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決定發放10%的股票股利的話,是多少乘以10%
公司決定發放10%的股票股利的話。是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數為基數乘以10%的。
股利分配原則:
(1)制度原則。公司分派股利應遵循利潤分配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一般不允許發生下列情況:未扣除稅金而分派股利;未彌補虧損而分派股利;未提存公積而分派股利;無盈餘而分派股利。
(2)股權平等原則。股利分派時,對分派日期、分派金額等要素,在各股東之間不得有判別。
(3)基準原則。對認股時股款的預繳或遲繳、股票轉讓的過戶交割等影響股東持股比例的因素,應該確立一個基準,以便具體規定和限制。
(4)例外原則。對於發行特別股的公司,如章程規定特別股有先行分派股利的權利,或其所受分派率高於普通股,則依章程規定行事。對新建企業無盈利而發放建業股利,可以不受上述某些原則的限制。
⑵ 企業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宣告發放股票股利,會影響所有者權益變動嗎
會。從宣布的時點開始,原屬於所有者權益(未分配利潤)變為負債了(應付股利)。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
⑶ 發放股票股利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通過發放股票紅利,並且公司業績較好,具備填權能力時,投資者就能得到實在的好處。
所以發放紅利是企業盈利能力的一種體現,也是回饋投資者的一種行為,是公司實力的體現。
發放紅利本身對公司業績不產生任何影響,不過會吸引投資者,對公司起正面促進作用。
⑷ 分配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等,有些要進行賬務處理,有些不需要則要在附註中披露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你的問題實質上是對股利分配的兩種方法的疑惑,現在我就兩種分配方法的實質、流程及處理解析如下:
二者的共同點是在於其分配決策的流程上,即都是由管理層擬定分配方案後,報董事會決定,並提交股東大會通過後,方可進行分配,也就是說,最終決定分配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而不是管理層和董事會。
下面分別其實質、流程及處理解析如下:
現金股利分配:
這種分配方式,是以企業的資產(現金)來進行分配的,所以就會導致企業的資產會減少,同時所有者權益中的未分配利潤也會減少,那麼所有者權益也自然就減少了。這是實實在在的真金白銀的分配,股東們得到的是真真切切的收益,是落袋為安的收益(我們通常認為這是真正意義上的股利分配)。而上面所說到了,決定這一分配方案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所以管理層與董事會的決定都不能算數,所以管理層與董事會決定,不需要做賬務處理的,只有股東大會通過了之後,這才形成了最終的、可執行的分配方案,這時才需要做相關的會計處理,即減少所有者權益,增加應付項目,在發放時,減少資產,減少應會項目,(分錄我就不寫了)
股票股利的分配:
這種方式,看上去,是分配,但其實質,卻不然,股東在這種分配下,並不能得到真真切切的真金白銀,而是只得到了分配來的股票,聽起了很美,但股東們什麼也沒有得到,這種分配方案都是按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配股分配的,所以分配後,各股東的持有比例,還是不會發生變動的。當股東大會通過方案形成可執行的決議時,企業沒有增加和減少資產,也沒有形成和減少負債,更沒有產生所有者權益的任何變動,所以會計你要做什麼處理呢,沒有變動對象呀,那就只能在備查賬中記錄一下情況,在報表中的披露中說說如何如何分配股利,只能這樣了。但是真到了最終的實際分配環節,這可實質是以企業的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的事項,就是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化為股本,雖然都是所有者權益,但是二者的性質和用途及作用可就不同了,所以這就得做會計處理了,當然這也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科目的調整,這一事項,還需要得到工商行政部門的批准和備案的。
以上就是我對你的問題的回答,我想你能夠看明白的!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⑸ 公司擬通過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該項決議是否為特別決議
1、發放股票股利屬於增資行為,所以要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2、股票股利發放後,需要驗資再辦理工商變更
⑹ 發放股票股利有什麼區別
現金股利是分紅,按照股票所有者所持有的股數來發放。一般是每股幾毛到一兩塊錢。
股東大會通過增股方案、上市公司還要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可以人為地增加股數,比如本來一共是2百萬股,增股到250萬股。新增加的50萬股就可以作為股票股利送給股東。
注意,增股並不總是意味著資本公積絕對數額的增加,而是作為調整每股單價的常用手段存在。
⑺ 發放股票股利的程序 發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是否要經過證監會審批
不需要證監會審批,最終需要經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決定,具體參照公司法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職權
⑻ 董事會確定分配現金股利到底要不要入賬董事會的決議後來被股東大會改成了股票股利,到底怎麼寫分錄
董事會決議分派股利不作賬務處理,實際發放才作賬務處理
⑼ 關於發放股票股利的問題
計算未分配利潤的時候是100-5-4-3+50,未分配利潤是計算歷年來的累計數,也是時點數。