2021-08-15 20:35:04

Ⅰ 什麼叫限制性股票

你好,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獲得條件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出售條件
國外的方案依擬實施激勵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設定可售出股票市價條件、年限條件、業績條件等,很少有獨特的條款。而我國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應當設置禁售期限(規定很具體的禁售年限,但應該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要求設定其他的復合出售條件)。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Ⅱ 限制性股票的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對於限制性股票,征稅時需要關注以下環節: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3.解鎖期。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Ⅲ 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間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Ⅳ 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對於這波行情,一時半會還是結束不了,過了3000點而且是如此強勢過的,雖然後市調整還是會下來,但一時半會下不來。對於後市機會,在金融股等藍籌股頂開市場空間後,不會是很快的暴漲後的連續暴跌,而是打開空間後很多個股的跟進。因此,現階段在炒完熱點後,應該乾的事是找潛在熱點。什麼是潛在熱點那些中長線技術面向好,卻未顯現出特別強勢的板塊個股,都是值得關注的股票,因為在風口大象都會飛,那些慢一點的豬也一定會飛起來。

操作上,策略不變,繼續以個股機會為主,以個股的多頭為主。

Ⅳ 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授予登記完成 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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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你好,總體來說屬於利好消息,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股票激勵,對股票的價格是利好因素,但是,在授予之前一般都有過公布了,所以對結果的公布利好要小些,激勵計劃的利好程度,關鍵要看激勵的條件是否夠高,價格是否合理。祝你投資順利。

Ⅶ 限制性股票為什麼規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種措施。目前境內市場常規IPO,准備一年,排隊一年多,市後三年,總計約五年時間。企業很難做到持續性造假,因為成本過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機構在剛開盤時就套現,嚴重影響股價。

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7)限制性股票禁止授予擴展閱讀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限制性股票

Ⅷ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要進行會計處理嗎

需要進行會計處理, 但不是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會計處理, 而是借銀行存款(激勵對象支付的授予價格),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一種反收購措施嗎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購以及股票期權的授權、行權和注銷。」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上市公司授予權益與回購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行使權益前,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基於以上條文,在上市公司面對收購風險時,股權激勵也不失為一種反收購策略。原因在於,上市公司按照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向激勵對象發行新股,是不需要重新召開股東大會、也不需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股票發行文件的,在取得證券交易所確認後,可以將相關股票登記到激勵對象的A股證券賬戶中。實踐中,上市公司也是這樣做的。

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實施之前,中國證監會不允許上市公司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設置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類的反收購條款。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確有明確禁止上市公司董事會(也包括股東大會)在已經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方案中新增加入具有反收購效果的條款;不過,對於「上市公司董事會是否可以在首次提交給股東大會審議的股權激勵方案中設置具有反收購效果的條款」這一問題,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似乎不是那麼明確,可以有不同的解讀,有待中國證監會的進一步明確;在中國證監會對此明確態度或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似可理解為存在著通過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反收購安排的空間。
股權激勵的方式一般包括:限制性股權、股權期權、員工持股計劃、間接持股等方式。
(1)限制性股權,是公司以特定價格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限制性股權會設定鎖定期,在激勵對象達到預先設定的考核指標後,方可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比例將股權進行解鎖。
(2)股權期權,是公司賦予激勵對象購買本公司股權的選擇權,激勵對象可以在未來某個時間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激勵對象也可以放棄購買股權的權利,但股權期權本身不可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
(3)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將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下列具有資產管理資質的機構管理: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
(4)間接持股,是指公司通過持股平台(一般為有限合夥企業)或控股股東(非自然人股東),使激勵對象直接持有持股平台或控股股東的股權/股份/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從而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