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㈡ 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間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㈢ 居民取得期權增值許可權制性股票獎勵等股權激勵如何計算繳納個稅個稅師(1+x個稅計算)證書是國家認可嗎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隨著市場轉暖,近2個月以來,上市公司紛紛推出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據統計,從今年2月以來,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預案,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其中最「大方」的一家公司拿出了8%股份進行激勵。
按照原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按照職工的「規定月份數」平均後取率計稅。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對於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年綜合納稅,這是否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個稅計稅方式呢?
根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 稅 〔201 8〕164 號,以下簡稱164 號文 件)第二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例如,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5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股,施權價為8元/股,該股票期權自2019年2月起可行權。假定李先生於2019年2月28日行權10000股,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股,那麼李先生此次行權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 05〕35 號)第二條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也就是說,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6-8)×10000=80000(元)。
根據164 號文 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計稅,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李先生當年再次行權,又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164 號文 件規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並後,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年度為自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接上例,李先生於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權5000股,施權價為8元/股,行權當日股票市價為23元/股,則李先生該次行權又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19年10月31日,與2月28日第一次行權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權激勵所得,應當與第一次合並計稅。具體來說,第二次股權激勵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3-8)×5000=75000(元),合並二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權激勵應申報納稅=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㈣ 何為「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專門為了某一特定計劃而設計的激勵機制。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售這種股票的權利受到限制,亦即經營者對於股票的擁有權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說,限制期為三年)。經營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時候,不需要付錢去購買,但他們在限制期內不得隨意處置股票,如果在這個限制期內經營者辭職或被開除了,股票就會因此而被沒收。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勵高級管理人員將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限制性股票設計方案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從獲得條件來看,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從禁售條件來看,國外的方案依擬實施激勵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設定可售出股票市價條件、年限條件、業績條件等,很少有獨特的條款。而我國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應當設置禁售期限(規定很具體的禁售年限,但應該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要求設定其他的復合出售條件)。
相關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
授予限制性股票當期,如果是增資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價與收取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股本,並按照兩者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如果是大股東轉讓股份授予,不作處理。
由於限制性股票會在授予當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費用,而按照稅法原則,這部分費用不能用來抵稅,在上市公司稅收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對公司的所得稅費用沒有影響,因此當年該上市公司凈利潤的凈減少值應該與費用的增加值相當。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在授予日,按照獲得股票市價計量的總額與支出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註:美國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製取消後,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繳納所得稅。而在他出售這些股票時,只要股價繼續上漲,他還要繳納另外的所得稅。另外,他持有股票時間超過一年還要繳納資本所得稅。)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收益比較
兩者對於管理層和員工而言哪個收益會更大,取決於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表現如何。如果公司股價上漲超過了一定價位,期權持有者就能比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獲得更多的收益。舉個例子來說:
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可以看出,上面這個例子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層和員工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存在很大差別,股票期權數量要遠高於限制性股票,這也是國外的實際情況。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未對採用這兩種方式實行激勵所設計的標的股票總數分別加以限制,而只是設定了一個10%的限制,還是存在一些漏洞的,畢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定,那麼對於一些民營企業和管理者缺位的國有企業,便隱含著很大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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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限制性股票的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對於限制性股票,征稅時需要關注以下環節: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3.解鎖期。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㈥ 給大家簡單說說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是個什麼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
操作要點
1.深市股票配股認購方法與委託買入股票相同,在交易所電腦系統程序設置中其買賣方向為"買入"委託。
2.受上交所交易市場競價申報現行規定的限制,滬配股認購方法買賣方向上的限制定為"賣出",配股最終以"賣出"指令完成。因此配股認購可以委託零股。
3.投資者在確認所認購配股是否成交時,深市配股當日委託認購不等於已認購權證,股民通過電話、小鍵盤查到的成交只能說明交易所收到了這筆認購委託,委託是否有效,還要在第二天查詢資金和權證是否都扣除方能確定。對於未獲確認的申購,還須在次日及時予以補申購。滬市配股的成交查詢,則在委託之後第二天到櫃台列印交易結算卡,確定認購是否有效。
4.投資者應清楚自己股票的准配數額、配股比例及尾數處理辦法,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實際可配售的股數認購,只能申購等於或小於自己可配售額數的股份,否則有可能因委託認購數量過大而被交易所拒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認購配股時,注意社會公眾股配股與轉配股權證證券代碼特徵上的區別,深市社會公眾股配股權證代碼特徵為:8***,轉配股代碼特徵為:3***。滬市社會公眾配股權證證券代碼特徵為:70****;轉配股代碼為:71****。
6.深市配股期間其權證不能轉託管。
在比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東歡迎的,因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業經營不善或倒閉的前兆。當一個上市公司資金短缺時,它首先應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不會拒決一個經營有方、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的貸款要求的。而經營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東伸手要錢以渡難關。從最近兩年中國股市的配股情況來看,一些配股比例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業績平平、不盡人意的。當然中國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風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期間較為緊張、貸款實行規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難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另外從上市公司的擴展方式來說,由於通過配股來籌集資金比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東所佔比例較小也無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為上市公司擴展規模的最好途徑。
㈦ 限制性股票能打新股嗎
網上新股申購市值計算和客戶賬戶中持有的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有關,限售A股市值不計算在內。
㈧ 限制性股票為什麼規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種措施。目前境內市場常規IPO,准備一年,排隊一年多,市後三年,總計約五年時間。企業很難做到持續性造假,因為成本過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機構在剛開盤時就套現,嚴重影響股價。
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8)2019限制性股票擴展閱讀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限制性股票
㈨ 限制性股票解禁上市是利好還是利空
在目前市場氛圍下是絕對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