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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計劃融資不得投資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8-08 18:16:56

1. 為什麼現在大股東增持都採用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

因為可以放杠桿。
券商幫忙管理也可以收管理費。總要給天天跟自己鞍前馬後的那些人一點利益的就這么簡單;
據國信證券介紹,「穩定發展」系列資管計劃可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一是定向增持方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員工持股計劃通過國信定向資管計劃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投資期限最短6個月。
二是質押增持方案,即大股東、董監高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在國信證券,國信證券通過資管產品資金、自有資金和外部資金,為增持提供融資。大股東、董監高、員工持股計劃將自有資金及質押融資獲得的資金通過國信定向資管計劃進行股票增持。其股票質押融資金額不設下限,最快一周可以放款。
三是配資增持方案,即尋找具有利率優勢的金融機構資金,為上市公司大股東等提供結構化配資,通過國信證券分級集合資管計劃進行增持,杠桿比例在1:1~1:2,結構化融資利率為市場最低利率,設立起點為3000萬元以上。

2.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

保監會資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發了《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位業內人士將這份文件解讀成,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增加了信託等資產,同時明確了創新標的產品的申報工作。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現行的依據為保監會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這一規定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新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欲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調整為:符合監管規定的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以及債權收益權等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2)資管計劃融資不得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資管項目具有以下優勢:

(1)收益方面:資管業務是去年下半年才開始放開的業務,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場的時候,為了提高競爭力,資管公司對融資方收費會盡量稍低,給到客戶的收益盡量稍高,例如同類型的產品一般資管產品會比信託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這類項目的都是資產管理公司挖的信託經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業風控的人員,行業經驗深厚,一般情況下,安全度高的產品能給到的融資成本隨市場變化越來越低,也偏向於給資管公司做融資。

目前這32家資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項目,選項目時的要求會比較謹慎,對項目的資質要求比較高,因此對於想配置性價比高的固定收益項目客戶來說也不失為一個選擇的方向。

3. 開放銀行理財資金注入股市是虎入羊群


這兩天「一行三會將發布跨行業的資管新規」的消息廣為流傳。從1999年開始,金融監管部門就開始針對資金資產管理進行放開、監管等反反復復出台各項制度辦法規定等。但可謂越監管規模越大,問題越多,風險越大。縱觀近幾年的每一次監管基本都是雷聲大雨點小;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後果顯而易見。正規的信貸資金都被變相倒騰成各種五花八門的資管計劃、理財資金,然後在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各類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之間層層拆借、包裝、倒騰,層層剝利加價,最終流向實體企業的已經被層層剝利到「天價」。這已經成為中國目前實體經濟企業融資貴的主要原因,融資難的幫凶。同時,層層加杠桿,不斷擴大規模的資管理財產品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風險的最大來源之一。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6月底,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已經超過88萬億元,占同期全部人民幣貸款的86%。在人民幣信貸籠子之外弄出這么大規模的表外不倫不類金融規模,簡直是天大笑話。其中銀行理財26.3萬億元,信託計劃15.3萬億元,公募基金8.4萬億元,基金專戶16.5萬億元,券商資管計劃14.8萬億元,私募基金5.6萬億元,保險資管2萬億元。除去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這些重復計算因素,實際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這其中銀行理財產品占據半壁江山。徹底讓人無語了。這不能怪罪追求利潤的銀行,而是監管上的巨大失誤與放任。

在去杠桿、防風險的今天,對資管特別是銀行理財產品必須出台嚴之又嚴的監管辦法。在分業管理體制下,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有時在理財資管上出現各自為戰、護犢子的情況。因此,由央行統一出台跨市場、跨行業的監管辦法是正確的,也為監管大統一鋪路。

從透露的消息看,這次監管辦法對准「明確資管業務是金融機構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消除多層嵌套,嚴禁通道業務;限制非標投資,統一杠桿要求」三大重點,打准了資管產品問題的七寸。一定要不動搖、不被忽悠、不向說辭妥協的出台、執行和落實下去。

然後,一種純屬忽悠的聲音卻出現了。或放開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理由純屬臆測:由於不允許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目前曲線入市的銀行理財資金未來進入股票市場只能是直接投資。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這個觀點的前提是銀行理財產品必須進入股市。誰告訴你的?銀行信貸資金不能進股市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就有明確規定限制。實踐已經證明這是正確的,是保持中國不發生跨市場風險的殺手鐧。

現在應該進一步明確,銀行所有資金包括表外的全系統資金都一律不能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在去杠桿、防風險特別是防系統性、跨市場金融風險的今天,竟然忽悠銀行理財產品直接進入股市,純屬誤導決策,忽悠股民,自個意淫。監管部門應該立刻出來澄清事實,並盡快出台嚴格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標准化金融市場,嚴禁投資於非標以及股市的管理辦法。

試想,已經有26萬億元的銀行理財產品規模,如果允許投入到股市裡,那麼給股市帶來的沖擊與波動多麼大,發生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用不了多長時間。銀行支持實體經濟實體企業將徹底歇菜。

4. 資管計劃能否投資買方付息的票據

是有限制的,請看下面的介紹,並核對一下你們公司屬於哪種類型:
關於匯票的定義和種類,根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一、與票據業務相關的定義
(一)關於票據的定義,根據《票據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關於匯票的定義和種類,根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三)關於本票及其范圍,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四)關於支票的概念,根據《票據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關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票據是否存在限制
(一)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分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關於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於票據,目前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證券公司辦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需要向證監會逐項提出申請。
(二)關於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票據是否受到限制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根據上述規定,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投資於票據沒有限制。
(三)關於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票據是否受到限制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的規定,五、證券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產品和業務的合規管理。合規總監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產品和業務的合規審查、監測和檢查,為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提供有效支持。(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的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投資票據等規定投資范圍以外的投資品種;不得以委託定向資產管理或設立單一資產信託等方式變相擴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
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關於上述規定提到的「央行票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對「什麼是央行票據?」的解釋,央行票據即中央銀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准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之所以叫「中央銀行票據」,是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點(從已發行的央行票據來看,期限最短的3個月,最長的也只有1年)。
關於上述規定提到的「中期票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第二條規定,本指引所稱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即「央行票據」和「中期票據」實質上不屬於「票據」。綜合上述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可以投資票據。

5. 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
保監會資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發了《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位業內人士將這份文件解讀成,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增加了信託等資產,同時明確了創新標的產品的申報工作。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現行的依據為保監會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這一規定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新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欲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調整為:符合監管規定的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以及債權收益權等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2014年2月份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將保險資金可投資資產分為五大類,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其中,其他金融資產包括集合信託計劃、銀行理財、金融衍生品、項目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保險資管產品等。
一位保險資管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稱,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資管產品業務投資范圍的最大變化在於「增加了信託」,相較現行規定相當於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寬。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創新型產品的申報流程,給出了指引。」該負責人稱。
《徵求意見稿》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欲將保險資管產品分成兩類:基礎資產范圍在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內的,為普通型產品;基礎資產范圍超出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的,為創新型產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資管公司獲得產品業務資質且完成普通型產品發行後,可以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保險資管公司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需進行產品創新能力備案。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實行首隻產品風險評估、同類產品事後報告的模式。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資管產品時,應當通過保監會指定的資產交易平台進行登記、發行、交易轉讓和信息披露,並且按照《通知》規定向保監會提交事後報告。
保險資管產品經營范圍擴至養老險公司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欲將開展資管產品業務的機構,由現行的保險資管公司擴圍至養老保險公司,後者開展產品業務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依照此前保監會《通知》中給出的定義,保險資管產品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向投資人發售標准化產品份額,募集資金,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運用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工具。產品分為定向產品和集合產品,前者認購門檻3000萬元,後者投資門檻100萬元,投資人為保險機構等機構主體。「門檻是100萬元,比拼的是各資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險資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資人士如此評價這一業務。
而在養老險公司人士眼中,這一業務的發起機構擴展至養老險公司並不突兀,「養老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資產管理機構,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資金受託管理等具有資產管理性質的業務,養老險公司現在也在向資產管理機構轉型。」一位養老險公司高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不過,這位養老險公司高管也表示,獲准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符合養老險公司向資產管理機構轉型的發展方向,但開展這一業務的壓力也大,要做好並不容易,畢竟資管領域的競爭激烈。
試點以來,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開展業務的保險資管公司不斷增多,保險資管產品類型不斷增加,投資范圍不但覆蓋國內傳統投資及另類投資領域,還覆蓋到境外投資品種的產品。比如,某保險資管公司發行了多隻投資於證券公司融資業務的債權收益權資管產品,同時,其發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動性機會資管產品」欲在全球范圍「打新」,產品中不超過40%的資產投向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對於發展規模,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險資管產品規模為611億元,普華永道預計,目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規模在1000億元左右,占險資運用余額的1%。未來,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將由現行的試點調整為對行業完全放開。
保監會資金部要求各資管公司結合市場及自身發展實際情況,將對《徵求意見稿》內容的書面意見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反饋。

6. 資管計劃 怎麼認定 一致行動人

媒體披露的深交所監管問詢函中,提及曾增持萬科股權的兩項資管計劃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的情況,引發市場猜測。由於兩項資管計劃背後存在高管交叉任職、機構背景涉及萬科的情況,因而疑為萬科管理層通過資管計劃杠桿融資增持公司股份,且未履行信披職責。
對此,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表示,被問及的德贏資管是獨立資管計劃,企業股中心是資管計劃的受益者。不過,對於是否已經回復過上述問詢函,萬科方面未給出明確回應。
兩資管計劃相互獨立
12月28日,有消息稱,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二級市場交易監控中發現,名為「金鵬資管」和「德贏資管」兩項資管計劃的委託人背後機構高管與萬科管理層有密切聯系,發函詢問萬科公司上述股東之間是否互為一致行動人,並要求萬科公司進行回復。
12月30日晚間,萬科發布一份來自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的回復,以澄清兩項資管計劃的相互關系。企業股中心表示,市場關注的德贏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一個獨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其管理人是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贏資產計劃的投資決策權由優先順序委託人招商銀行和劣後級委託人共同擁有,但招商財富自主行使德贏計劃項下股票相關的提案權、表決權,不受委託人的控制。
企業股中心同時表示,深圳市梅沙資產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是德贏資產計劃名義上的劣後級委託人,實際的委託人和出資人是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德贏資產計劃中劣後級份額相對應的盈利或虧損,企業股中心是唯一的最終享有者或承受者。
背景資料顯示,企業股中心是2011年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冊成立的以公益為目的企業法人,其資產及收益最終全部用於公益事業。企業股中心是獨立法人,並非萬科下屬機構。根據企業股中心章程規定,除公益、救助行為受益人之外,沒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能從企業股中心的資產或收益中獲得利益。
「金鵬資管計劃的委託人及受益人是盈安財務,盈安是萬科合夥人集體持股的,公告最近的增持是今年1月28日;而德贏資管計劃實際和萬科並沒有關系,屬於獨立的法人機構,企業股中心是德贏資管的受益者和主體,兩個資管計劃需要區分開的。」萬科相關負責人表示。
市場傳言不斷
從「寶萬之爭」開始,針對雙方各自的市場傳言和澄清聲明陸續不斷,也令背後的關系日顯復雜。分析人士稱,在最終的結果沒有確定之前,無論是萬科管理層採取的應對措施,還是寶能系以及其他資金方繼續增持萬科股權的動作,都會將讓這場股權爭奪持續升溫。
以上述問詢函為例,盡管是由相關媒體曝出深交所對萬科的問詢函,詢問上述資管計劃的關聯關系及披露責任,但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在深交所官網檢索卻未能查詢到該函件。深交所相關人士表示,一般會將上市公司問詢函公布,但有時也只公開部分,「目前萬科事件相對敏感,很多業務不便回應」。而針對回復函內容,萬科方面人士稱,並不清楚回復函內容,媒體報道並沒有得到公司確認,上述企業股中心回復已經足以澄清疑點。
此外,寶能和萬科雙雙都面臨各方消息的不斷猜測。就在29日萬科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進展之後,有媒體消息稱,萬科與寶能系、安邦三方召開和談會,三方基本達成和局,安邦未來將有可能受讓寶能系股份成為萬科大股東。對此,萬科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從未參與傳聞所述會議,對傳聞所述內容亦不知情,該傳聞不屬實。而針對寶能系方面的市場消息稱,「有銀行暫停銷售前海人壽的部分保險產品」,對此,前海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海人壽的保險產品銷售一切正常,對上述消息予以否認。

7.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