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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資產管理計劃

發布時間: 2021-07-31 22:15:52

A. 請問證券公司將自己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用於申購自己作為主承銷商的股票有何限制嗎

應當遵守<<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有關規定: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超過本計劃凈資產值的3%。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B. 關於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還是有幾項不同的:
a、管理主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並經監管部門核准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為規范不同。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於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c、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d、推廣方式不同。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希望能幫到你

C. 金融機構常說的「資產管理計劃」和「資金管理計劃」有什麼區別

外行,但是從字面上應該是在資金和資產上得區別,資產應該設計房產,股票,重金屬一類,偏向管理。資金管理應該偏向投資

D. 為什麼現在大股東增持都採用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

因為可以放杠桿。
券商幫忙管理也可以收管理費。總要給天天跟自己鞍前馬後的那些人一點利益的就這么簡單;
據國信證券介紹,「穩定發展」系列資管計劃可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一是定向增持方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員工持股計劃通過國信定向資管計劃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投資期限最短6個月。
二是質押增持方案,即大股東、董監高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在國信證券,國信證券通過資管產品資金、自有資金和外部資金,為增持提供融資。大股東、董監高、員工持股計劃將自有資金及質押融資獲得的資金通過國信定向資管計劃進行股票增持。其股票質押融資金額不設下限,最快一周可以放款。
三是配資增持方案,即尋找具有利率優勢的金融機構資金,為上市公司大股東等提供結構化配資,通過國信證券分級集合資管計劃進行增持,杠桿比例在1:1~1:2,結構化融資利率為市場最低利率,設立起點為3000萬元以上。

E. 中證金融資產管理計劃和其他基金的區別

區別是中證金融只要持有該公司的股票就算是該公司的股東。

F. 成立資產管理計劃的條件是什麼

作為一個資金管理的項目為什麼要制定資金管理計劃也就非常明白了。對於交易者而言,交易方法是已經成體系的,也就是說,你會有一個策略系統存在,這個策略系統會有明顯的贏利點,當然,也會存在明顯的問題,可能產生回撤。正因為如此,一般而言,談下來一個產品之後你大概就要有一個策略體系出來,以保證能夠在產品框架裡面做事情,同時,也要保證基本能夠達到預期收益。這個是需要進行一定的測算的,首先,策略體系要完成這么多的盈利的一個基本條件是什麼必須計算清楚,然後還要讓個20%,防止出現理財期間行情極度不配合的情況。如果讓了,最終還沒有達到,甚至觸碰風控線,這不是你的問題,沒有人能夠保證在這個市場上的某段時間100%賺錢,我們所要做的是利用自己優勢的贏利點在市場上進行盡可能產生合理正收益的運作,而不是戰勝市場讓自己每一把都賺錢,就我和身邊朋友的了解,最終,若10個項目裡面,你能夠保證7個在理財結束後不虧損,5個達到預期收益,已經是一個不錯的成績。可能很多人看到此會失望,但是事實就是如此,當然,知乎上有基金經理也會反駁,無所謂,希望您能夠拿出反駁的資料,比如先列出自己運作過的10個產品再說,而不是憑嘴巴說。那麼清楚了完成盈利的一個基本條件,就要在這個策略裡面找具體的實施方案,首先,需要決定的是單策略還是多策略,然後,探討的是市場范圍,也就是你操作的品種有多少。每個品種對應一個時間周期還是多個時間周期。

G. 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平常買的股票基金有什麼不同

還是有幾項不同的:
A、管理主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並經監管部門核准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為規范不同。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於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C、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D、推廣方式不同。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