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否繳納營業稅
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請看以下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② 股權轉讓稅收規定有哪些
轉讓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③ 讓股票如何繳納營業稅
1、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應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和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作為計繳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並可以與其他金融商品盈虧相抵。但對股票賣出價和買入價如何確定,目前總局僅對金融企業做出相關規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股票轉讓,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股票賣出價為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股票買入價為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同時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並可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進行核算。對於原始股份,如何確定買入價,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第三條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解讀第二條關於股票買入價的規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實際購買成交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三)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納稅人取得的無論何種形式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股息、紅利,從買入價中減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間是指從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按照青島市口徑,母公司轉讓原始股的,應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扣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取得的分紅收入作為買入價,而按照海南省口徑,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作為買入價。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四條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④ 股權轉讓交營業稅嗎
股權轉讓一般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 ,不需要營業稅
⑤ 針對股權轉讓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現在已經營改增了,不征營業稅了,改徵增值稅了。
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所以不徵收增值稅。
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
此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免徵增值稅。
⑥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怎麼計算
需要繳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繳稅。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不是經營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法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一、股權轉讓不繳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所以貴公司股東轉讓持有的貴公司股權,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主要基於以下原因:屬於金融商品的買賣行為才納入營業稅的徵收范圍,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構成金融商品,不屬於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有價證券,並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是可以隨意流通的,發生轉讓需要履行民法上規定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中所稱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二、法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財產收入為企業所得稅為應稅收入,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所以,法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原始投資成本後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按照上述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減去原始投資金額後,依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自然人轉讓股權,是由股權受讓方向其支付所得,所以股權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時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而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並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的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股權轉讓交易完成後,自然人股東繳納個稅後,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四、股權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所以股權轉讓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要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⑦ 企業轉讓股票取得收入繳不繳營業稅
答:對股票轉讓,金融保險業與其他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 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其他企業: 目前稅法沒有規定要對企業的股票轉讓收益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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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股權轉讓要收 營業稅嗎
答:對股票轉讓,金融保險業與其他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
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其他企業:
目前稅法沒有規定要對企業的股票轉讓收益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⑨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是如何繳納稅費的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
1.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交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3.不征營業稅。
二.公司轉讓股權
1.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2.交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3.不征營業稅。
關於企業轉讓股權涉稅問題的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國稅發(2000)118號)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收回,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三)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錢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外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
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