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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所得稅匯算清繳

發布時間: 2021-08-13 21:18:34

❶ 個人的企業股金分紅需年度匯算清繳嗎

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是按20%繳納的,不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包含工資、勞動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這4項,其他的是按照當時的稅率計算繳納。

❷ 企業虧損,稅務局讓交了所得稅,造成帳表不和,這樣怎麼填寫2011年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總表收入、成本表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以下簡稱「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投資》(以下簡稱「投資」)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稅前扣除」)《關於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有關稅收法規,從不同的角度(前者從會計角度,後者從稅務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的操作作了明文規定。由於兩者存在許多差異,所以操作難度較大。本文試從以下方面將兩種不同處理差異作一解析。

一、計提「四項減值准備金」的差異

(一)「會計制度」第54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於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於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准備。

「會計制度」第56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二)「稅前扣除」第6條規定,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計提的范圍、口徑、比例、確認標準的差異

(一)壞賬損失核算方法的差異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對於壞賬損失的核算一律採用備抵法,及估計可能產生的壞賬,並計提壞賬准備,實際發生壞賬時沖減已計提的壞賬准備和相關的應收款項的方法。

2.「稅前扣除」第45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原則上要求採用直接轉銷法,即待應收賬款實際發生壞賬時直接計入發生壞賬當期的損益,並沖銷應收款項的方法。

(二)計提壞賬准備范圍、口徑上的差異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損失應當計提壞賬准備,具體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值得注意的是,應收票據因本身不得計提壞賬准備,當應收票據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確定因素時,應當轉入應收賬款後計提壞賬准備)、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

2.「稅前扣除」第46條規定,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但會計和稅法在對應收票據計提壞賬准備的時間上不一致,稅法規定是直接計提,而會計規定要待轉入應收賬款後再計提。「稅前扣除」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計提壞賬准備金,從而否定了其他應收款可以計提壞賬准備。

(三)計提壞賬准備比例的差異

1.「會計制度」因為在方法上不再局限於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因此,不同的企業,應收賬款發生壞賬損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相應採用的計提比例也不盡相同。
2.「稅前扣除」第46條規定,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顯得十分嚴格。

(四)壞賬損失確認處理標准上的差異

1.「會計制度」對壞賬准備的確認並無明確規定,只是列舉了諸如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不足等情形。

會計處理上要求企業對已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根據企業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准備,在管理上只要由內部權力機構批准即可。

2.「稅前扣除」第47條規定,對壞賬損失的認定有明確標准,納稅人符合下列的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①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②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③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④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確定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在稅務管理上對壞賬損失都要作為財產損失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在稅前扣除。

三、股權投資收益處理的差異

(一)「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短期投資收益確認僅限於處置收益,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沖減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是否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這兩種不同會計核算方法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確認標准分別是:①採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沖減投資成本。②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額認定為當期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沖減投資賬面價值。

(二)「通知」規定,企業持有股權投資期間取得收益放在股權投資所得中核算,將處置收益放在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中處理。股權投資所得即股息性所得,它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以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權轉讓所得即資本利得,它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這兩種所得由於所得稅稅率不同,因此,稅法要求將它們分開核算。

「通知」還規定,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部分,視為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四、固定資產折舊處理的差異

(一)「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採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還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可計提折舊。

(二)「稅前扣除」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築物為20年;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長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稅前扣除」還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企業按會計制度計提的折舊額與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額的差額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差異

(一)「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前扣除」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差異

(一)「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前扣除」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訊、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七、工資薪金支出處理差異

(一)「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組織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前扣除」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月人均800元執行。

八、其他支出的處理差異

(一)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二)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

(三)納稅人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為沒有合法真實憑證的、超過服務金額的5‰以上的銷售傭金。

(四)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所計提的折舊;

(五)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

(六)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七)自創或外購商譽的攤銷;

(八)納稅人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九)賄賂等非法支出;

(十)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企業實際發生上述費用支出超過或高於稅法規定范圍和標准,應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

總之,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方面的不同,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在會計核算時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納稅時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這一原則也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

❸ 取得股息紅利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20%)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

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3)股票股利所得稅匯算清繳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常見問題

加班費應並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單位在外地設立辦事處,並從當地招人。這部分工作人員居住在當地,其住房情況以及保險水平應遵從當地標准,社平工資按照辦事處所在地標准計算。

對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比照《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執行。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❹ 匯算清繳的時候,地稅讓交了利股紅(個稅)。當時因為公司沒有給股東分紅什麼的,我就做在了其他應收。

企業決定分紅後做如下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
按20%稅率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分錄如下
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

❺ 分派股利計算個人所得稅

目前C公司向B合夥企業分配稅後利潤1000萬元,B合夥企業包括分回的1000萬元股息紅利,累計虧損500萬元。B合夥企業把1000萬元分配給投資人,A公司獲得分配800萬元,如何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A公司獲得的800萬元是否需要納稅,400萬元(500×80%)的虧損如何匯算處理?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作為B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B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1000萬元,根據投資比例分得800萬元,應作為A公司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其他虧損不得抵減分得的800萬元股息紅利所得。

❻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如何納稅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納稅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6)股票股利所得稅匯算清繳擴展閱讀:

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❼ 給股東分配股利是按照匯算清繳後的未分配利潤來計算,還是匯算清繳前的呢

匯算清繳後的利潤,紅利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並且是在依法提取了10%的法定公積金之後,剩下的利潤再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