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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限制性股票後馬上分紅

發布時間: 2021-08-12 07:21:59

⑴ 同意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9.25元/股,授予日為2014年10月24日。當天股價19元誰來補差價

  1. 不需要補差價,員工獲得的是股權激勵,股票已經發行按普通原始股價格為平價,高出部分繳納費用,稅金,計入公司資本公積;

  2. 5291萬股本的增加可以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也可以通過其他方法。

    如:盈餘公積轉增;

    定向增發;

    利潤送股;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⑵ 上市公司高管由於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而增加股份,屬於主動增持還是被動增持

這種就是所謂的股權激勵計劃,讓公司高管被動的持有一些公司股票,那麼為了手中股票能夠增值公司高管必然會更加用心的管理公司,這樣就能實現公司高管和股東的雙贏。這種限售性股票一般都是一年就可以解禁,但是一般量都不是很大所以不會對二級市場造成太大的沖擊。

⑶ 中國建築股權激勵的股票怎麼分紅

我來回答吧:
我們根據2016年年底的《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計劃》來回答這個問題。

它激勵的工具採用的是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它的標的股,也就是被選為參考標準的股票是A股。另外,中國建築(601668.SH)是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那麼,它的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

限制性股票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我大膽猜測你想了解的就是這兩個部分),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也就是說,激勵對象只有在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下,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我們先來看看獲得條件,針對公司及個人都有限制的條件。

針對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
1.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4%;
2.凈利潤三年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10%;
3.完成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目標。

另,上述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原則上不低於對標企業 50 分位值水平。

針對個人:根據績效考核辦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個財務年度,激勵對象個人
績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
2.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激勵對象,不能進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在獲得限制股票(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兩年為限售期,在限售期內,激勵對象根據本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標的股票(包括激勵對象出資購買的標的股票)被鎖定,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關於出售條件:在限售期後,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3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解鎖條件:
公司和激勵對象滿足以下條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鎖安排進行解鎖:

-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公司業績達到以下條件:

1.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4%;
2.凈利潤三年復合增長率不低於 10%;
3.完成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目標。

另,上述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原則上不低於對標企業 75 分位值水平。

-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辦法,限制性股票解鎖前一個財務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達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1.考核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
票的解鎖;
2.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激勵對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鎖;
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激勵對象,不能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鎖。

限售期滿後的 3 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可以在不低於 3 年的解鎖期內勻速解鎖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對於公司業績或個人考核結果未達到解鎖條件的,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勵對象的授予價格購回,且不計利息。

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私聊。

⑷ 限制性股票不同配股情形下如何納稅

盈餘公積配股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這實際上是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2008年1月1日10送10股,即公司向激勵對象股東分配的100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也應據此履行代扣繳義務,按股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關於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該上市公司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以100萬元面值為基數計算即可,扣繳個人所得稅10萬元。
盈餘公積配股與股本溢價配股的納稅差別《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關於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若無配股,2010年1月1日限制性股票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0元,為除權價,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100萬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20+20)÷2×100-100×10×(100÷100) =1000萬元。若無2008年1月1日配股稀釋,則2010年1月1日除權日股票市價相當於為40元/股,則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20+40)÷2×100-100×10×(100÷100)=2000萬元。
考慮增發配股的情形下,假設上市公司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則相當於先分紅後股東以現金支付100萬元購買股票,雖然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由原限制性股票派生出的分紅股票仍屬於限制性股票。此種情形下,限制性股票為200萬股,被激勵對象相當於支付100×10+100=1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0+20)÷2×100-100×10×(100÷100)」+「(20+20)÷2×100-100×(100÷100)」=1000+1900=2900萬元。除權日,被激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為2900萬元。
假設上市公司以資本溢價轉增資本,則相當於原股本的稀釋,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那麼10送10股不是先分紅再投資,而僅僅是股份的稀釋,轉送的100萬股也應當屬於限制性股票,應對除權價或者股份數額進行調整,則限制性股票為200萬股,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相當於折算為10元/股,定向增發價相當於5元/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10+20)÷2×200-200×5×(200÷200)=2000萬元。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限售期內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除分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外,被激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較無配股情形下要增加2900-2000=900萬元;而以股本溢價向股東分配紅股和不分紅股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對於被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無影響。
相關鏈接:
限制性股票是專門為了某一特定計劃而設計的激勵機制。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售這種股票的權利受到限制,亦即經營者對於股票的擁有權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說,限制期為三年)。經營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時候,不需要付錢去購買,但他們在限制期內不得隨意處置股票,如果在這個限制期內經營者辭職或被開除了,股票就會因此而被沒收。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勵高級管理人員將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⑸ 限制性股票分紅如何處理

首先了解什麼是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分紅如何處理:
第一、既然限制性股票按照法律形式確認為權益工具,則與權益工具相關的分配也應當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第二、應當區分現金股利可撤銷與現金股利不可撤銷兩類情況,對於前者分配的現金股利應當沖減負債,因為等待期內可撤銷現金股利的發放實質上減輕了公司今後回購相關股票時的支付義務;對於後者分配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工成本;
第三、應當考慮未來解鎖的可能性,對於預計未來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應分配的現金股利作為利潤分配處理,對於預計未來不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應分配的現金股利計入相關成本費用處理;
第四、既然限制性股票對於發行該股票的上市公司而言本質上是一項債務工具,那麼所支付的現金股利就應當視同利息,確認為相關的成本費用。

⑹ 股權激勵 限制性股票通過董事會決議後什麼時侯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股權激勵過程中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日期,它關繫到鎖定期和解鎖期的釐定,也會影響股權激勵工具價值的確認和計量以及激勵成本的攤銷。
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為使得限制性股權激勵實施階段各程序得以合法公平客觀的展開,建議:把「授予—接受授予—過戶登記—激勵股份過戶完成公告」這一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事實構成」的確定日做為授予日,也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授予日應是實施股權(限制性股票)激勵的公司依法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的日期,即授予限制性股票該等給付之債履行完備且予以公告之公告日」。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⑺ 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對於這波行情,一時半會還是結束不了,過了3000點而且是如此強勢過的,雖然後市調整還是會下來,但一時半會下不來。對於後市機會,在金融股等藍籌股頂開市場空間後,不會是很快的暴漲後的連續暴跌,而是打開空間後很多個股的跟進。因此,現階段在炒完熱點後,應該乾的事是找潛在熱點。什麼是潛在熱點那些中長線技術面向好,卻未顯現出特別強勢的板塊個股,都是值得關注的股票,因為在風口大象都會飛,那些慢一點的豬也一定會飛起來。

操作上,策略不變,繼續以個股機會為主,以個股的多頭為主。

⑻ 主題:股票期權和RSU(限制性股份單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異:
1、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2、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3、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區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行權價格具有明確規定,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筆者認為,從授予價格的經濟學含義考慮,授予價格應為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由於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並不同於計劃草案公布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一般與市場價格存在折價,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實購買成本差異很大,所以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沒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具體規定。
4、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學中的期權定價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樹定價模型)進行測算,依賴於股票市價、行權價、股票收益率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分紅率等參數決定。而管理層的激勵股票期權與作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權存在各種現實差異(如激勵股票期權無流通市場、存在等待期等),無論採用B-S還是二叉樹定價模型計算的期權價值,都不能符合激勵期權的真實價值。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估值則十分簡單,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即為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值扣除授予價格,並無針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諸多差異及其對企業的影響,筆者認為限制性股票優於股票期權,特別是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應該選擇限制性股票未來的等待價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擁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5、會計核算的區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都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確定公允價值(即上述評估價值)。對於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進行估計,按照授予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對於限制性股票,一般並無等待期,授予後即讓激勵對象持有股票。如果採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方式,則將激勵基金計入下一期的成本費用和扣減銀行存款。如果採用定向發行,則增加公司股本和銀行存款,對於企業來說,並無成本費用。
6、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區別。股票期權主要體現在計劃等待期內逐年對公司的人工成本費用增加,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因此,期權成本會減少企業利潤,但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由於期權估值較高(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規模較大(可達公司股本的10%),因此對公司利潤的負面影響可能比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葯的2007年報中因期權成本過大導致凈利潤變為虧損,成為轟動一時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對公司財務的影響,主要是提取激勵基金方式下產生的現金流出和成本費用增加,其他兩種方式下並無直接的不利影響。
7、激勵力度的區別。就股權激勵的股本規模而言,二者並無區別,總股本的10%均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國資委另外增加一項規定,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股票期權計劃總份額一般事先均確定,而限制性股票數量可能是事先確定的(如採取定向發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如寶鋼、萬科等採取激勵基金購買方式),最終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實質上取決於年度公司利潤的完成,因為提取激勵基金均來自於年度利潤的增量,能夠買到的股票數量則依賴於當時的股價。
就同樣數量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權的激勵力度弱於限制性股票。
8、 稅收制度。根據相關規定,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不需要征稅。員工行權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出售股票時,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