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融券買入的股票能不能享受送轉
融資買入的股票,所有的權益,都由融資者承擔。誰買的股票,誰享受權益。融券賣出的股票,所有權益由提供券源的券商承擔,歸還股票的時候必須要把該股票的分紅送轉一並計入。
通俗的說,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總體來說,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融資融券做了如下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將兩融最新門檻調整為客戶資產達10萬元、開戶滿6個月。業內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兩融門檻,將提高這一市場交易活躍度。
Ⅱ 轉融通,融資融券過程中產生的股息和債券的分紅收益歸誰
1. 轉融通:股息及分紅收益,由券商通過證金公司歸還證券出借人。
2. 融資融券:收益歸證券公司,因為是券商借出的券。
Ⅲ 為什麼客戶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歸證券公司所有
1、首先這里指的權益屬於股息等分紅。不是指股票漲跌的差價。
2、既然都說是融券嘛,就是證券公司把自有股票借給做空的投資者。投資者借證券來出售,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都說是借了,當然也就沒有轉移該股票的所有權咯,權益屬於孳息,本來就該歸屬於所有者,客戶非所有權人當然就不能享有。
2、客戶融券不是想取得權益(股息、分紅),而是想賺取股票的差價,預先估計股票的走勢為下跌的,然後賣空。之後低價買入同樣數量的證券還給證券公司,起到了一個杠桿作用。以少量的資金或證券做擔保,可以融到更多的證券。
Ⅳ 融資融券融券股份除權除息如何處理送股和派息如何解決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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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融券的 股東投票和分紅怎麼算
原則上都算證券公司的,簽訂的融資融券協議雙方協商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券賣出交易的對手方就是普通投資者,他在股權登記日持有多少股票就有多少投票權的 不管他買入的時候交易對手方是不是融券融入的股票售出。
只有股票在融資融券雙方(券商和融入者)手上時才要考慮權利歸誰的問題。
(5)融資融券買的股票分紅歸誰擴展閱讀:
股東的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
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Ⅵ 融券分紅權益歸屬問題
要還,具體規定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3.2.3節第三款:「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
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
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券商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
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相關解釋說明見下文:
我國融券制度規定,在標的證券發生紅利派發,配股等情形時,尚未還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為何要做出這一規定補償標准如何確定本文將對這些問題做出回答.
1,為何要做出融券補償的規定
尚未還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是各國證券市場的慣例.這一規定是必須的,有其內在合理性.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證券公司出借100股證券A給客戶,在客戶歸還證券前,證券A出現了分紅派息,每股分紅1元,股權登記日當日該證券市價9元.次日,由於除權原因,證券市價跌至8元.再過一日,融券合同到期,客戶歸還100股證券A.假設不補償時,證券公司收回的證券A仍為100股;但相對證券公司未出借證券而言,證券公司將損失100元的紅利收入(100股1元/股).因此,假如不做出補償規定,證券公司將不願把證券出借給客戶,這是做出補償規定的根本原因.
從另一個角度,客戶向證券公司做出補償,是否影響了客戶的利益接前例,到期日客戶應歸還給證券公司100股證券A,假如沒有分紅除權的因素,那麼到期前一日購入證券A時,市價正常來說應當是9元,而非8元,客戶買入100股證券A將需要花費900元.而在分紅派息的情況下,由於分紅除權導致的價格下跌,客戶只需花費800元就可買入100股證券A,加上補償給證券公司的100元現金分紅款,客戶總計支出同樣為900元.因此,盡管規定客戶需將分紅款補償給證券公司,但融券投資者可以從分紅除權導致的價格下跌中獲利,客戶並不會因融券補償而蒙受損失.
總之,對證券公司和客戶這一證券借貸雙方而言,在借貸期間發生現金分紅時,要求借入方對出借方進行補償.補償的金額相當於所借證券數量可獲取的現金分紅,這一規定對雙方均是合理的.
同理,分析表明,在派發紅股,增發新股,配股等情形時,融券投資者同樣也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補償.只有這樣,證券公司出借證券才不會損失其應得的權益;對客戶而言,盡管需要補償,但不會不合理地加重其成本.可以說,融券補償規定是證券借貸行為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之一.
二、融券補償有哪些方式?
根據我國融券制度的規定,投資者存在尚未了結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應當按照融券數量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
1、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金額的現金紅利。
2、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數量的股票或權證等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予以補償。
3、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或者證券發行人增發新股以及發行權證、可轉債等證券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由證券公司和融券投資者根據雙方約定處理。
可以看到,對於現金分派和證券分派,我國融券制度規定了明確的補償標准或方式。但對於配股權和優先認購權,我國融券制度只規定由「證券公司和融券投資者根據雙方約定處理」,而並未對補償標准和方式做出具體規定。
Ⅶ 請問融資融券時抵押的股票 分紅擴股時的送轉股還是歸我么
抵押了的應該分紅擴股還是被抵押的,因為股票分紅後分除權,如果給你了,抵押就少了!
Ⅷ 為什麼融資融券送股分紅到帳普通帳戶
如果是融券賣出的股票的分紅送股需要投資者補償給券商,如果融資買入股票的分紅送股歸投資者,在信用帳戶增加相應的股份或者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