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用員工持股平台實現股權激勵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進行股權激勵沒有法律障礙,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可行。以員工持股計劃作為激勵方式進行股權激勵可以由大股東自願贈予股票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作為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且激勵計劃管理機構可以是公司內設機構,也可以委託外部機構、管理。
1、概念
對於我們創業者來說,不需要知道這么專業的定義,在此注意兩大要素:在母公司之外建立企業或公司,這個企業或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部分股權;一大目的:以員工激勵為目的。
可能有夥伴們會問:是所有的員工都需要把她放在員工持股平台當中嗎?不是。只需要把對您公司有價值、有貢獻、有資源、很重要的員工放進來,您可以直接稱呼他們為元老。
2、構成員工持股平台的條件
(1)員工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股權,必須間接持有
(2)只有正式員工才能參與股權分配,實習生、兼職、非公司內部人員不可以參與
(3)用於員工激勵的股份不能繼承,而且公司需要對其交易設置好限制條件
(4)被激勵員工不能參與母公司的決策(最多是可以選出員工代表參與)
(5)持股的員工是通過二次利潤分配參與母公司的分紅。
一次利潤分配,是當母公司產生了利潤之後,在約定的固定時間(一般為每年末)由員工持股平台先進行利潤分配;二次利潤分配,是在員工持股平台公司分配完母公司利潤之後,再按照被激勵員工所佔股份份額進行分紅。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㈡ 限制性股票與員工持股計劃區別
一般來說,限制性股票期權是授予員工個人的,直接綁定員工個人。
而員工持股計劃,是通過專門的機構設定專門的產品進行運作的,員工屬於間接持股。
㈢ 給大家簡單說說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是個什麼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
操作要點
1.深市股票配股認購方法與委託買入股票相同,在交易所電腦系統程序設置中其買賣方向為"買入"委託。
2.受上交所交易市場競價申報現行規定的限制,滬配股認購方法買賣方向上的限制定為"賣出",配股最終以"賣出"指令完成。因此配股認購可以委託零股。
3.投資者在確認所認購配股是否成交時,深市配股當日委託認購不等於已認購權證,股民通過電話、小鍵盤查到的成交只能說明交易所收到了這筆認購委託,委託是否有效,還要在第二天查詢資金和權證是否都扣除方能確定。對於未獲確認的申購,還須在次日及時予以補申購。滬市配股的成交查詢,則在委託之後第二天到櫃台列印交易結算卡,確定認購是否有效。
4.投資者應清楚自己股票的准配數額、配股比例及尾數處理辦法,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實際可配售的股數認購,只能申購等於或小於自己可配售額數的股份,否則有可能因委託認購數量過大而被交易所拒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認購配股時,注意社會公眾股配股與轉配股權證證券代碼特徵上的區別,深市社會公眾股配股權證代碼特徵為:8***,轉配股代碼特徵為:3***。滬市社會公眾配股權證證券代碼特徵為:70****;轉配股代碼為:71****。
6.深市配股期間其權證不能轉託管。
在比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東歡迎的,因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業經營不善或倒閉的前兆。當一個上市公司資金短缺時,它首先應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不會拒決一個經營有方、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的貸款要求的。而經營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東伸手要錢以渡難關。從最近兩年中國股市的配股情況來看,一些配股比例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業績平平、不盡人意的。當然中國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風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期間較為緊張、貸款實行規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難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另外從上市公司的擴展方式來說,由於通過配股來籌集資金比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東所佔比例較小也無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為上市公司擴展規模的最好途徑。
㈣ 員工持股計劃跟股權激勵一樣嗎
員工持股計劃跟股權激勵不一樣。
區別在於:
1.員工因股權激勵所得被視作因努力工作而獲得的薪酬,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標准繳納稅務;
員工持股計劃所得被視做員工個人出資購買股票,與公司綁定利益而獲得的收益,按照現有政策,股票買賣是無需納稅的;
所以對於員工個人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是避稅的;
當然啦,另外一點沒有了經營績效的限制性條款,對計劃實施難度是一個極大的降低;而我們看到今年以來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大多數都是因為過往做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因為業績限制沒有成功。
2.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財務沒有瓜葛,沒有股權激勵方式中給公司帶來的成本壓力。
現在市場上一種是通過二級市場回購(資金公司做杠桿以及資管計劃),這種方式甚至不用證監會審批,比如蘇寧雲商、三安光電、新海宜、龍凈環保等,都採取這種方式進行員工持股計劃。
另外一種常見方式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證不能使用資金杠桿(康緣葯業今年第一次方案就利用了匯添富基金做了一個1:2的資金杠桿,但是被證監會叫停了,直到改成沒有杠桿才通過),證監會年中的時候對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下發了一個窗口性意見:「一是上市公司高管只能以個人名義參與3年期定增,禁止通過結構化產品參與,二是不允許高管參與1年期定增。」
事實上證監會的各項規定也是為了避免內幕交易的情況發生,而對於證監會的這種態度,上市公司往往選用自己上市時的保薦人相關券商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更加容易被證監會審批通過。
㈤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能是一回事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㈥ 限制性股票 與 激勵股 的聯系和區別
股權激勵目前中國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激勵以及股票增值權激勵,樓主大概說的是股票期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激勵這兩種吧,兩種都是股權激勵的范圍,比較起來的話:
定價:限制性股票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20日的平均價的50%作為其行權價格(一般)而股票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的30日的均價或收盤日前一天的價格進行比較的較高者為定價。
收益:看舉例就可以得出: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具體比較見圖:
㈦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㈧ 員工持股計劃屬於股權激勵一樣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