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實務中,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安排中,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常見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並規定鎖定期和解鎖期,在鎖定期和解鎖期內,不得上市流通及轉讓。達到解鎖條件,可以解鎖;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鎖而失效或作廢,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立即進行回購。
授予日的會計處理
收到認股款
借:銀行存款(企業有關限制性股票按規定履行了增資手續)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
借:庫存股(按照發行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以及相應的回購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
貸: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
⑵ 如何算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1)發行新股應按照時間權數進行加權計算(加到分母)。回購股份也應按照時間進行加權計算(從分母中減去)。
(2)送紅股是將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轉為普通股,轉化與否都一直作為資本使用,因此新增的股數不需要按照實際增加的月份加權計算,可以直接計入分母。
【總結】股數變動有兩種情況:一是資本變動的股數變動;二是資本不變動的股數變動。資本變動時,股數變動要計算加權平均數;資本不變動時,不計算加權平均數。
加權平均值即將各數值乘以相應的權數,然後加總求和得到總體值,再除以總的單位數。平均數的大小不僅取決於總體中各單位的標志值(變數值)的大小,而且取決於各標志值出現的次數(頻數),由於各標志值出現的次數對其在平均數中的影響起著權衡輕重的作用,因此叫做權數。
⑶ 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的計算
你好。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2006)的規定,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並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其根本原因在於「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見《〈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
所以,雖然題中派發股票股利36萬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實際派發的,但在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時,應當視為年初已經發行。由此,該股數的適用權數應當為1,即:2005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 (100 + 20 + 36) * (12 / 12) = 156萬股。
⑷ 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怎麼計算出的
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確定。目前實務中的做法主要有3種,
1、直接採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2、按照證監會2007年6月8日發布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所提供的公式進行估值;
3、採用其他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而美國一般情況下採用限售股公允價值=市價-授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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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求股票加權均價的公式
股票加權均價的公式如圖:
加權股價平均數又稱加權指數,是根據各種樣本股票的相對重要性進行加權平均計算的股價平均數,其權數(Q) 可以是成交股數、股票總市值、股票發行量等。
⑹ 通俗的講解下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根據本准則第五條的規定,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根據本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等的稅後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按照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計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在認股權證合同和股份期權合約中已作約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都應當一貫地加以運用,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發行日起計算。
⑺ 在計算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如何理解 股票股利影響系數如何計算
每股收益=凈利潤/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凈利潤 16250
年初 30000
4月30日 16200
12月1日 7200(回購)
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3000*(12/12)+16200*(8/12)-7200*(1/12)
我也不清楚,這里有一個計算,想問問怎麼解釋?
⑻ 怎樣理解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中的已發行時間和報告期時間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2006)的規定,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並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其根本原因在於「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見《〈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
所以,雖然題中派發股票股利36萬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實際派發的,但在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時,應當視為年初已經發行。由此,該股數的適用權數應當為1,即:2005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 (100 + 20 + 36) * (12 / 12) = 156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