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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再融資的途徑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8-07 19:58:08

A. 目前上市公司的融資手段有哪些主要又靠哪些方式為主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1.融資條件的比較
(1) 對盈利能力的要求。增發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若低於6%,則發行當年加權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對分紅派息的要求。增發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紅;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一年應有現金分紅。
(3)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增發要求時間間隔為12個月;配股要求間隔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
(4)發行對象。增發的對象是原有股東和新增投資者;配股的對象是原有股東;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對象包括原有股東或新增投資者。
(5)發行價格。增發的發行市盈率證監會內部控制為20倍;配股的價格高於每股凈資產而低於二級市場價格,原則上不低於二級市場價格的70%,並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上浮一定幅度。
(6)發行數量。增發的數量根據募集資金數額和發行價格調整;配股的數量不超過原有股本的30%,在發起人現金足額認購的情況下,可超過30%的上限,但不得超過100%;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數量應在億元以上,且不得超過發行人凈資產的40%或公司資產總額的70%,兩者取低值。
(7)發行後的盈利要求。增發的盈利要求為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發行完成當年足以支付債券利息。
2.融資成本的比較
增發和配股都是發行股票,由於配股面向老股東,操作程序相對簡便,發行難度相對較低,兩者的融資成本差距不大。出於市場和股東的壓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紅水平,理論上看,股票融資成本和風險並不低。
目前銀行貸款利率為6.2%,由於銀行貸款的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很低,若以0.1%計算,其融資成本為6.3%。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間,平均按1.5%計算,但出於發行可轉換債券需要支付承銷費等費用(承銷費在1.5%-3%,平均不超過2.5%),其費用比率估計為3.5%,因此可轉換債券若不轉換為股票,其綜合成本約為2.2%(可轉換債券按5年期計算),大大低於銀行貸款6.3%的融資成本。同時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可轉換債券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股票,其成本則要考慮公司的分紅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資成本也有所差別,且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3.優缺點比較
(1)增發和配股
配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簡單,審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
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發和配股共同缺點是:融資後由於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資項目的效益短期內難以保持相應的增長速度,企業的經營業績指標往往被稀釋而下滑,可能出現融資後效益反而不如融資前的現象,從而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和股價。並且,由於股權的稀釋,還可能使得老股東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權受到不利影響。
(2)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點,當股市低迷時,投資者可選擇享受利息收益;當股市看好時,投資者可將其賣出獲取價差或者轉成股票,享受股價上漲收益。因而可轉債可認為是一種「推遲的股本融資」,而對上市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點十分明顯:
首先,是融資成本較低。按照規定轉債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轉換,則相當於發行了低利率的長期債券。其次,是融資規模大。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一般高於發行前一段時期的股票平均價格,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於發行了比市價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擴張條件下,與增發和配股相比,可為發行人籌集更多的資金。再次,業績壓力較輕。可轉債至少半年之後方可轉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緩沖期,即使進入可轉換期後,為避免股權稀釋得過快,上市公司還可以在發行公告中,安排轉股的頻率,分期按比例轉股。股權擴張可以隨著項目收益的逐漸體現而進行,不會很快攤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內的急劇擴張,並且隨著投資者的債轉股,企業還債壓力也會逐漸下降,因而比增發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靈活性。
但是,可轉債像其它債券一樣,也有償還風險。若轉股不成功,公司就會面臨償還本金的巨大風險,並有可能形成嚴峻的財務危機。這里還有一個惡性循環問題,轉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價低迷,而股價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業績滑坡,若此時必須償還本金,公司財務狀況將會進一步惡化。

B. 簡述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有哪些優勢和劣勢並比較分析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C. 上市公司融資方式有哪些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

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

(3)上市公司股票再融資的途徑有哪些擴展閱讀

融資方式選擇:

1、遵循先「內部融資」後「外部融資」的優序理論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內源融資,即將企業的留在收益和折舊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另一種是外源融資,即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以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

2、考慮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

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經營及財務狀況,並考慮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等情況,選擇較為合適的融資方式。

(1)考慮經濟環境的影響。

(2) 考慮融資方式的資金成本。

(3) 考慮融資方式的風險。

(4) 考慮企業的盈利能力及發展前景。

(5) 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的競爭程度。

(6)考慮企業的控制權。

D. 上市公司再融資有哪些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1、融資條件的比較
(1)對盈利能力的要求。增發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若低於6%,則發行當年加權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對分紅派息的要求。增發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紅;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一年應有現金分紅。
(3)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增發要求時間間隔為12個月;配股要求間隔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
2、融資成本的比較
增發和配股都是發行股票,由於配股面向老股東,操作程序相對簡便,發行難度相對較低,兩者的融資成本差距不大。出於市場和股東的壓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紅水平,理論上看,股票融資成本和風險並不低。

E.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有哪些途徑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1、運營的規范性:

A. 制度、內控健全;

B. 現任董事、高管最近36個月未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未被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范圍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C.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財務、業務獨立;

D. 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擔保的情形;

E. 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收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僅是證監會的處罰,還有海關、稅務等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F. 不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而未做糾正的情況;

G.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做出公開承諾未履行的行為。

H. 本期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

A. 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為准;

B. 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嚴重依賴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C. 主要產品和市場前景良好,市場環境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D. 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E. 公司重大資產和核心技術穩定,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F. 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情況;

G. 最近24個月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情況。

3、財務狀況:

A. 會計核算規范、真實;

B. 最近3年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涉及的事項無重大不利影響或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C. 最近三年現金分紅不少於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募集資金規定:

A. 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B. 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

C.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財務性投資,或直接、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的公司;

D. 募投項目實施後,上市公司不會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E. 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2、配股數量:不超過發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東需要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數量;

4、應當採用代銷的方式發行;

5、配股價格:沒有要求;

6、配股發行失敗的情況:控股股東不履行承諾;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數量未達到擬配售股份總數的70%。發行失敗時,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人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認購人。

三、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增發的要求:

1、先滿足主板、中小板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要求;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超過6%,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為准;

3、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數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4、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股票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