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產注入類股票是什麼意思有哪些
合並!
㈡ 公司資產無償劃轉(是利好還是利空)怎摸解讀呢
公司資產無償劃轉是利好,屬資產整合、重組。
企業無權自行劃轉,無論資產評估與否,均應由產權持有機關依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請審核:
1、必須經過資產評估程序才能進行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2、可以不經過評估的情形: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㈢ 資產是如何分類的股票屬於什麼資產
一剎那的顫動,就象好俏皮的花朵,在我的生活真的很苦,但是爺爺給奶奶帶來的內心
㈣ 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指什麼意思
----又稱為帳面價值,也稱為每股凈資產,是用會計統計的方法計算出來的每股股票所包含的資產凈值。其計算方法是用公司的凈資產(包括注冊資金、各種公積金、累積盈餘等,不包括債務)除以總股本,得到的就是每股的凈值。股份公司的帳面價值越高,則股東實際擁有的資產就越多。由於帳面價值是財務統計、計算的結果,數據較精確而且可信度很高,所以它是股票投資者評估和分析上市公司實力的的重要依據之一。股民應注意上市公司的這一數據。股票凈值總額=公司資本金+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特別公積金+累積盈餘-累積虧損每股凈值=凈值總額/發行股份總權通常:市凈值高的股票投資價值較高!----又稱為帳面價值,也稱為每股凈資產,是用會計統計的方法計算出來的每股股票所包含的資產凈值。其計算方法是用公司的凈資產(包括注冊資金、各種公積金、累積盈餘等,不包括債務)除以總股本,得到的就是每股的凈值。股份公司的帳面價值越高,則股東實際擁有的資產就越多。由於帳面價值是財務統計、計算的結果,數據較精確而且可信度很高,所以它是股票投資者評估和分析上市公司實力的的重要依據之一。股民應注意上市公司的這一數據。股票凈值總額=公司資本金+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特別公積金+累積盈餘-累積虧損每股凈值=凈值總額/發行股份總權通常:市凈值高的股票投資價值較高!
㈤ 請教:母子公司之間資產劃撥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㈥ 資產股權劃轉具體操作步驟
第一步:判斷是否屬於適用情形。
根據109號文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體參考本文第一部分。
需要強調的是,財稅〔2014〕109號及本次發布的40號文,適用對象沒有限定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而是適用所有性質的母子公司,范圍大大增加。
第二步:交易雙方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則一樣,根據40號文的規定,資產、股權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三步:年度匯繳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第四步:後續稅務機關管理(基於反避稅)。
基於反避稅的考量,40號文規定: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後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此外,如果「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雙方需要報告所屬稅務機關,並將交易調整為一般稅務處理,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
㈦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五大類是什麼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一、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1)收購兼並。 (2)股權轉讓,包括非流通股的劃撥、有償轉讓和拍賣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購並(以公告舉牌為准)。 (3)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所擁有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4)資產置換,包括上市公司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 (5)其他類。 二、這五大類具體的內容是什麼?找法網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一、收購兼並 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購兼並概念是上市公司作為利益主體,進行主動對外擴張的行為。 它與我國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概念不同。「股權轉讓」是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層面上完成的,而收購兼並則是在上市公司的企業層面上進行的。兼並收購是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當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重組方式。 二、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另一個重要方式。在我國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權轉讓後一般出現公司股東、甚至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變動,從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調整原有公司業務,實現公司經營管理以及業務的升級。 三、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 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根據出售標的的差異,可劃分為實物資產剝離和股權出售。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作為減少上市公司經營負擔、改變上市公司經營方向的有力措施,經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國上市公司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上市初期改制不徹底,帶有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為以後的資產剝離活動埋下了伏筆。 四、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資產置換被認為是各類資產重組方式當中效果最快、最明顯的一種方式,經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資產置換行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權轉讓、兼並收購、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據資產重組的定義,筆者認為我國還出現過以下幾種重組方式: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租賃等方式。因篇幅關系,在此不一一贅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殼」重組和MBO不是一個單獨的資產重組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是「股權轉讓」重組的一種結果。配股(包括實物配股)不是資產重組的一種方式,因為配股過程中,產權沒有出現變化。雖然在增發股份的過程中產權發生了變化,但根據約定俗成,把增發股份當作一種融資行為,而不當作資產重組行為。上市公司投資參股當中的新設投資屬於上市公司投資行為,而對已有企業的投資參股則是「兼並收購」的一種。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資產重組的知識,小編推薦:資產重組不同角度的定義是什麼?如何看待資產重組的股票情況?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改)
㈧ 非百分百持股的資產劃轉怎麼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的股權,分立和被分立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股東在該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分立接受被分立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承繼。
3.被分立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繼續彌補。
4.被分立的股東取得分立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組交易各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存續分立中,分立後的存續性質及適用稅收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剩餘期限的稅收,其金額按該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後存續資產佔分立前該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在重組發生前後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重組交易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