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的收入准則和非現金交換准則沖突怎麼理解舉例說明
關於這個沖突財政部有發文進行明確:
企業銷售商品取得的對價如果是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則其收入的確定按照新收入准則執行。即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認收入。
如果銷售商品取得的對價是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則按照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交換准則進行會計處理,其收入的確定是企業銷售商品的賬面價值。
舉例:企業是銷售油漆一批,成本100萬,對方拿廠房一處來交換,則用廠房的公允價值來確定油漆的收入。如果對方用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股權來交換,則收入要以油漆的賬面價值來確定收入。
個人理解,大家交流。
⑵ 流通股股東每10股支付4.10股股票對價,是啥意思
所謂對價就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取流通權,支付給流通股股東的價值。比如你買的股票神馬,現在是2000股,神馬公司已經修改了對價方案,每10股支付對價4.7股,在3月17日登記時,你不賣出,那麼在股改通過後,你的股票將會變成2000*(1+0.47)=2940股,送股不需花錢購買,但送股後,股票價格會自動除權。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⑶ 非現金對價是什麼意思 可變對價是什麼意思 通俗易懂的解釋下
非現金對價:通俗易懂地說,舉個例子,比如,你賣給別人一批固定資產,收到的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而是一批存貨。這就是非現金對價。
可變對價(官方概念):可變對價是指對最終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不確定的對價,例如:賒銷商品承諾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等。
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的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可變對價金額發生變動的,對於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後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營業收入。
⑷ 會計收入准則非現金對價以前怎麼確認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於2014年5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產生的收入》(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
為保持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趨同,切實解決我國現行准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例如,如何劃分收入准則和建造准則的邊界,如何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如何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如何區分按總額還是凈額確認收入,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變對價的復雜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等等),財政部於2017年7月5日修訂印發了最新的《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為了幫助讀者理解、掌握「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試著對新模型進行淺析,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識別與客戶訂立的、識別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
准則所稱,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與客戶之間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各方已批准該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明確了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將改變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識別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開始日,應當對進行評估,識別該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履約義務,是指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將履行的承諾。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在整個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應當根據條款,並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指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當考慮可變對價、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應當在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不得因開始日之後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對於,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是指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於交易價格的金額。
有確鑿證據表明僅與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應當將該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僅與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然後採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余值法,是指根據交易價格減去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後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應當在履行了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收入准則基於確認收入,有助於強化意識、規范管理,將有力推動我國的市場經濟進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收入,將有助於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從而更好地為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⑸ 什麼叫做對價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含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所謂「支付對價」是合同法學上履行里的概念,指的是在雙務合同當中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對待給負的義務,比如買賣合同中雙方各自的交付貨物合支付貨款的義務。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不可能完全實行等價交換。
可以這么說,比如你要買一套房子,就需支付對價,也就是房屋價款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對流通股所作的補償。不可能完全實行等價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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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何謂股票對價方式 ,它的優缺點有哪些
我國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股改的目的,最終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以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和同股不同利的現象繼續發生。
非流通股一旦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大量增加,那麼就會破壞原有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夠高溢價發行,是因為數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現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由股權分置改為不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且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相同),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麼理所當然要對兩類股東的持股成本進行核算並重新確認兩類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對兩類股東的股權,予以重新確認後,全部股票進入市場流通。
目前具體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階層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東投票表決。有些有創意的作法就不斷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增加股改違約賠償承諾,規定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則非流通股股東願意將違約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公司(類似台灣公司法歸入權條款)。這是一個懲罰規定製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得不到執行的擔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類似共同基金發行之初的閉鎖期條款)
大股東主動延長禁售期的承諾,顯示了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一個良好的預期。有些公司承諾條款將大股東的禁售期限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禁售期60個月,而承德釩鈦第一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更是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諾期限之長為股改以來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訂定限售價格條款。
凱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東諾3年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於11.74元,這一價格復權後為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對價理想
上海汽車、民生銀行兩大藍籌公司,分別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當)的對價。這一對價水準超過了前期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的對價幅度,進一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⑺ 對價股是什麼意思
對價股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原來的非流通股東把自己的股份送給流通股東,從而獲得流通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總股本是不變的。另一種是由上市公司採取公積金送股,然後非流通股東把自己應獲得的股票再轉送給流通股東,在這種方法下,公司的總股本就會出現變化。
轉增股本是用公司的資本公積或者盈餘公積增資的一種方式,流通股股東股改獲得的對價是由公司增資獲得,但是增資本來是對於所有股東都按持股比例增加股份的過程,但是由於非流通股股票要得到上市流通的權利,不享受此次增資增加的股份,變相的來說是非流通股股東送給流通股股東一定的對價股份。股改前流通股17623萬股,非流通股16437萬股,總股本為34060萬股;股改後流通股26915萬股,非流通股16347萬股,計算此相對對價:
假設此增資的股票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的,設轉讓股份為X,轉讓後流通股、非流通股份額比例為26915/16347=1.646,總股本數為34060萬股。
(17623+X)/(16437-X)=1.646(保持流通與非流通的股份比例不變),解得X=3565萬股,3565萬股/17623萬股*10=2.02,
因此此股份方案相當於非流通股股東拿出3565萬股支付給流通股股東,相當於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送2股對價股分。
⑻ 什麼叫對價股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並協議中出現。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並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注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一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注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議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⑼ .什麼是股票對價方式合並,它的有缺點有哪些
股票對價方式是指主並公司通過增發新股換取目標公司的股權的價格支付方式。
股票對價方式的啟示
1、購並目標公司應以增強主並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為前提。
2、購並公司應選擇恰當的時機行低成本收購。
3、股票對價方式進行收購可以避免大量現金流出,是一種高效的方式。
股票對價方式的優缺點
優點:可以避免大量流出現金,並購後能夠保持良好的現金支付能力,減少財務風險。
缺點:可能會稀釋主並公司原有的股權控制結構與每股收益水平,倘若主並公司原有資本結構比較脆弱,極易導致被購並,若無法掌握控制權,就無法取得購並整合後的綜合效應,不適合非上市公司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