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利分配方案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股利分配包括:現金派發、送轉增股票除權:如果是現金派發就是把登記日的收盤價減去每股派發給你多少錢,這個要收紅利稅10%,比如你在分紅登記日買入一隻股票10元,它的分配是10股派發1元就是每股0.1元,那麼你第二天的價格(就是登記日收盤價格)減去0.1本來是10元收盤,因為分紅就變成9.9元收盤,而10%的稅是要記入的。如果是送轉股票:那應該計算的,這個軟體都會計算好的,比如你登記日買入一隻股票10元每股共買入5000股,它是10送10就是一股送一股,那麼它登記日的收盤價就變成5元與此同時你股票變成雙倍也就是10000股。 這個送轉股票不收稅的。你所說的個人所得稅現在還沒有開始徵收。你應該想說的是分紅收的那個紅利稅,而不是股利個人所得稅。
Ⅱ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的不同,繳納個人稅的計算依據也不同。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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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有: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
Ⅲ 分派股利計算個人所得稅
目前C公司向B合夥企業分配稅後利潤1000萬元,B合夥企業包括分回的1000萬元股息紅利,累計虧損500萬元。B合夥企業把1000萬元分配給投資人,A公司獲得分配800萬元,如何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A公司獲得的800萬元是否需要納稅,400萬元(500×80%)的虧損如何匯算處理?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作為B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B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1000萬元,根據投資比例分得800萬元,應作為A公司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其他虧損不得抵減分得的800萬元股息紅利所得。
Ⅳ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用個人繳納,已經在你賣出股票的時候和分紅派息的時候扣除了
Ⅳ 上市公司在向個人投資者支付股票股利、現金股利、資本利得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在向個人投資者支付股票股利、現金股利、資本利,都是按1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現金股利為例。
如:某一上市公司2015年分紅:10派2元(含稅)。意思是每10股派發現金2元,含稅。
那麼:股民的個人所得稅是:2×10%=0.2元。那麼實際拿到的是:2×(1-10%)=1.8元。也就是每10股派發到的稅後現金是1.8元。0.2元是個人所得稅。
Ⅵ 股票股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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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Ⅶ 股票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股利分紅後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2、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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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紅利的市場特點有以下:
1、紅利股票的變動可以給投資者帶來很多的隱含信息,從不同層面去理解高分紅的結果可能完全歧義。
2、企業管理層總試圖維持一定的分紅水平, 這種水平從長期看是公司可以達到和可以承受的。分紅水平的高低,不過是所有者、管理者和公司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在重復博奕中的均衡結果,而高分紅則往往不過是殺雞取卵式的一次博奕的均衡結果。
3、Elton和Gruber於1970年進行了股票市價和分紅水平之間相關關系的調查,結果沒有發現兩者之間明顯的相關性。Black和Scholes1974年進一步證明高分紅不意味著高股價,低分紅也不意味著低股價。
Ⅷ 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據「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法存在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 注意事項: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減讓,僅僅限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部分,對於個人從非上市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照常納稅。
Ⅸ 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分到股票股利用交稅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個人取得投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