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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大資產重組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8-10 17:57:30

Ⅰ 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規定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證券復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屆滿的,本所將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的申請。

Ⅱ 資產重組停牌最長時間是多少啊,求解

(1)上交所資產重組一般停牌
上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進入重組停牌程序後3個月內披露重組預案並申請復牌。如因尚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文件等原因,可以繼續停牌不超過2個月,並在停牌3個月期滿前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如上市公司預計因上述事由導致無法在進入重組停牌程序後5個月內披露重組預案的,如擬繼續推進重組,除應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向交易所申請繼續停牌外,還需在繼續停牌期間每月召開一次投資者說明會。
(2)深交所資產重組一般停牌
深交所做出的專項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停牌三個月後如公司仍申請繼續停牌,公司股票是否復牌或繼續停牌以及停牌期限長短等將視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內幕交易防範與維護投資者交易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而定。
綜上可以看到,A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一般停牌多久的時間大概最多不超過3到5個月。

Ⅲ 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多久

籌劃資產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1、深交所2014年11月做出的專項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停牌三個月後如公司仍申請繼續停牌,公司股票是否復牌或繼續停牌以及停牌期限長短等將視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內幕交易防範與維護投資者交易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而定。」
2、上交所2015年1月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進入重組停牌程序後3個月內披露重組預案並申請復牌。如因尚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文件等原因,可以繼續停牌不超過2個月,並在停牌3個月期滿前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如上市公司預計因上述事由導致無法在進入重組停牌程序後5個月內披露重組預案的,如擬繼續推進重組,除應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向交易所申請繼續停牌外,還需在繼續停牌期間每月召開一次投資者說明會。
按照新規則披露的原則,停牌時間上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5個月。

Ⅳ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中指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復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滿3個月後不得更換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對濫用停牌和無故拖延復牌的,將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主要從明確相關重大事項的最長停牌時間、加大投資者對長期停牌行為的監督、細化停復牌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停牌約束和加強中介機構作用等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規范,並加強了對停復牌業務的監管。

備忘錄還規定,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控制權轉讓和募集資金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

(4)股票重大資產重組時間擴展閱讀:

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Ⅳ 重大資產重組上會得多長時間

根據有關規定,重大資產重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停牌三個月後如公司仍申請繼續停牌,公司股票是否復牌或繼續停牌以及停牌期限長短等將視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內幕交易防範與維護投資者交易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而定。
在日常監管中,因重大資產重組而長時間停牌的公司,按規定需每5個交易日披露進展公告;本所也會積極督促公司加快工作進程,及時履行披露義務並盡早復牌,以維護投資者的交易權。

Ⅵ 關於重組的時間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2008年05月20日 上市公司監管部) 一、申報程序: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並公告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並委託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二、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關於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三、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四、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申報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五、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六、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七、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八、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九、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證監會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對申報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檔工作。

Ⅶ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