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類型 » 限制性股票不能質押

限制性股票不能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8-12 15:15:49

限制性股票為什麼規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種措施。目前境內市場常規IPO,准備一年,排隊一年多,市後三年,總計約五年時間。企業很難做到持續性造假,因為成本過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機構在剛開盤時就套現,嚴重影響股價。

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1)限制性股票不能質押擴展閱讀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限制性股票

㈡ 限售股可以質押么

限售股可以質押。

限售股具有可讓與性。股權質押旨在設立權利質權,其目的在於變賣質物獲得的價款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因此,權利的可讓與性是權利質權的核心。立法規定禁止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質權可以防止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因權利不能轉讓而導致設定質權的目的落空。

限售股並不是不能流通,它本質上還是流通股。特別是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時限售股已經可以轉讓,則實際上並不妨礙質權的實現,也就不會造成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的目的落空,因此不應該影響質押合同和質押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4年4月15日 [2002]執他字第22號)就支持這種觀點,認為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間限制,應當理解為是對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的限制,而不是對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的限制。

本案質押的股份不得轉讓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質押權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開始,在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時,該質押的股份已經沒有轉讓期間的限制,因此不應以該股份在設定質押時依法尚不得轉讓為由確認質押合同無效」

根據此《復函》,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先於行權期限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2)限制性股票不能質押擴展閱讀:

不存在質押的可能的法定限售股。

一是《證券法》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禁止時間較短,除非事前持有,否則一般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二是《證券法》45條同時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可能會涉及內幕交易,因此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三是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變更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六十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三十六月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四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㈢ 為什麼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質押,而眾多小股東的股票不能質押

大股東佔有的股份多 相對於小股東而言 進行質押時金融機構面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較低 另外大股東金融資本實力雄厚 和金融機構聯系密切往來 有各方面優勢 小股東則無這些優勢 金融機構產生壞帳的壓力增加 難以進行質押

㈣ 股票與股份可不可以質押

可以質押。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從本質上講,股份質押屬於一種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㈤ 創業團隊激勵是用股票期權好還是受限股票單位 好

創業團隊中屬於創始人級別的員工,可以向他們發放限制性股權,該些員工將直接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運營,更好地發揮他們的主動能動性。員工獲得的限制性股權,是實實在在的股權,只是這個股權會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不能進行交易、不能進行抵押、質押等。

創業團隊成員中其他員工,可以採用股權期權的方式來進行激勵。期權是公司與員工約定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現,員工可以在未來特定時間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來購買公司股權的權利。

㈥ 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股票能抵押嗎

可以的啊,算是股份

㈦ 給大家簡單說說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是個什麼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
操作要點
1.深市股票配股認購方法與委託買入股票相同,在交易所電腦系統程序設置中其買賣方向為"買入"委託。
2.受上交所交易市場競價申報現行規定的限制,滬配股認購方法買賣方向上的限制定為"賣出",配股最終以"賣出"指令完成。因此配股認購可以委託零股。
3.投資者在確認所認購配股是否成交時,深市配股當日委託認購不等於已認購權證,股民通過電話、小鍵盤查到的成交只能說明交易所收到了這筆認購委託,委託是否有效,還要在第二天查詢資金和權證是否都扣除方能確定。對於未獲確認的申購,還須在次日及時予以補申購。滬市配股的成交查詢,則在委託之後第二天到櫃台列印交易結算卡,確定認購是否有效。
4.投資者應清楚自己股票的准配數額、配股比例及尾數處理辦法,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實際可配售的股數認購,只能申購等於或小於自己可配售額數的股份,否則有可能因委託認購數量過大而被交易所拒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認購配股時,注意社會公眾股配股與轉配股權證證券代碼特徵上的區別,深市社會公眾股配股權證代碼特徵為:8***,轉配股代碼特徵為:3***。滬市社會公眾配股權證證券代碼特徵為:70****;轉配股代碼為:71****。
6.深市配股期間其權證不能轉託管。
在比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東歡迎的,因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業經營不善或倒閉的前兆。當一個上市公司資金短缺時,它首先應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不會拒決一個經營有方、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的貸款要求的。而經營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東伸手要錢以渡難關。從最近兩年中國股市的配股情況來看,一些配股比例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業績平平、不盡人意的。當然中國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風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期間較為緊張、貸款實行規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難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另外從上市公司的擴展方式來說,由於通過配股來籌集資金比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東所佔比例較小也無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為上市公司擴展規模的最好途徑。

㈧ 限制性股票的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對於限制性股票,征稅時需要關注以下環節: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3.解鎖期。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㈨ 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為質押

不能。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為質押的。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定向增發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時候,由於其戰略目的持股時間要超過一般投資者,而且往往定向發行價格要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因此要求鎖定該股份於一定的期限。

另一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搖身變成流通股需要一個過渡期,一般禁售期為一年,一年後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這個期限內也是限售流通股。

(9)限制性股票不能質押擴展閱讀:

質押的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4、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